高等教育治理是一个复杂而模糊的对象,要想使该领域的研究更加全面而系统,就得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困境作出认真而严肃的反思,对国内外的治理理论进行深入探析。
(一)黑格尔的国家干预理论
古典学术自由观认为,学术自由作为一项绝对权利,排斥任何形式的社会十预。这种观点旨在强调学术自由权的正当性,但其本身是有缺陷的。黑格尔的国家十预理论认为,学术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这是启蒙时代的观念,在近现代社会,要求公权力退出大学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黑格尔的国家十预理论,对中国问题有它的适切性,他的学术自由和法治宪政的思想切中了中国问题的要害。高校自主办学是保护学术自由的重要机制,在此机制下,大学可在与学术自由相关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宏观上高等教育的法治对高校自主权的落实也有保障和规范作用。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公司治理时提出的一种理论主张。之后,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研究社会组织的权力与责任等。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利益的分化,利益主体的诉求不同,各种利益易产生冲突,决策时需要注重多元参与,加强协调和妥协。
高等教育治理改革可以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加强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的监督,强化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约和平衡。治理意义上的“利益”,包含了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内容。对组织而言,利益是组织运行必不可少的各种物质、精神条件和环境的总称,是组织赖以存续和发展的根本;对于个人而言,它是个体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上的各种需求。利益主体的行为目标和组织的运行动力就是对自身利益的不懈追求。
(三)法人治理理论
大学治理的前提是大学法人实体的存在,法人治理理论为高等教育的微观治理及其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法人是法律中的概念,是指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法人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格,其本质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用最精炼、最概括的语言给法人下一个定义:法人,即团体人格。
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史上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法人概念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现代法治国家,除了作为“自然人”的人外,法律还认可某些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同样,高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可在制度上保障高校自主权的获得。
(四)“合作网络”治理理论
网络治理理论是一种崭新的治理理论,是社会法学的最新成果,其科学的区分和网络的建构适合对高等教育的复杂系统进行精细的研究。“合作网络”治理理论不仅推出了高等教育“合作治理”的观点,而且提出了高等教育“良好治理”制度框架。
网络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治理是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而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公共治理是一个多主体组成的合作网络,存在着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公民个人等参与者,治理的目标是共治和共赢。高等教育领域各主体之间存在权力依赖性和合作伙伴关系。高等教育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合作管理,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