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孝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中华传统孝文化根植于封建家长制,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的产物。从小处而言,“孝”是封建家庭的伦理道德,关乎一个家族的兴衰;就大处而言,“孝”更是一个王朝巩固政权,维护统治的精神支柱。“孝”不仅仅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存在,更是不可触犯的法律义务,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立法起到了深远影响。

一、以家为中心的法律观念

“孝”的第一要务是以家为中心,维护本家族的利益(不能和国家利益相冲突)。具体要求是敬畏祖先,赡养父母,这有利于家族的和谐。古代家族中,家庭成员数量较多,人员庞杂,但是只要牢牢依附在强大的父系长辈的威严之下,统治者就会非常乐意保护这种家族的利益。因为整个封建社会是一个大家族,皇帝是国家范围内所有小家庭的拥有至高权威的家长,只有小家庭和谐了、稳定了,整个封建王朝这个大家庭才会繁荣富强。作为封建社会大家长的统治者必须要用一种兼具教化和威慑力的武器来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稳定,这就是有浓厚孝文化的法律。

(一)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用今天的话来解释就是亲属犯了罪,自己帮助窝藏、隐瞒,包庇他和他的罪行。在封建法律中这是不受到处罚的,相反的,如果大义灭亲,亲属相告反而是获了罪。为什么其他人包庇窝藏是犯罪,但身份是亲属,就不是犯罪,反而受到提倡呢?封建社会的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家族制度,保护的是封建纲常道德。在不威胁统治者利益和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势必要维护家庭伦理道德,要维持一种亲族和睦、父慈子孝、兄弟友善的家族秩序川。否则在以血缘为纽带、封建宗法为教义、族权与政权相互补充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统治者的地位会被家族矛盾威胁而动摇,政权则会面临被分裂割据的危险。

所以不难理解,《孟子·尽心》讲述的:作为一国之君的舜,当他的父亲杀了人,怎么办?孟子的观点是舜应该象丢弃烂鞋一样,放弃王位,和父亲一起逃脱法律的惩罚。古代的法律在“孝”的面前也会变成一种工具,这种孝道优先于法律的治国思想为汉代以后的统治者推崇。

(二)留存养亲

留存养亲是典型的孝道优先于法律的体现,是法律实践中最为直接的关于孝道原则的体现。它基于家族血缘关系,是封建法律原则中另一个重要的原则。留存养亲的意思是为了伺奉家中年迈或者病重父母、祖父母,作为独子、单丁的罪犯如果被判死罪就不杀,被处徒流而不遣。其实这是一种对于赡养父母的一种保障,一种优先于法律的实现孝道的一种制度。准确的说,这种制度己经作为一种减刑、缓刑和免刑的法律原则融入传统法律制度中。

(三)代亲受刑

代亲受刑是家庭成员犯了罪即将受到刑事惩罚时,经过天子或者官府同意后,自己代替亲人承受法律惩罚,从而免去亲人受罚的一种制度。翻阅历史文献,可以发现有许多关于代亲受刑的记载,充分证明这样一种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审判原则。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代刑条款,一般这种案子都是由刑部向皇帝奏请,然后执行法官按照皇帝的诏令来审理。发生相似的案件就按照先前的有关案件的处理来裁判,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实施制度。甚至有些朝代,为了推崇这种至孝至诚的行为,不但让代罪者不为罪,反而对此行为大加赞赏。这种制度是孝道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体现。

从今天的法律角度而言,惩罚犯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戒犯罪分子,警告其不要再犯,并对未犯此罪之人发挥预防犯罪的效果。而让子代父、弟代兄、孙代祖受刑,不管这子弟孙是否是自愿的,似乎都与这种立法目的相悖,并且与古代所说的因果报应不符。但是这种制度深受血缘关系和宗法思想的影响,是符合当时的封建道德伦理要求的,子代父、弟代兄、孙代祖受刑某种程度上是对这种家族制度很好的维护,极大的维护了以父为纲,以君为纲的封建体制。

(四)血亲复仇

血亲复仇是一种源于原始社会的古老习俗。一开始它是氏族社会的人之间的一种血亲义务,是家族团结、互助扶持的一种体现。这种习俗到了封建社会也不曾消退,甚至有更加激烈的发展:一方面因为封建社会也是基于血缘联系组成的一个一个的家庭,这与原始社会的家族结构类似;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者大力倡导孝文化,推崇亲亲相爱,父慈子善等伦理道德。封建伦理道德显示父母兄长之仇,不共戴天,知仇人而不报甚至与其为伍是大不孝,大不敬。但是封建法律没有赋予除了君主之外的人的生杀大权,东汉之后,各朝代的法律都明令禁止血亲复仇,因为如果不禁止,将极大地威胁封建统治者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可是,虽然有法律禁止,这种风气依然顽固。虽然很多人以身试法,但他们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算得上是孝子,再加上舆论同情。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从轻处罚。

二、长幼有序的等级法

孝的本质就是亲亲和尊尊,也就是亲疏有别和尊卑有序。这种孝道在封建法律实践中的表现是:在家族内部不同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侵犯按照血亲亲疏来加刑或者减刑;这种孝道在法律规定中的表现是:片面的强调卑者的绝对义务,维护尊者的绝对权利。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很大不同。

在封建法律和封建传统伦理道德中,有个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就是“视服之等差定刑之轻重”。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同罪也不同刑。比如都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同样的故意,类似的手段,一致的结果。但是父亲杀儿女和儿女杀父亲,弟弟杀哥哥和哥哥杀弟弟的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巨大的差别。如果罪犯是尊者或者是长者,那么他们就减刑甚至是免刑;如果罪犯是卑者或者是幼者,那么他们入罪就要加刑,加的等级程度因家庭成员身份的亲疏远近来定。这种亲亲和尊尊的原则直接维护封建孝道伦理。

以殴譬罪为例,明清之前的朝代,无血缘关系的普通人之间互相辱骂是不构成犯罪的,明清才开始在法律中认定普通人互骂构成“骂警罪”,但处罚非常轻。但是如果主体变换一下,不是普通人之间,而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那结局就会迥然不同了。如果是尊者或长者骂卑者或幼者,没有例外的无罪;但是反过来,如果是卑幼之人骂尊者或长者,那就一律入罪,并且按照血亲关系的远近,罪名和量刑也会随之加大。比如责难兄弟的人,依据唐宋律例规定,杖一百;如果是责难祖父母和父母的,那就是重罪,为“十恶”之一的“不孝”,在各朝代的刑律中都要被处以绞刑。

再比如说,亲属之间的杀伤罪,这是牧关人性命的重要案件,也要按血亲远近不同等级来加刑和减刑。父母和祖父母杀死儿孙一般情况是免议,就算是故意杀害,处罚也是非常轻的。但是如果要是反过来,儿孙杀害祖父母和父母,无论是故意杀害还是过失杀害都是道德伦理和封建法律所不容许的。被称为“恶逆”和“逆伦”,是一种十恶不赦的x逆行为。在唐宋的律例中,杀害祖父母和父母的要被处斩,元明清律是将其凌迟处死(这种极其残酷的刑罚是适用于大逆不道的大罪的。由此可见,以下犯上是多么的大不孝,是多么的大逆不道。

封建法的本质就是片面保护尊长者绝对权利和片面强调卑幼者的绝对义务,另一典型的表现在各朝律例明确了家长对家族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子女如果私藏自己的小金库就入罪。再一表现就是对儿女婚姻的决定权,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为封建社会广为接受,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历代法律都只认可尊长为卑幼者婚姻的决定权,如果私定婚姻,违背家长的意志,就要以刑罚论处。还有一个表现就是除了死刑,家长还有对子孙实施其他制裁的权力。只要是涉及户籍、婚姻、田地等民事案件,都是由家长在祠堂自己先行解决,按家法裁判家事。虽然这种做法在各朝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却是各朝所认可和容许的。最后一个表现就是家长对子孙有处死的权力,封建礼法认为子女是专属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依照家规对其进行处分,例如将他们的婚姻按照父母的意志来进行,或将他们赠送给其他人或者杀死有罪的子孙。对于这种行为,封建君主采取不告不理,即使告诉了也是处罚很轻。

三、以和为贵法律观念

孝对封建社会最为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团结了家庭,稳定社会,实现和谐。所以孝一方面强调子女要孝敬长辈,同时它更深层的的一面是强调尊卑主体之间的交流和个人素质的修养。

传统儒学认为家长和君王的仁爱德行的修养是施行孝治的必要条件。它关乎一个王朝的兴衰,它关乎一个民族的强弱。处于上位的尊者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他们的位置决定了他们必须起表率作用和感化作用。如果一位父亲将慈爱倾注于他的子女,那么他的子女也必定是以孝报恩;如果一位君王礼遇群臣,那么群臣必定是以忠诚来回报君王。这个是一个思想和情感互通的过程,也是一个上位者用自己的修养来感化带动卑幼者的过程。各朝统治者以自身的德行来号召臣民遵守孝道,为国尽忠。如此一来,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为古代中国的法律重刑轻民,整个社会都将法律作为一种打击违法犯罪,惩治不忠不孝乱臣奸人的手段。统治者非常重视忠义孝道的推行和教化,不轻易的动用法律,他们将“无讼冈”作为社会稳定和谐的最高标准,因此古代人们的法律观念中有浓厚的厌讼情结。

自汉以后的朝代受儒家思想影响颇大,它有别于秦朝推行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崇尚较为严格的法律制裁来防止人们犯罪,扰乱社会秩序,而儒家则强调仁德,封建伦理教化,特别重视“孝”的社会规制效用[f31。统治者认为推行“孝”的文化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国家昌盛,所以他们将“无讼”作为安宁盛世的一种治国法律思想。不仅在朝廷中这种思想被大家所认可,而且在民众中这种思想也是被广为接受的:民间俗语“家丑不外扬”就是典型的一个表现。古代中国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内部出现了矛盾,按照儒家所提倡的价值观,是由各家族的家长先行处理。一开始家长进行调解,如果能和气处理那就最好;如果问题比较棘手,并不是调解就能解决的,那么各族家长就要动用家规在祠堂里进行初步审查和实施惩罚。这样不仅人情味十足;同时可以起到社会教化的作用,为朝廷省去了不少解决纠纷的成本。

再者,重刑的封建法律主要透露出罪与罚的思想,这种思想深入民心,所以民众普遍都畏惧法律,畏惧诉讼。更有两个重要的原因导致民众厌讼情绪的高涨:一个是封建法律过于片面的规定尊长者压迫和处置卑幼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当今看来缺乏正当性,是一种基于地位的特权。而对于卑幼者,法律对他们的义务大肆过分的强调,几乎不提他们的权利。这样一来尊长者无需动用法律就可以依法依礼享有各种特权,卑幼者面对如此不平等的法律,即使是遭遇到问题了,他们使用法律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另一个原因是封建法律鼓励大家亲亲相隐,走法律程序告诉了反而会被施以重罪,这种规定更加深了民众的厌讼情绪。

总而言之,古代有着浓厚的以“孝”为指导的立法思想,用今天的法律视角来看,当时的法律是不公平的,是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可言的。今天的法律是抵制特权,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是合理分配权利义务的政治制度,是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民利益的国家保障,是为社会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定的最后底线。但是,我们不能站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脱离当时封建社会的环境,单纯的批判旧时的孝道压制法律,对当今法律是产生消极影响的。这是不科学的。法律也好,“孝”的道德伦理也罢,我们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社会环境来评判这种精神文化对当时的物质生活的作用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最后经过思考和总结,才能捡起精华去其糟粕,更好的为今所用。因此,我们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地用发展的眼光看孝文化在近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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