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韩非法伦理思想的评价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其中既包含有其合理性一面,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其局限性一面,接下来就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讨论和阐述。
(一)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合理性
在中国传统哲学的发展进程中,儒家思想始终是作为主流学派甚至是“统治”地位而存在的,其思想主张始终影响着并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直至今日依然如此。即使如此,传统法家学派并未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越发体现出其重要价值,或者说,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一起成为了中国治国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两只手。
1 国家主体意识与大一统思想的形成
面对战国末期诸侯分权的政治局面即将走到尽头,韩非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提出构建中央集权专制的主张,其实质就是主张建立君主专制统治。
仅就当时提出的封建大一统思想而言,加强君主权力即将最高权力交于君主手中是有利于社会统一的,权力的集中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且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需求,相较于分封制来讲,特别是四分五裂的社会局面,确立国家大一统思想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适应了当时历史发展之需要。可以想象,在当时各国都在不断争夺土地以扩充自身实力的背景之下,一个强有力的权力主体是非常必要的,要想实现大一统的局面则必须有一个“权力中心”做出决策并付诸行动;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事实上,关于当时国家主体意识和大一统思想在实践中的应用己经得到了历史发展的印证,秦始皇统一中国而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秦王朝的统一为历朝历代君主的统治都起到了间接甚至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历史上曾出现的数次统一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秦朝或更确切地说是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思想主张的影响。每一次所谓的盛世局面的出现,都可以从中看到法在君主专制统治、中央集权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君臣上下重法、守法,自觉或不自觉地遵从封建法律的约束和专制统治,以此达致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百姓生活的安定祥和。
所谓“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但究其最终的归宿一定是“合”而不是“分”,只有建立统一的局面(即“合”)才是人们所追求和需要的目标。凡是战乱纷争的年代终究会结束,国家主体意识的形成与大一统思想体现了社会(思想)发展的进步,也是历史发展之必然趋势。
2 实用主义的人性自利
将韩非对人性问题的考察称为实用主义人性自利,不仅源自于韩非人性论思想的形成过程中,主要还是来自于其对人性思想的论证和分析之中;之所以认为韩非人性自利思想的提出具有合理性,主要是基于人性善或性恶论而言的,特别是对于性善论思想而言,“人性自利”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
反思中西哲学伦理学发展历程中关于人性问题的探讨,其中所蕴含的思想主张纷繁复杂,争论从未停止而直至今日同样如此。韩非自然人性论中自利自为性的提出,相较于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性善论思想而言是具有合理性意义的,甚至可以说,它其实显得更为必要和高明。为什么如此说呢?关于人性自利自为的认识,在西方哲学家那里似乎体现得更加清晰和明确。斯多葛学派认为人之本性就是保存自身,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因为这种利己的倾向而存在做恶的可能性;伊壁坞鲁学派同样将人性定位于趋利避害、趋利避苦的自然倾向(自然属性);马基雅维利“一切人都有恶的本性,只要一有机会,人们就要按照这种本性来行事”;在性恶与性善之间,黑格尔曾明确主张“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学说,比起另一种学说即人性本善的学说来说,是更高明的。”从中西人性思想比较来看,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即人性事实(人性是什么)与人性价值(人性是善、是恶或其它)两部分,只不过在我们平常的理解中很容易将其混为一体。具体来说,韩非的人性观是以人性事实的视角作为切入点的,主要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出发通过对人之行为的现实观察和表现,提出了人性趋利避害、趋利避苦的自然倾向。这一主张为其法治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必要性前提,基于人之自然属性的倾向,法的存在成为必须和必然。事实上,不论主张人性是善是恶,有一点至少是可以确信的,那就是人之自热属性(自然本性)的确定性;无论如何,人性中存有的自然性(动物性或物性)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永远无法将其抹去。正所谓恩格斯所言,“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己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
“考察中西政治法律文化史,可见到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文化事实:凡强调法的重要性的思想家大都把法与人性恶联系起来,以论证法的存在基础和必要性。承认人性恶与肯定法的地位之间成为一种必然因果逻辑。人性恶成为法的存在的不可或缺的哲学主体性预设。”由此可以得出,韩非之功利主义的人性自利自为主张不仅具有其理论合理性,更是在实践中得到了合理性的证明。
总而言之,韩非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深深地影响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始终,从一定程度上而言,己经成为统治者“最好用”的工具和手段,特别是其对法、术、势的经典论述,成为了君主权臣治理、管理国家的主要理论依据。然而,当韩非崇尚法(暴力)之思想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之时,其结果(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不容忽视的。
(二)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局限性
韩非法伦理思想对于整个中国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起着不可忽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制发展进程,其中既有积极地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影响。
1 人性认识的片面性
对于人性的片面性分析前面己经做了一定的说明,这里我们不再重点阐释其人性思想本身的局限性,而重点在于受这种片面人性论思想之束缚,其所带来的不同方面的消极影响。
其一,对道德的忽视甚至否定。先秦法家突出强调的是人性自利自为的一面,面对人之这一自然本性,道德的约束力常常显得总是那么不够,尤其是与法律的强制力相比,道德的软约束力效果似乎是不明显的。正是因为如此,法家从整体上忽视甚至否定了道德的作用和价值,特别是面对当时社会情况,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力是无法实现有效政治统治的;实现国家统一和有效治理,只能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力量,特别是暴力手段,只有这样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我们承认,道德的作用的确是有限的,然而并非是可有可无的,一味地忽视甚至排斥道德的作用是不利于从根本上提升人的素质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道德相对于法律而言是更高一层次的要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是将对人的要求停留在法律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况且,法律的规范是外在的,道德的规范是内在的,对于人之德性的养成而言,只有内在的才是根本,外在的始终只是条件和手段。一个人为善还是为恶,其评价标准在于人之自身的所作所为,而绝非是在于是否受到外在的规范和约束;也就是说,一个人是自愿为善,还是出于外界因素被迫为善,对同一行为的评价显然是不一样的。如果人人都只是出于对法(暴力、权威)的畏惧才不敢作恶的话,这样的行为不是真正的道德;只有是出于对道德本身的敬重而做道德之事,这样的行为才能称之为是善,才能因此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忽视或否认道德,从根本上亦是否认了人之为人的所应具有的德性要求,进一步也就是否认了人自身。
其二,对暴力的片面推崇。基于特殊历史时期的考虑,暴力手段的确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方式,特别是在诸侯各国都渴望争夺领土、争夺天下的局面下。然而,暴力毕竟只能是一种特殊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适用于任何时期或任何条件下,试想如果解决所有问题都只是依靠(法或武力)暴力,那么一个国家和社会又何来的有序与稳定呢?因此,暴力只能作为一种非常手段存在,而不能作为被推崇的手段而存在,一味地强调“以暴制暴”,其带来的结果只能还是暴力而非安定。
其三,对人性价值的抹杀。韩非只是看到了人性之自然属性(物性、动物性)的一面,却忽视了人性之更为根本的社会属性(理性、精神性、神性)的一面,而人之为人更重要的恰恰在于后者。单纯从人性自身来看,忽视其本质属性似乎并不重要,其实不然。人之价值的最终体现在于人的社会性,否定了这一面也就等于是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人自身,这无疑是非常可怕的;倘若人因此而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那么人作为其自身的尊严和人格也将不复存在了。值得注意的是,韩非提出的人性自利自为只是一种经验层面的事实描述,并不涉及到道德层面的善恶判断,虽然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要的,但仅仅从经验层面(事实)的考量是不可靠的,毕竟人同时还是有思想、有意志、有理性的存在者。
基于此,韩非法伦理思想建立于其人性论基础之上,因为片面地强调人之自利自为的自然性倾向,因此导致了其“法治”思想不断走向了极端,结果就是导致了君主专制统治不断集权化。
2 君主专制集权的弊端
将韩非人性理论、法治思想应用于政治领域的最集中表现就是君主专制集权的实行,君主专制统治下的权力高度集中,具有行政效率高等优点,然而,权力的高度集中所带来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
其一,韩非将“君”等同于“道”,认为君主是最高权力的代表,是高于所有人之上的最高贵的存在,只有建立一个君权至高无上的专制集权国家才能有利于对外的抗衡和对内的治理的。韩非所设想的理想的“治道学说”是一个拥有绝对权力能够掌控所有君臣的君主,依靠其权势,通过法、术、势三者的相结合以此达到统治者统治国家的目的。其实,这里韩非不可避免地也走向了一个矛盾,根据他对人性自利自为倾向的分析,君主也是人,那么君主是不是也具有自利自为的倾向呢?人性中的自然属性不会消除,当权力高度集中于一个人手中时,则将不可避免地具有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潜在性),其结果就是极容易导致权力的腐败。一旦权力被滥用,则不仅不能达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反而会制约权力的合理运行,适得其反。
其二,韩非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根本,其功利论思想中所体现的其实主要是指君主之利益,所维护的也只是君主个人的利益,当然,这一思想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所决定的。基于这样的考量,君主可以无限制地将其意志加之于其臣民,君主的权势越大,这种“强制力”的作用也就越大;反过来,国家的臣民所服从的并非真正的国家意志,而不过是服从的君主这一个人,这样带来的结果会是怎样呢?一味地服从某一个人,不论是出于自愿还是恐惧或被迫,其发展到极端就会成为盲目的个人崇拜。在韩非看来,君主的权威就是以国位为本、以势为马、以号令为髻、以刑法为鞭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君主意志甚至是威肋、到君主权威。盲目的个人崇拜不仅会导致君主个人的私心膨胀,更重要的是导致臣民逐渐失去了自我和尊严,结果就是自我人格的丧失;人不应只是作为工具或手段而存在,人同时也应作为目的而存在。
其三,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权力论为中心的,也就是说,当权力(君主的权力)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还是权力高于法律。一方面,当权力参与到法律之中时,法的权威性与约束力将大大减弱甚至是消失,换句话说,当法律必须服从权力时,法的规范不过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摆设”,己经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当权力大于法律时,即使人们是遵守法律也不过是出于对权力的畏惧,而不是出于对法律本身的敬畏,这样一来,人们长期形成的思想意识就是对权势的畏惧或崇拜,而并非是对法律本身的维护与捍卫。我们对法律的遵守只能是基于对法律本身的遵守(内因),而不应也不能是源于其它任何外因的影响,如果是出于对权力或其它方面的畏惧而被迫予以遵守,这不是真正的“遵守”,是没有任何意义和(道德)价值的。
综上所述,韩非法伦理思想因为受到社会、历史、个人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其思想中不可避免地含有诸多认识上的局限性,我们应客观地认识这些局限性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由此为现代社会特别是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必要而有益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