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中注意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只有秉持问题意识,才能对社会发展有益,否则只是无病呻吟,无法让自己的论文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秉持问题意识,去思考,去选题,才能选到好题目。
通过中国论文平台网整理发现,法学学术论文问题意识中的“问题”主要包括:理论上的问题和实务上的问题。
(1)理论上的问题
民法理论上的“问题”,是指民法理论研究中的宏观问题、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问题不论大小,只要是问题就行。例如,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的民法理论中,还没有债的保全制度,理论上也很少有讨论。这就是理论研究上的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的残缺问题。
(2)实务上的问题
法律实务是指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或者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在实务中发现问题也非常重要。
举例来说,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虽然是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但它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挥了重要作用,把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都写进去了。后来,“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由于与《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相冲突,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事实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的内容确实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冲突,但是,也有不冲突并且特别有实用价值的部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司法解释全部废止了,就将其中特别重要的、目前仍然有实用价值的规定也一起废止了。比如关于高压电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为一万伏;关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人,规定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确定标准;该解释还规定了对电力部门的特殊免责事由。这些都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定被废止之后,司法实践中就没有规则指导法律适用了。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只是把高压电触电损害赔偿责任规定在“高压”之中一点而过,并没有规定具体规则。例如,盗窃供电设施,造成自己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免除电力部门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才为免责事由,因而即使盗电致害自己,法院也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只是减轻责任而已。这样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
这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即在废止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一并把其中仍然应当适用的、在实践中效果良好的、仍然有实用价值的部分,也不加区分地一起废止了。发现这个实务性问题之后,有人写作了《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若十法律适用对策》的文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受到法院法官以及电力部门的欢迎。这个题目就是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选题具有实务中的问题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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