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权与民权的冲突与博弈。
在现代国家体系中,公权与民权诸多的差异导致二者演绎着持续的矛盾、冲突与博弈,主要体现在以下儿个方面。一是实施主体的不同。公权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它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器(国家机构、军队、监狱、警察等);民权的实施主体则为获得国籍的普通公民。二是目标指向的分歧。公权代表群体意志,其出发点、日常运作和终极目标是处理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秩序,“大胆地”追求最大程度化的“公共利益”;而民权则“小心地”谋求白我价值的体现和个人利益诉求。三是活动范围的迥异。实施主体、目标指向的不一致意味着公权与民权各白活动领域的显著差异。拥有强制性、社会性、非对等性特征的强势公权,拥有极为广阔的实施空问,长期借助于“公共”的名义“挤压”弱势民权有限的活动范围,引致二者持续不断的冲突和较量。四是实施手段的差异。公权凭借强力的集权手段,掌控有限的、稀缺的社会资源,而民权强调分权,竭力维护个体白由并获取白我生存、发展的必需权益。总之,资源利益的有限性、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差异性,决定了公权与民权矛盾(冲突)和博弈的不可避免性和恒久性。
(二)公权与民权的共性与统一。
公权和民权也是演绎着同一性的统一体。从二者的渊源来看,民权是公权的基石,公权基于民权的权力让渡并保障民权。“在权利本位范式中,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力应以权利为界限,权力必须由权利制约。因此,公权的使命和任务来源于民权,并有义务和责任确保民权的实现。换句话说,公权借助于保护和实现若干公民的个体利益,满足了全体大众的共同利益,而实现了公权白身的预定目标。同时,公权必须受到民权的制约和限制,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态中,“仆人”被“主人”欺负、压制,甚至“反仆为主”的现象司空见惯,尽管“行政权力的受托者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公权与民权既是密切的“亲了关系”和“主仆关系”,也是命运枚关、唇齿相依的关系,具有实施目标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