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规制粮食储备的必要性分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9日

(一)法理学分析

1.法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法既是表述公民权利的基本载体,同时又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只有将人们的应然权利法律化和制度化,应然权利才有转化为实然权利的可能。生命权与健康权是人们最基本的人权,当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无法得到保护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人权于个体将变得毫无意义。而维系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基本生活资料就是粮食。社会分工的存在使粮食的供给由农田一餐桌变成农田一仓储一餐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几何级增长,则使农田一仓储一餐桌的受众越来越多。同时,以仓储粮为依托的现代食品加工业也获得快速发展。现代食品加工业在丰富人们生活、提升人们生活品位的同时,也使陈化粮乔装打扮进人食品序列有了可乘之机。由此可见,仓储之于粮食安全,进而之于人的生命健康是何等重要!当人们呼吁将食品安全上升为人类基本人权的时候,用法律规制粮食储备不仅理所当然,而且变得十分迫切。

2.维护公共安全是法的基本价值。法是有价值取向的,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多元的价值取向是有位阶的。在法的诸价值中,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而且作为法的基本价值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法是对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而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决定了法是一种流动的理性,并进而决定了法的基本价值始终处于一种开放的状态。当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而且其威胁主要来自于人类自身的行为时,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理当反映社会的这种需求—将安全纳人到自己的价值体系当中,并有必要将其置于价值位阶的最前沿。因为没有安全就没有生命和健康,没有生命和健康,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就失去了归依。正如博登海默「Al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的价值”。

粮食安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通常指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在我国,当前粮食安全的主要关注点是质量安全。质量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生产环节农药的残存、生物技术的滥用和水土资源的污染,储藏环节陈化粮的产生和无序流通,加工环节食品添加剂的无节制添加。以上行为,都应该纳人到法律规制的范围中来。

(二)现实情况分析

1.粮食存储缺乏法律规制,粮食物理损耗大。当前,我国粮食仓储缺乏法律层面的统一规范,粮食储备库存管理的依据主要是2003年颁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2009年颁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滞后,而且缺乏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造成实践中粮食存储随意性大,浪费惊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局长张天佐表示,由于粮食存储不当,粮食产后损失率超过8%,每年损失量高达250亿公斤,几乎占每年粮食总产量的5%,大大超过发达国家粮食存储损失率的平均水平。近些年来,在粮食增产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双重挤压下,国有粮库的容积明显不足,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粮油存储企业缺乏修建优质库的动力,将大量的粮食存放在代储库中,甚至采取简易穴囤、搭棚做囤、露天堆囤方式。这种简易的存储方式,难以采取应有的防护措施,放任雨淋鼠咬,同时也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2013年5月3日黑龙江林甸中储粮直属库发生大火,造成78个储粮囤表面过火,损失储粮4.7万吨,加上火灾中粮库其他设施的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近8 000万元。

2.粮食存储缺乏法律规制,粮食化学损耗大。粮食存储缺乏法律上的强制,使许多不具备存储条件的粮仓滥竿充数在其中。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为例,目前中储粮有338个直属库,其中优质库的存储量大约在6 000万吨,而中储粮每年存储的粮食和油料大致是大米和大小麦3 000万吨,玉米5 000万吨,大豆1 500万吨,油脂420万吨,多出来的部分都存储在1 000多个代储库中。如此算下来,大约有40%的粮油存储在设施不达标的库容中,这种做法极易造成粮食品质下降或变质。有专家指出:品质下降的稻谷不宜加工食用,不仅其色泽暗淡,而有异味无新米香味,而且粮食酸值增高,长期食用有害人体健康。近些年来,国家在扩大储粮仓容方面加大了投人,中储粮各地直属仓库的存储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在粮食收购旺季,粮食存储的随意性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穴囤、搭棚做囤、露天堆囤等原始存储方式仍然大行其道。

3.变质粮流通缺乏法律规制,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粮食是维系人类生存和繁衍的根基,其质量安全是保证人体健康的根本。当前,我国公民的食品安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威胁,这种威胁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粮食仓储环节。为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制止陈化粮倒卖,2002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制定了《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对陈化米的购买和处理进行了严格规定,但实践中部分陈化米仍然流人食品市场。为此,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然而,尽管措辞严厉,但终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况且以“通知”的形式出现也难以达到法律所具有的威慑作用,更多地还是寄望于从业者的道德自觉。遗憾的是,部分粮食领域的从业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同顾公众的生命健康,将陈化米掺杂在优质米中搭配销售,或通过食品科技抛光后作为优质米销售,或将陈化米转化成其他食品后流人市场。典型的案件有江西南昌一次性查获了120吨冒充优质米销售的陈化米;号称宁波特产的陈化米年糕;江西萍乡的毒米粉事件;江苏南通自蒲黄酒厂销售的4 800万瓶陈化米黄酒。

事实证明,粮食储备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众健康,储备无小事。然而,承载了“固国体、济民命”的粮食储备,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仍然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并不断重复着仓内“损失惊人”,仓外“事件频发”的故事。将粮食储备纳人法治的轨道,使之在规范化的道路上健康前行,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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