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改革开放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当下即未来的情形,与文章第一部分描述的历史背景相比,已经今非昔比。跳出为了制定出好的配套规定而苦苦思索的拳拳之心,重新审视当今及未来的立法环境和社会环境:配套规定存在的立法上的问题和改革问题,如今都已经发生改变,配套规定将会渐渐地消减。
(一)改革的逐步成熟,是减少配套规定的基础
虽然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提出“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方面。但是对于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许多事项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经济发展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要付学费。现在我们正在摸索比较快的发展道路,我们相信这方面是有希望的。经过几年的摸索,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过程中,党在不断摸索、学习、调整改革的目标和方向,直到成熟。
此后历次党的决策都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而展开。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总结经验,站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能高瞻远瞩,改革如此,立法工作亦如此。
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不仅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也为立法的可预见性提供了土壤。在第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要在细化和具体化上下功夫,朝精细化方向努力。现在有些法律执行不好,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的法律过于原则,需要层层配套,当配套法规不能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时,就会出现法律效力不断递减的现象。”立法的“精细化”和“具体化”,是在未来的事情发展有了预测之后才能达到的目标,目前我国改革的趋势和目标都已明朗,立法的可预见J险也就有了基础。
(二)立法经验的积累,是减少配套规定的条件
我国的立法根据是实践经验,立法经验也是在立法实践过程中积攒的。从1979年的组织法授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到1982年和1986年的组织法授子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再到2015年立法法授子设区的市在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逐步形成了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如果说前几次立法权的下放,是出于实际需要,那么,对设区的市赋子立法权则不但是我国经济发展对地区治理的需要,也是对我国多年立法实践培育出的立法经验自信的体现。
立法经验的积累与改革的不断深化、前进相关联。随着我们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各方面的立法提供了可伸展的空间。适应和推动这个目标,1997年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到2011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后的立法工作主要是围绕丰富和发展我国的立法体系展开。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也是立法经验逐步积累的过程。
伴随着立法经验在立法实践中的逐步获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经验的多少,在它的工作报告中也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目标。在1998年之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基本都是“加快立法步伐”“抓紧立法”“加强立法”的字眼。1998年之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与目标逐渐显现出来。2014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立法工作的核心,并明确提出今后立法工作的新步伐之一是,制定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叫0 2015年国家立法机关对制定的法律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崭新的理念,“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立法推动和落实重大改革举措”;从“加强立法”到“提高立法质量”立法目标的变迁,这中间的每一步都是踏着立法经验的获得而得来的。
(三)立法策略的改变,是减少配套规定的导航
在立法经验和改革逐步成熟的强有力基础上,我国的立法策略悄然转变。根据上文的论述,在1998年之后,提高立法质量就被提了出来,但当时依然是以加强立法工作为重点。到2013年,张德江委员长提出,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山东调研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更好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一要突出提高立法质量,……二要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在立法中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新形势下,立法机关将提高立法质量放在了立法工作的核心地位,并且强调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是关键。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后,张德江委员长总结道:“常委会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质量,按照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的原则,对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细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这为提高立法质量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的立法机关是有能力制定出良好法律的,不需要过多地依赖配套规定的协助。在其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也是着眼于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逐渐改变了以前“立法可以粗一点”的立法策略,慢慢地调整为“立法精细化”的立法策略,这又为配套规定的减少加了一剂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