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的安定性而言,体育法作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生存与发展必须高度依赖传统部门法及其规则构建的法律体系。因此,体育权利论者尽可能在维持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了解传统部门法,尝试适用法律论证、漏洞填补、利益衡量等法教义学等手段来适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不是臆造某种图景去任意打造新秩序。尊重现行法,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 认清体育权利主张之实质
在体育权利论者提供的体育权利清单中,包括了体育参与权、体育平等权、体育知情权等。笔者认为,这些权利是“参与权”“平等权”“知情权”与“体育”的简单而又僵硬的组合。其实质仍是宪法规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而非体育权利体系的新权利,体育权利论者提出的这些权利可以诉诸宪法、民法等解决。第二,不轻言否定现行法律规则体系。在尊重法秩序的完整性、法律规则体系的统一性的基础上,寻求对策。体育权利论者不认真对待传统部门法,体育法也不会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认可与认真对待,体育法学研究也变得漫无边际而不具有实践性。第三,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解决问题。如前所说,体育权利论者盲目呼吁体育权利法定化,创设新制度反映了论者对目前法律体系认识的缺失。因为现有的立法对体育权利的保护基本自足。体育权利论者提出了许多体育发展中的“事实新问题”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法律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现行法的规制依然有效。尽管可能新出现的体育问题无法直接从现行法中找到答案,但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补充、法律论证等技术处理来解决。因此,在面对问题时,体育法学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对现行法进行充分解释和续造解决问题。而且,对于不确定性较强的社会利益给予法律保护,采用权利话语以外的可操作的实体规范解决问题在我国裁判实践中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司法经验。第四,有限创新。在“穷尽当下”仍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对现行法作出变革就显得必要。但变革必须尽量减少对法秩序的冲击。第五,把法律属性与法学研究纳入体育法学言说之前提。体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但它脱离不了其母学科法学的滋养。对此,体育法学研究者必须把法的本质特征纳入其中,并对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烂熟于心,以法律人的思维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只有把法的规则、程序、实践属性作为理论研究基础,才能保证体育法学避免不像法学的尴尬。体育法学研究应当注重考查现行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原理与逻辑为出发点,面向中国体育法治实践,提供可欲的实践方案。就当下体育权利研究来说,体育法学应该着重强调法律的实践性。法律的实践性要求体育法学者只关注那些在事实上有实践之可能的论题,摒弃道德话语与乌托邦方案,在尊重实践的前提下进行讨论与研究。
2 从权利启蒙到法学实证:转型中的体育法学研究
第一,法律现实主义的进路。体育权利话语是中国法学界权利本位论在体育法学界的蔓延与铺张。尽管权利话语下的体育维权框架一定程度可以解释我国体育现实问题,但这仍脱离中国现实,是对西方理论的简单模仿。而秉持法律现实主义的思路则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其一,体育法学在思考体育权利问题时必须因地制宜、立足国情。任何有关于体育法治建设的思考都应将现实国情作为言说基础,不能仅着眼于体育本身,而必须置身于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格局下考察体育事业与国家大局发展的关系,考察一项权利实现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科技水平、民众基础等基本问题。
其二,体育法学研究者必须注重法律的实施成本和实施条件而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义愤或鼓吹。没有充足的财力及国家财政安排,理论上再好的愿景也难以实现。研究者不仅要重视权利的设定,更应该重视权利实现的条件。
其三,体育法学者要走出书斋,走向田野。体育法学应注重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分析方法的运用。加强实际调查研究,倾听公众意愿,将社会支持作为理论逻辑论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