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信评级合同的公共属性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合同具有相对性,资信评级合同也遵循这一原则。才日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属于“债的相对性”的子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被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Cebundenheit)状态”。受此原则约束的资信评级合同也只能够在发债公司和评级机构产生合同上的效力。公众投资者与发债公司或者评级机构之间因未签订任何合同,故不存在合同关系,但不能因此得出资信评级合同是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并且只调整评级机构与发债公司之间平等私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以追求私主体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评级机构的工作成果却是信用等级这一准公共产品,资信评级有着关系市场管理和投资者利益以及国家监管的公共属性。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白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白也是自由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特征。它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叫今天法律对经典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出于两力一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纠正市场机制和市场信号的系统性缺陷;二是为了实现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有很大的经济优势,但也有可能会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相伴随的一个现象就是私人之间强弱对比关系的出现。

美国法官Dickson曾说:“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快速发展和其作用的不断加强,使人们对专业会计师的社会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会计师仅仅对公司的所有权人兼经理提供服务并对他一个人承担责任的时代己经结束。……会计师的作用和责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并且也使公众对会计师的工作所产生的信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他所作的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的陈述可以影响到广大公众的经济利益,也可能会影响到公司股东和潜在股东的经济利益。”习与会计师为合同相对力一服务、但服务结果被大多数群体利用的情形类似,评级业务结果利用者还存在“特殊第三人”—公众投资者。与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同,公众投资者数量庞大,每个个体投资金额却相对较小,并且一般不具有机构投资者那样的风险评估与规避能力。公众投资者会根据评级机构提供的资信评级进行投资,若评级结果如实有效,发债公司可以减少融资成本,投资者可以快速准确融资,最终提高证券市场活跃度。相反,若评级失实,不仅发债公司融资失败,投资者也遭受因信赖评级机构不实信用等级带来的损失,一般来说这种损失都是巨大的。如美国第三电力区工程倒闭事件,被穆迪公司评为A一级,S},P公司评为A+级的第四、五号原子能发电站在开工后不久即倒闭,利用债券筹措的22.5亿美元全部亏损,巨大的损失数字令人不能忽视。

对资本市场秩序而言,评级机构以其独特的评级业务内容在发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揭示信用风险的作用。在资本市场,信用实际上是一种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其价值是不可限量的,投资者根据评级机构评级结果进行投资,评级机构的评级就起着引导资本市场资源的流向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评级机构己经不能定位为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而是话语权,代表社会各界参与对经济主体、甚至是政府的信用资本定价与资源分配。可以说,评级机构实际上起着政府监管的功能,行使着一定程度上的政府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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