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基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品属性、经济原理等角度,说明特许经营制的效率优势.
1 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品属性
老人由于收入下降、家庭经济活动或资源交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成为社会经济弱势的群体。传统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改变,家庭供养减少,影响到退休后生活质量。此时,单靠市场力量无法纠正偏差须由政府干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是第一份引导老年政策和方案的国际性文件。计划强化了政府和公民社会的能力,依照老人需求、处理老化问题,使其能平等分享社会资源、权利和分担责任。
居家养老属于个人消费行为,但政府参与意在解决市场失灵。这是因为一方面,养老基本服务应当能使符合资格的老人受益,需满足一定数量的消费,为非排他h};另一方面,当使用量过多时会造成其他人满意程度降低,具有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因此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得以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
经济效率是经济体关于生产品的投入和产出关系,一方面为资源利用能力、另一方面为资源配置能力,反应经济体生产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效率可以从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探讨。生产效率受投入和产出影响。其中投入的成本包含固定和变动成本,如住宅改造建设、社区服务设施投入等固定成本和社区服务供给的人力、物力等变动成本;而产出主要为服务的品质和数量。
配置效率为在市场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生产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使资源从生产率低的地方流向高的地方,最终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状态,提高社会总价值。在不减少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限制下,不可能多生产其他种商品或服务。
受准公共产品属性影响,政府不以追求营利性为目的,而是以追求服务的正外部性和达到服务的配置效率为主要目标。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因此,居家养老经济效率优化应是在确保或促进配置效率的前提下,追求生产效率,即在当前产出水平下投入最小化、或在当前投入水平下产出最大化。
2 合同外包的经济限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也称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政府与营利或非营利性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内容等,依照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承包商则获得政府支付的采购费用。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存在3种模式。其中,委托性购买(公办私营模式)和形式性购买(民办公助模式)都是采用非竞争性购买模式,而契约性购买(公开招标模式)则是采用竞争性购买模式。公办私营模式为政府设立机构,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由政府承担相应费用。由于住宅适老改造服务不是完全经营性服务项目,其特点就决定了这种模式使用的局限性;民办公助模式强调由社会组织自发组织承担服务生产者角色,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经费担保或补贴形式支持社会组织。但是,这种模式下服务生产者对购买者依附关系强,容易使民办公助的目的流于形式,并且在有限利润的约束下,社会资本不愿意自发性主动发起投入改造;公开招标模式则由政府发起,以公开招标形式使企业竞标,符合条件者得标生产公共服务。在北京,政府一直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有些学者将公开招标模式称为北京宣武模式。这种模式避免了公办私营缺乏市场竞争、资源垄断,也避免了民办公助缺乏公开招标的浓厚“雇佣”、“被动”色彩。一方面是通过公开形式招标,由具有产出质量优势的社会组织胜出;另一方面招标透明公开,有利于防止腐败,降低政府成本;同时有助于实现产业汰换更新。
本文合同外包模式乃指政府公开招标的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外包是将住宅适老改造和社区养老服务分开外包给一个以上的企业,分别提供公共服务。在住宅适老改造部分,由政府的专案计划发起,基金会和其他民间组织提供部分资金支持,使市场潜在竞争者竞标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得标,政府购买承包商提供的改造服务。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外包则是由符合条件、资质的承包商担任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提供社区养老服务。
合同外包引入市场机制,所以较传统政府供给更具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加的优势,然而从生产效率角度上看,由于社会福利项目营利性不足,利润固定在合同下的固定值,逐利性的社会资本只对盈利前景好的项目充满兴趣,而对利润低或无利润的项目兴致不高,这种撇脂现象影响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造成服务生产非均等化的现象。因此,建造商没有额外动机寻求市面上的老旧小区改造机会并且主动发起改造。而签约服务商规模小、服务利润低同样缺乏自发性投入居家养老服务改善的动机。这种撇脂现象,限制了生产效率更进一步优化的可能。因此,对于公益性强而营利性低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调整过去重补贴轻激励的制度,除了依赖政府外,市场力量不容忽视,透过设计激励机制,使社会资本参与,追求生产效率优化。
从配置效率考虑,住宅改造方面,首先受限于政府每年编列的专案资金有限,仅少部分家庭得以改造受益,其余小区苦等专案支持。其次,一般家庭缺乏改造适老性的认知,导致不消费或消费不足。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受各行政区政府和企业缔约积极度不同,导致签约商数量低、人均密度不均等现象。合同外包机制无法解决社会供给与需求脱节的问题,资源配置合理性有待提升,配置效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