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指以现有的知识和物质,提出有别于常规或常人思路的见解,在特定的环境中,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方法、元素、路径、环境等等),并能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创新包括工作方法创新、学习创新、教育创新、科技创新等等。而正如熊彼特所指出的,创新的本质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因此,创新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作为创新的一种形式,技术创新也具有这些特点,而且在技术创新上这些特点表现的格外鲜明。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伴随“互联网+”的兴起,以市场力量和互联网平台整合资源,技术创新的时代已经来临,在供求关系日益复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背景下,正因为技术创新具有如上那些特点,由技术创新所形成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和新的服务方式大量涌现,这些新鲜事物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技术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源,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然而,也正因为技术创新的上述特点,不走常规路,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快播案和网约车营运等案就是例子,这些案件在社会上影响巨大,因此,如何在法律上看待技术创新就成为一个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技术创新所引起的法律难题
1.技术创新引起法律难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技术创新所具有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源于法律自身的特点。法律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要求法律所面对和回应的,都是当时社会的情势和要求,这种稳定性甚至有时候表现为保守型,如恩格斯指出:“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的各种限制用法律规定下来”。即使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该未雨绸缪,但是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人们对于未来事物的推断局限在按常规思路所做的推断,而对技术创新这样的非常规路数无法完全预料,因此,形成法律与生活的缺口。“社会的需要和社会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势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而法律为了保持普遍规范的意义,又不得不保持这种稳定性或保守型,这就是法律价值选择上的二律背反。而且,即使人们想让法律紧追时代的步伐,然而,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这些都造成技术创新将引起法律难题。
2.技术创新所引起法律难题的本质在于技术创新可能同时引起的法律上可欲和不可欲的后果,对此法律应该如何判断。正因为技术创新突破了原有技术的限制,创造出了一片空白地,人们可以用这片空白地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也可以用这片空白地从事对社会不利的活动。如快播发明了在线下载播放的技术,可以便利人们观赏影片,也可以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传播淫秽色情影片,网约车可以便利人们的出行,但也可能产生了狠裘、强奸等违法犯罪事件,再比如早期的克隆技术,在带来技术突破的同时,也产生了道德和社会疑问,这些都是技术创新所引起的正面和负面双方面的影响,需要在法律上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