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虽然不能记录事实的历史现状,却往往以真实的历史背景为基础,是对真实生活的提炼。冯梦龙自称“三言”为“六经国史之辅”,还说小说是“足以佐经书史传之穷”。以明代著名话本小说“三言二拍”为研究基点,在法律文化的视野下对“三言二拍”中公案题材的小说从法律思想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小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心态,司法官员的法律认知以及官府司法理念,正是本文旨趣所在。
一、小民百姓的法律观念
(一)清官意识
在中国古代,社会权利的特殊配置和身份的等级结构下,平民百姓在司法过程中很难得到公平对待,他们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明察秋毫、秉公执法的清官。从“三言二拍”公案故事中,绝大多数的冤案都是因为有一位“专善辨冤析”的官员,最终“平冤”。《警世通言》第三十五卷《况太守断死孩儿》“却说况钟原是吏员出身,百姓呼为‘况青天”,,这既是迎合了当时百姓的心态,也是统治者彰显政治清明的需要。
(二)厌讼与畏讼
中国古人的“厌讼”思想源远流长,“讼”在古人的眼中并非是光彩的事。《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一卷《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枢》,王俊将王世名打死了,王良的儿子王世名正要将此事告上公堂之时,王氏族长让王世名不要去诉讼,可以在王俊惧怕成讼之时,多要一些银子,“大家保全得无事,未为非策”。虽文中没有明说,族长出于维护全族名声的理由而收受好处,也可体现出世人“厌讼”的心态。而王世名不愿意使自己父亲的尸身被检验,因为“三推六问”而延迟下葬,认为这样会“伤残父骨”。为此,他宁愿手刃仇人后,向衙门自首。这样的“畏讼”一开始是因为怕自己的叔叔王俊通过钱财买通官府一一“世情敌他不过”,也是因为受到儒家“孝涕”思想的,故而没有采取诉讼的方式来惩罚凶手王俊。同时,也可以在王世名的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可以看出其“厌讼”情绪。
(三)国法即王法
我们常常在明清小说中可以看到“王法无情”等警语,同样,在“三言二拍”中,凡是描写到百姓见官的场景时,几乎都是用“大爷”、“爷爷”、“相公”、“爹爹”等来称呼官员。《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中静真、空照对着知县叫到:“爹爹,后院埋的不是和尚,乃是赫监生的尸首”,在当时百姓的眼里,朝廷官吏是一家之长,是王法的执行者,他们的言行举止就是王法的旨意。
(四)法律与天理
在“三言二拍”的公案故事中,常可见“天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句子,如《初刻拍案惊奇》中知县往往大喝道:“你这没天理的狠贼:”《初刻拍案惊奇》第十一卷《恶船家计赚假尸银狠仆人误投真命状》中:“真的时节,纵然有钱可以通神,目下逃脱天理不容,无心之中,自然败露。”百姓认为法律即是天理,刑法为天罚、天报,这是符合民心与民情的。
二、官府的司法理念
(一)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明朝“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的侧重点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强力推行礼教[f=1。礼法结合,具体体现在儒家法思想的指导下,官府的司法活动在情、理、法三者之间的斡旋。明镜高悬的法官在审案之时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断案尽在情理之中”也是“三言二拍”的公案故事所体现出来的一点。如《警世通言》第三十四卷《王娇莺百年长恨》中樊公骂周廷章道:“调戏职官家子女,一罪也;停妻再娶妻,二罪也;因奸致死,三罪也。”由于之前周廷章与王娇莺的婚书上写着:“男若负女,万箭身亡”,樊公虽没万箭,但也命皂吏“乱棒打杀”,“满城人无不称快”,这样的审判既是合法也是合情,以作男子薄幸之诫,与儒家礼相合。
(二)注重证据
明清时期,证据制度比较完善,口供是判定案件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物证和书证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从“三言二拍”的公案故事中,证据的提取、勘验是官府司法的重要根据。《喻世明言》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锢》中陈御史为获取了疑犯手中的金钗锢(证物),乔装打扮进行查访。从众多此类案例中不难看出明清时期证据是断案的主要依据。
(三)“无讼”的理念
“无讼”是古代司法的核心理念。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谓“无讼”而“不争”,“不争”才可社会安定。传统的司法官员也将此与政绩相联系。最为明显的是《醒世恒言》第八卷《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中乔太守对三对姻缘的调解,将玉郎之未过门的妻子配给裴老九家的儿子,将裴老九原来的妻子指给了玉郎。这也算是成全了双方。从这一公案中,不仅可以看到“无讼”这一司法理念,还体现出在其指导下,中国古代的传统办案方式一一父母官办案模式。法官的司法不仅是依法裁判己发生的案件的过程,他们还有比法定公务更为广泛的职责,说教、感化式的断案方式,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一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