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
根据辽宁省与财政部签署的《加快推进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协议》,中央财政累计向三河三湖及污水管网共调拨专项治理资金高达三十六亿元。而实际上,对于辽河流域的治理,主要投入在了解决污水污染以及湿地问题,污水管网项目较少。据统计,能够达到我国政府对于污水管网下拨专项资金标准的也只有十个项目,累计金额还不到一亿元,中央对污水管网的治理己经调拨六亿元专项资金,但难以全部应用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因此出现了资金缺口。所以,建议辽宁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提高地方投入比例,同时应做到:
(1)加大投资力度,确保资金的效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为大伙房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具体实践中,相关政府应统筹各方面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既要做好水污染的防范与治理,同时又要做好水体的质量监测,并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来确保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将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财政资金的重点支持项目,通过增加这两方面项目的资金投入,来推动整个环保事业的发展进程。
(2)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拟定一系列的物质奖励措施,增强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提升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主管部门可抽取一部分财政资金作为奖励资金,以此来调动广大民众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推动水污染防治实践的发展。
2 推行绿色信贷
对于绿色信贷,我们可以这么理解:首先,其最为主要的目的的就是改变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浪费,使企业在发展的同时注重保护环境的意识,解决企业当前严重的污染问题和资源的不合理使用问题,以免造成企业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再就是,对于我国金融行业来说,需要提高对环保产业的重视,必须树立长远的战略思想,从而使得生态效益与金融行业发展良性循环。
为完善绿色信贷在辽河水污染治理环境经济政策中的作用,需要做到:
(1)提高银行等金融部门对于水环境保护的影响力,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进一步深化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机制。
(2)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严格控制水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的信贷投放。应督促具有高风险性质的行业进行风险投保,比如化学制品、药品以及石油行业等。
3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进
(1)提高污水治理资金的投放量。对于辽河流域而言,其大部分流域都处于我国东北,当前东北又正是经济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进行升级的特殊时期,地方政府并没有足够资金用于治理污水,并且因为地域及产业性质的原因,东北地区社会吸纳资金能力不强,。所以,我国政府应该重点从地域位置、经济发展以及环境污染程度等几方面考虑专项资金的下拨,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但生态价值又较高的辽河流域来说,应加大资金的投入,从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专项资金中设立专门奖励资金用于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在辽河流域部分城市当中,建立了很多的污水处理厂,但却治污效率低下,与预想的治污效果大相径庭。所以,我国政府需要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专门下拨用于治污设施维护的专项资金,以保证设施的有效运行,提高治理的效率。
(3)专项资金存在过程繁琐、周期过长等问题。当前,我国对于资金的下拨往往是先到省,再由省下拨到市、县级,从申请到获得资金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效率低下。因此专项资金应该采取由中央直接下拨到市的方式,这样不但能够节约时间,也可以使得污染问题尽快解决,体现了专项资金的作用。
(4)强化监督。构建专门的管理部门,全程的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防止出现专项资金的违规使用的现象,以确保污染问题能得以解决。
(5)开展节能减排项目
借鉴美属维尔京群岛运用PPP模式推动节能减排的实例,辽河流域市、县级政府可与当地能源企业联合共同设立节能目标并制定BOT或TOT项目出让长期特许经营权。由政府出台政策为合作的社会资本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为项目融资争取额外的资金支持。多家社会资本联合,政府与联合企业共同制定节能计划,计划的部分采用高效节能的先进技术来实现,另一部分可以通过可再生能源计划实现。特许经营权结束后将项目经营权和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能源消耗的群体主要可细分为四大类:住宅、小微企业、中大规模企业以及政府。对于政府和中大规模企业来说,其需要和相关的能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进而加入到能源节约设施投资行列。对于小微企业与住宅而言,其需要尽可能争取申请贷款。在项目结束之后,环保部门需要对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和监控,最大程度上体现节能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