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的实践
中国的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两大类型,其中,海洋特别保护区又包括海洋公园。
中国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而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满足海洋资源利用特殊条件,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利用方式予以特殊管理的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旨在根据海洋生态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可操作性强的、以生态为基础的新型海洋生态保护模式,以丰富和完善中国海洋生态保护手段和措施,有效落实“在保护区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目标,实现保护海洋生态的目的。
中国自80年代末开始海洋保护区的选划以来,海洋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稳步增长,截至目前己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221处,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157处,海洋特别保护区(包括海洋公园)64处,总面积330多万公顷(含部分陆域)。中国的海洋保护区正在逐渐成为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中的节点,在国内海洋保护区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参与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亦是中国国家海洋战略的应有之义。
中国为保护全球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渔业资源、海洋文化与自然遗产等,缔结或加入了若干国际海洋相关公约。在国际公约的框架下,一批海洋保护区得以建立,例如南极特别保护区。2006年,中国启动首个南极特别保护区中报,2008年获得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
在公海保护区议题上,中国的实践充分尊重现行国际法和海洋秩序,并不支持国家单独建立公海保护区的的行动,而是主张在现有机制下,各国、国际组织充分展开合作,以实现公海保护区的平稳发展。特别是,中国主张联合国作为成员最广泛的国际组织,应当在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中国欢迎联大第59/24决议设立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对于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的建议,中国予以非常善意的回应和支持。
(二)中国面临的挑战
1.国家利益面临的挑战
中国国家实力的提升、海洋科技的发展使得中国能够从海洋、特别是从远洋中获取更多利益支持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耕地的紧张、近海环境和海洋生多样性的退化导致中国国内需要从远洋、特别是公海中获取渔业资源满足国民的营养需要,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远洋渔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出口和进口,尤其是石油、铁矿石等,更是需要从众多原料出口国大量进口,航运线己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生命线;中国深海科技的发展需要在公海进行大量科学研究,充分收集实验数据等。也就是说,中国在公海享有的利益越来越构成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海保护区的发展无疑会对中国的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首先,公海保护区会使特定公海水域的捕鱼活动得到更加严格的控制,任何在这些水域捕鱼的国家将只能获得适度的配额,并且船舶作业前需要向公海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只有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其次,公海保护区覆盖的水域如果包括了某些海上航线,则中国的海上交通线有可能会面临其他国家以环境保护问题为理由的干扰;再次,在公海保护内开展的海洋科学研究则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己经完成特定研究的国家可能就此设置障碍,而科研利益事关国家拥有的众多重大基础前沿科学问题,并且,海洋科研催生的海洋科技可带动一系列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除了显性的利益挑战之外,中国还面临着一些隐性的利益风险。公海保护区在本质上是国家继专属经济区之后向公海扩张国家权力欲望的反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沿海国公海管辖权的扩张。在此过程中,地缘地理的优劣会对国家权力的配置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中国恰恰是海洋地缘地理上的劣势国。与之相比,日本、菲律宾等岛链国家则可以非常便利的向太平洋一面扩张国家权力,但中国却不具备此种地缘优势。与此同时,国家在公海管辖权的扩张不仅仅限于海洋环境的管理,更连带附及公海保护内部的资源,特别是蕴藏于国际海底的矿产资源,由此,中国获得的国际海底探矿区有可能面临不确定性风险,并且会增加最终开发的采矿成本。
2.国家能力面临的挑战
公海保护区意图解决的更多是远洋及深海的国际管理问题,需要以一定的国家实力作为支撑,积极在公海实现国家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国家能力本身的问题。具体而言,国家能力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基础能力和应用能力。其中,基础能力包括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等,应用能力则是指国家在基础能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争取国家利益的能力。如果以打牌做喻,基础能力就是国家的牌面,而应用能力就是国家打牌的技术。
中国经济经过多年高速发展,能够为国家的远洋战略提供物质基础,但与此同时,中国的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海洋强国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而远洋科研、深海科技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更需要国家整体的基础科学研究作为支撑。公海保护区的建立、管理需要充分的科学研究,涉及众多的科学问题,如:海洋生态系统,含水层生态系统(包括海洋上层、海洋中层、海洋深层);海底生态系统(含大陆坡和深海平原、海山、冷水珊瑚礁、海沟、峡谷、还原性生境、热液喷口、冷渗口、动物尸体);国际海底基因资源,特别是微生物。尽管海洋覆盖地球面积的三分之二,但估计绝大部分(90 a)从未勘探过。中国能否进军深海,不仅取决于船只、设备、采样和分析技术、适当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进步和科学能力,也取决于中国的实际应用能力。
不得不说,中国的实际应用能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是内部问题的遗留使得中国的远洋战略底气不足,另一方面则是中国自身利用国际法规则并构建国际法规则能力的缺乏。公海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以使保护区免于成为“纸上公园”,但中国国内的海洋保护区普遍面临执行不力、资金缺乏、人才缺失的困难局面,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为国际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人才和管理经验;,同时,中国周边海域争端不断,东海问题、南海问题、台湾问题、钓鱼岛问题等都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分散着中国可以投入到公海保护区的国家资源。至于中国利用国际规则、构建国际规则的能力则需要以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发达的国际法研究作为基础,而现今的国际法构建于西方的文明内核之上,中国作为东方国家,真正融入当今的国际法体系需要一定的历程。
3.国际法应用能力面临的挑战
公海保护区不仅仅是指公海中的特定海域,而是涉及一系列国际法机制的设计和构建,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博弈的最终成果就是缔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在公海保护区法律机制的框架之内,国家的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是在处理与公海保护区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中得以实现的,这由其在公海保护区建立之后的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体现出来。公海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章有可能与现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公海制度相冲突,利益受到影响的国家便会选择有可能支持其主张的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救济;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成员国之间对公海保护区法律规章主张不同的解释或者非成员国质疑公海保护区成员国执法权力的合法性等都可能导致国家之间产生争端,但争端的解决大部分是以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也就是在国际法律机制的框架内进行解决。
中国作为与公海具有密切联系的海洋大国,必然会参与到某些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机制之中,或成为特定公海保护区的成员国,或成为观察员国,甚至也有可能成为违法国、争端当事国。基于此,中国需要对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机制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在议定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具体法律文件和批准加入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机制的时候,对于不符合中国自身国家利益的特定条款,在提出保留时要确保完全排除自身面临国际司法诉讼的可能性,不能再让类似于菲律宾起诉中国的“南海仲裁案”之事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