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应收账款质钾登记制度
一是打一大登记效力范围。应从法律上明确:设定质权须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一经通知,出质登记便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务人不得以该应收账款向出质人主张抵销,更不得以损害质权为目的恶意解除合同,同时,未经质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直接向出质人清偿。二是改变由质权人单独登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登记,明确双方应对应收账款作实质性审查。
(二)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
为防止伪造基础合同、虚设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需要对基础合同进行调查。一是调查基础合同的真伪。为确定应收账款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的,可以抽查销售发票进行核实,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单、提货单、运输收据等运货文件。二是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重点是基础合同的总价款、履行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重要要素是否明确、具体。三是实地调查。为防止次债务人被假冒,质权人需到次债务人经工商登记的工作场地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为基础合同内容及印章的真伪。调查的对象需确保为次债务人的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时也可以询问有无抵销权的存在。此外,对于应收账款为房屋等不动产收益的,还需到相关登记部门调查不动产是否已被抵押。
(三)签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钾合同
一是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作出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应详尽描述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收款账号、债务人名称和住址、基础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编号等内容。二是约定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质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要求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三是明确登记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四是约定设立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
(四)取得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和承诺
由于次债务人并非质押法律关系人,为了确保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应取得次债务人对下列事项的书面确认:基础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对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基础合同履行程度等认同;知悉该应收账款已向质权人出质并不持异议。还需要取得次债务人按约定直接将所有应付款项付至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否则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承诺。取得书面确认和承诺的形式可以是由出质人、质权人和次债务人签署《应收帐款质押三方协议》、也可以是次债务人签发的确认书或承诺函。
(五)办理质钾登记,作出详尽描述
登记时除列明质权人和质押人的情况外,应列明被质押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支付期限、对应的交易背景、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编号等。质权人在登记时要注意有利于自己的登记期限、登记展期等。如果在登记后,质权人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力、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