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是用来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经济业务随着时代的变化,会呈现不断的变化状态,而会计记账活动,必然要遵循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约束。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则是对来源于众多经济业务的抽象和概括。不能一一对应繁杂的具体经济业务。这往往造成会计制度的规定滞后于实际经济业务的变化需要。一旦碰到具体经济事务需要会计来反映,而又找不到具体可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明确对应条款,那么一时间会让会计人员茫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处理为好。这个时候,就需要运用哲学思维,来开导和指导会计人员处理具体的经济业务。试举日常中遇到的两例:事例一、合并会计分录,是许多集团公司会计人员时常遇到的。母公司有一“应收”,则子公司对应的就有一“应付”。于是依照会计教材或会计准则或应用指南,就需要相互抵销。但若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某年12月31日,母公司向子公司发出一批货物,母公司已经做账,账面记录中有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但子公司却在次年年初收到母公司的发货,因而在上一年度不可能有对应的“应付账款”记录。在编制上一年度合并分录时,无法按会计教材或会计准则上所言的,做母子公司间的“应收/应付”抵销分录。这个时候,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十分犯难,不知道怎么处理了。此刻,会计哲学和中国的阴阳哲学就能派上用场。阴阳哲理或会计借贷恒等式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经济业务,都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若母公司的这一“应收账款”,不能找到子公司对应的“应付账款”,则必然会找到其对应的另外一方面。母公司发出了商品,自然要做“应收账款”,但子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自然不能做“应付账款”。但从整个集团公司来看,母公司一方面发出了商品,虽然子公司没收到,不能在子公司处找到对应反映,但货物必然表现为另外一种状态,即销售在途,或者日L}“发出商品”,因而这一抵销分录就好做了。即,从集团公司来讲,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销售没能全部完成,自然要抵销母公司的销售;同时,这一发出去的商品又不存在于集团公司的任何一方,游离于集团公司之外,表现为销售在途。因而据此做出抵销会计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未实现增值)
同时,
借:发出商品(价值含商品的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
这样就解决了会计教材和会计准则上没有明确说到,而又需要抵销的经济业务。
事例二、随着经济事务的发展,当前“券”类事务(此处指非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频频出现在会计实务中,比如积分券、优惠券等,这类“券”事务,同样在当今的会计教材或会计职称考试用书中找不到具体操作规定,当然会计教材也不可能具体到现实会计事务的方方面,那么遇到这些会计教材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务,就需要财会人员运用会计哲学思维来处理具体问题。我公司一项业务就是替合作银行处理银行客户的“积分券”业务。银行为了拉拢和挽留它的客户,会依据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额及存款期限等多项客户关系管理指标,授予存款人一定的“积分券”,存款人凭借这个“积分券”到银行指定的平台兑换商品或其他服务,按照经济业务专业化分工的需要,银行自身往往并不直接购买商品然后将其发放给客户,而是委托第三方来给其客户发放商品,然后依据第三方的商品发放清单,同银行进行结算。我公司就是银行委托的第三方。每月银行将其客户“积分券”清单传递给我公司,这个“积分券”清单,一方面是银行授权给我公司的商品发放指令,另一方面,对我公司来说,我公司必须承诺按银行要求发放商品给其客户。那么对这项业务来说,我公司一方面承接了一项现实承诺,这承诺必须要兑现,但当前客户还没有来实际兑换商品,则对我公司来讲,这项以承诺表现的或有负债,由于完全能确认,就实际转换成了一项“预计负债”,为真实反映我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这项我公司承诺的兑换义务必须要在会计记录中给予记录,即需要记录“预计负债”科目;同时,这个银行对我公司授予的“积分券”兑换资格,又是我公司取得的一项权益,因而我公司将其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所以我公司做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一积分券
贷:预计负债一积分券兑换
当银行客户来我公司兑换商品时,我公司做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一一xx银行,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一增值税一销项税
并相应地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同时,由于客户已到我公司来兑换了商品,也就是说,我公司答应的银行承诺已经兑现,那么这个“预计负债”已经完成,就必须按向银行应收款额冲减“预计负债”的金额。自然地,依附于这项负债上的权益(无形资产)相应灭失。所以做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一积分券兑换
贷:无形资产一积分券
若出现“预计负债”科目仍有余额的,表明我公司的承诺还没完全兑现,仍然还是我公司要继续履行的一项负债,直至履行后方能消失。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在会计上确认我公司承诺的这项“预计负债”,绝不能做备查账记录,不能做表外反应,否则公司的真实资产和债务,就不能得到正确记录,企业的会计信息就有失真之嫌。
再就此“券类业务”运用的拓展来阐述一下,有“券类业务”的发行方,也会产生“券类业务”的交易方,即完全以买卖“积分券”等类似具备一定经济价值非金融证券的券类中间商,这类中间商依靠“券”的买入和卖出,赚取差价。此时的券,实际就是中间商的储存的以备交易的存货,中间商可以把这样的“券”作为存货处理。同样的一个“券”,在不同的企业,用于不同的目的,其属性就发生了变化。犹如钢材生产企业生产的钢材,在生产方归属于产成品,在钢材买卖商处归属于库存商品,在钢材消耗加工方可能归属于原材料。这就是在传统哲学指引下的会计实务的灵活运用。有了传统哲学的指引,就不会出现死搬硬套的情况。
当然,会计实务上的难题远不止上述两例,还会有许多的,但无论什么样的实务难题,只要运用哲学思想,来指引我们的思维,就能解决一切难题。
中国传统哲学的阴阳论,用今天的话来说,其实就是“一分为二”的辩证法则。“一分为二”的思想,其作用,在《道德经》中有一句精辟的论述,即“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之于会计科学,无论是工作实务或是学科理论研究,阴阳论均是巨大的思维武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