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GA丁丁第20条的碳关税法律制度设计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从内容来看,欧美碳关税的法律制度设计会巧妙回避以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基准征收的方式,而以产品的碳含量或者在消费中可能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征税依据,进而实现由不符合规则的“过程税”到符合规则的“产品税”的转变。但是,以此为基础的碳关税被认定为符合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规定,还应至少满足以下6个前提条件。

  第一,以环境保护为基础而实施,而不是增强产业竞争力或防止碳泄漏。虽然碳关税可以增强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从经济学理论中获得正当性,但在国际贸易法框架下,碳关税能且仅能以环境保护为由获得正当性。

  第二,在多边框架内获得通过,如《巴黎协定》第6条。第6条是《巴黎协定》中与市场机制关系最密切的部分。在该条款中,描述了各国在新的联合国框架之下进行国际排放交易的基础。其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是6.2条和h.4条:第6.2条允许各国将碳排放交易的规模纳入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的成果中;第6.4条则规定,建立一种新的市场交易机制,允许一个国家将自身的具体减排成果计算在其他国家的目标中。

  第三,诚信磋商(good-faith effort in negotiation)。在实施单方面贸易措施之前,该国应当与受涉国进行谈判,以达成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这一义务不需要实际缔结协定,而是要求实施国事先进行诚信磋商。此外,实施国应给予所有受影响的成员国非歧视性的平等谈判机会,其努力程度将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用作评估该国是否履行诚信义务的“基准”(benchmark)。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一个国家应该表明它使所有受影响国家在采取单边碳边境调节措施之前加入国际集体行动的诚意努力。

  第四,符合WTO公平和正当程序标准(fair and due process)。为了不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和武断的歧视”(arbitrary discrimination),碳边境调节措施需要公开透明,并保护受影响利益相关者的正当程序权利。美国海虾海龟案中,由于“乌龟排除设备”认证过程缺乏透明度,包括应用程序的非上诉功能和缺乏对应用程序的解释,美国未能通过首部测试。因此,碳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程序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包括该措施决定的解释和上诉程序。

  第五,设计灵活。首先,一国应充分考虑到其他WTO成员的不同条件,不能强求其他成员国内采取“基本相同的措施”(essentially the same measure。但一国可以要求其他成员采取“国内较有效的措施”(comparable in effectivenessmeasure。这一要素将迫使限制碳排放的国家考虑另一个WTO成员是否已经通过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内措施,然后考虑对来自未实施有效的国内碳减排计划的进口产品,是否适用更低的或没有贸易限制性的碳边境调节税。         第六,不对发展中国家构成歧视。考虑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实施碳关税的国家不得对减排责任小、经济发展中减缓气候变化能力差的发展中国家进行“不合理的歧视”或采取歧视性贸易措施。

   此外,欧美国家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的豁免条款,使得碳关税法案不再成为“不合理的歧视”,从而获得豁免。事实上,美国就有这样的先例,在巴西诉美国山地棉花案中,美国就是在专家组裁定美国不符合WTO规则后,选择了修改相关法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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