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及国际气候新秩序的发展趋势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巴黎协定》部分解决了气候变化问题,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存在搭便车甚至是倒车现象,从而引发更具有争议甚至是成本更高的措施,包括碳关税措施。尤其是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给国际气候法律制度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迈入“后巴黎时代”,以《巴黎协定》为依据开展气候行动之前,我们更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巴黎协定》文本反映的核心内容,在字里行间探寻国际气候新秩序的发展趋势。

(一)“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缺乏法律约束力

  欧盟力主维护由其主导创建的现有全球气候应对机制,拟“通过促进整体气候治理进程的连续性和合作性,建立一个具有普遍包含性、以规则为基础的公平机制”。对于欧盟所倡导的所有缔约方都承担明确的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问题,美国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减排承诺的形式多样化,并包含无条件承诺、有条件承诺等形式。经过各方的谈判和妥协,《巴黎协定》改变了《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减排模式,明确规定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Contributions,INDCs)的方式,“自下而上”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从法律属性而言,目前在三大气候公约体系下,这种“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没有确定的国际法律属性,是缺乏国际法的强制约束力的。因此,为了增强本国低碳产业竞争力,防止“碳泄漏”,欧美国家极有可能将碳边境调节措施从提案变为现实。

(二)删除“京都三机制”,保留市场机制

  《巴黎协定》明确了国家自主减排的方式,2020年后,所有缔约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在气候变化国际法框架下,这种承诺将在国际法其他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由于国际碳市场没有统一定价,在2020年之前乃至《巴黎协定》生效后采取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缔约国仍然存在碳泄漏的问题。针对是否利用国际碳交易市场来实现减排目标,目前欧盟、美国和俄罗斯等明确表示不打算利用国际碳市场交易机制实现自主承诺减排目标。因此,2016年生效的《巴黎协定》中,京都三机制并没有得到再现,碳排放交易市场似乎在《巴黎协定》中“淡出”。而作为运用市场机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碳关税相对于碳排放交易而言,是一种更有效、更简单并且具有超出预期效果的减排机制。2009年美国ACESA规定,从2020年起开始对来自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收费或限制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2015年《美国清洁电力计划》采取灵活手段,各州还可以选择征收碳税,进行碳排放交易等间接措施。2016年美国新任总统特朗普上台,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反对《巴黎协定》,主张美国可再生能源革命,极可能启动国内单边碳税措施。法国前总统萨科齐则在一场活动中指出,如果特朗普不履行《巴黎协定》,将对进口至欧洲的美国产品征收1%~3%的“碳税”。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强化“共同”,弱化“有区别”

  与《京都议定书》不同,《巴黎协定》首次将所有国家纳入量化减排框架。对此,一些发达国家媒体认为,这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大突破,甚至要求一些发展中大国未来应逐步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国际责任。2011年11月17日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马拉喀什行动宣言》,反映了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从某种意义而言,《巴黎协定》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与UNFCCC中二者的区分有了明显不同,发达国家与“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所承担的区别责任已有合拢的迹象。因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表面上虽然得以遵守,却弱化了该原则的适用基础。在此前提下,发达国家极有可能巧借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来架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达到防止“碳泄漏”和增强国内产业竞争力的目的。以欧盟2010年拟实施的碳关税为例,欧盟航空碳排放税不区分航空公司国籍,以及碳排放发生在停经各国及公海上空的比例,致使发展中国家航空公司承担了“超《京都议定书》”的义务。

(四)协调环境、气候壁垒将成为国际贸易法领域新的焦点

  区域性气候合作一方面协调了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同时也形成了对外的共同利益诉求。随着全球层面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产业日益分化和集聚,不同地区、不同经济体乃至不同经济体集团之间的经济诉求以及减排形势也会出现分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区域、经济体集团之间的合作减排行动很可能出现不一致,从而产生碳泄漏等现象,削弱全球整体减排行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引发区域性气候合作或一体化组织之间的矛盾。尽管《巴黎协定》认可了区域性减排合作机制,但对于这些机制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与分歧却缺乏相应的规定甚至原则性的指引。对于前期减排行动较为深入的发达经济体缔约方而言,一方面希望在区域性合作机制中加快实现技术、标准以及产能的输出;另一方面,对于区域外的其他市场,则更倾向于采取碳关税等气候壁垒,保护自身及区域合作减排成果。

  21世纪以来大量崛起的地区性、小型多边乃至双边自由贸易谈判进程(如TPP,TTIP,RCEP和FTAAP等),以及G8和G20等政治经济共同体组织都先后将环境与气候问题作为重要的谈判议题。在区域性经济贸易合作平台上推进气候合作,使原本平行发展的气候与贸易规则因区域气候合作与单边减排措施的发展而产生了交叉,气候与贸易的争端也愈加频繁地出现。而这已经逐渐超越了“公约”框架的国际法律体系涵盖的范畴,需要通过“议题挂钩”的模式,将气候合作放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更广的规则体系下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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