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行政公平公正原则角度来看。三区县政府基于防治大气污染的目的,作出的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发布三区县《通告》规定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全天禁止进人本通告划定区域内道路”,这一对区县内所有类型的黄标车(即无论对于北京市核发号牌的黄标车还是外省、区、市核发号牌或临时号牌的黄标车),能一视同仁限行的规定符合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但长期以来,要求外地号牌所有机动车,即使符合排放与安全等标准,也要在《进人通告划定区域道路时应当办理进京证》的规定,在行政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方面有着一定的瑕疵。
其次,从行政比例原则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于第五条授予了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权力:“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同时,于第三十九条作出了关于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例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时,即可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属于对道路交通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临时性交通措施。就本文而言此条可以作如下理解:
第一,作为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行为川,该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所有同类型的机动车,并非仅限于外地号牌机动车。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交通管制作为临时性的交通措施,在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予以取消,但市交通管理部门将此临时性的交通措施以《通告》的形式使之常态化。《通告》规定:“取消长期进京通行证。初次办理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为7天……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依此规定,很长时间以来所有外地牌照车辆,无论购买于限购措施之前或之后,都必须以“7+5”的方式每12天驱车数十公里至检查站、办证处或者交通支、大队办理2次手续。不但导致北京各大进京证办理地点通常车满为患,许多在市区工作或居住的外地号牌车主需要每周一次先去绕到五环甚至更远的城外面去办理这个证件,先然后再开到城里面,而在这个过程中司机往往需要规划时间、精选路线,免得进人比本地车牌更为复杂的限行时间和限行路段。直到2016年5月,“北京交警”APP测试版上线,外地小客车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使境况有了改观,但从笔者调查来看,存在着系统不稳定等问题,尤其遇上周末网上拥挤,往往由于延迟而不得不再次选择上述的人工续期方式;再加上需要提前1~4天预约,有效期只有2~7天等问题,外地号牌车主的不便仍然以很多形式存在。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以及公益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符合适当的比例,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此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并且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与行政目的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比例。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种长期限制一切外地车禁止通行没有能充分地实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