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多数原则”,又可以称之为”多数至上原则”或”多数决定原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一项制度或决策按照多数人的主张行事,少数服从多数。这种制度有别于传统极权政治将个人和特权阶层的意志强加于众人之上,”多数原则”的民主政治制度取代极权专制制度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在这两种制度中都存在”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划分,但有本质上的区别,尤其是民主政治中的”少数人”不同于极权政治中的”少数人”(君主或统治阶层)。关于民主政治中”少数人”的界定,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报告员弗朗西斯科·凯博多蒂在其报告铁于隶属于种族的、宗教的和语言的少数人权利研究》中认为,是指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而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其文化、传统、宗教和语言方而的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也就是说,“多数”与“少数”是从数量上的相对多数与少数而存在的区分,二者的关系是非对抗性的。
在民主政治中的“多数”与“少数”是一个相对概念,是量上的区分,而非质上之别。显然,这里的“多数人”、“少数人”,与专制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和被统治的“多数人”,不是同一对概念。在民主制度中,人与人、人群与人群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均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己不再是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二者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在具体的程序运行中,少数人的权利和诉求可能被践踏,多数人的权利成为“绝对”和“至上”的权利,导致民主程序“失灵”,如在一人一票制选举或表决时,结果由所谓的”简单多数”掌控,多数人的意志很容易成为“全体人”的意志。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需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防止多数人的意志代替少数人的意志。
“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以其简洁明了和方便快捷的特征成为了解决民主问题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对少数人权利的维护问题是其而临的严峻问题。因此,保护每一个人,尤其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主制度的要义所在。作为民主妥协的产物,“多数原则”的价值目标是追求公意,但是公意不等于众意,众意是单独个体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是公众共同的利益。当众意被当作公意时,“多数原则”下容易使多数人权利的边界扩大。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由选举产生的多数人主导,就可能导致事实上的多数人“专制”。
“多数原则”不是最完美的方式,但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当下而言,还没有比这一原则更好的方式,因此,我们要否定的并非“多数原则”本身,而是规避在这一原则下所产生的负而影响,为“多数原则”发挥其功效保驾护航。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就是不仅需要实现人的普遍性需求,还需要充分地满足人的特殊性需求。从不同的人群来看,少数人的需求与多数人的需求同样重要,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列宁曾提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对少数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多数原则”持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的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