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于共同利益而扩大征税的论证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由于军事上的“共同利益”标准逐渐成为税收正当性的共识,于是贵族和自由民就会以“共同需要”为标准来评判国王的税收需要。比如说,1254年,亨利三世决定为王子购买西西里的王位,要求征税。贵族认为,这不是王国的共同利益而是国王的个人利益,结果不予同意。也就是说,此一时期,王国共同利益或共同需要的概念己经与国王个人利益或个人需要区分开来。在英国,保卫国王在欧洲大陆的领地也成为王国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如1295年、1296年议会在批准国王的税收时说:“为了援助国王反对法王以恢复被法王占领的加斯科涅领地。”    

到了14世纪、15世纪,税收己从临时性偶然性变得逐渐常规化。此时征税的理论依据就是由战争等紧急性共同利益决定的“必需”理论。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英格兰,每一个征税法案之前都会加上一个导言,说明税收授权之所以必要的情况即共同利益的需要。随着共同利益的范围也从军事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展,君主乐于扩大解释共同利益的含义,以扩张自己的权力。比如到16世纪中期,英国王室要求民众提供资金的理由已不仅是支持它的军事需要,而且是为了好政府而支付的一般成本。伊丽莎白一世1601年“金色演讲”指出,君主有一种神圣职责,要保护王国免受“危险、不名誉、耻辱、暴征和压迫”,它们既容易来自王国内部,也容易来自王国外部。这样对税收必要性的说明己超出了战争这一过去几乎唯一的公共需要。    

扩大解释共同需要,也得到12世纪一13世纪复兴的罗马法的支持。欧陆国家的君主常常以战争之外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为由扩大征税范围,并从罗马法出发来予以说明。如在14世纪初,以罗马帝国继承人自居的神圣罗马帝国,其皇家法律顾问援引罗马正统理论,认为主权的作用就是代表并服务公共福利。与此同时,从12世纪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复兴,西欧学者和思想家们更深刻地思考共同利益的问题,并逐渐认可共同利益不仅仅是战争的需要。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C 1115-1180年)所表达的,由相互依赖的个人组成的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在相当程度上己在说明国家的起源问题。    

大体上,12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为这一时期国王扩大征税范围、增加税收收入提供了理论依据,那就是国王代表着公共权威(而不仅仅作为私人面貌出现的领主)和公共利益的理念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王虽然有个人的利益和来源于私权(土地分封)的权威,但其主要权威应该来源于王国的公共需要,即保卫王国、满足公共利益而取得臣民支持并从臣民哪里获得财政帮助。当然,反过来说也同样成立,正因为从12世纪末期开始国王征收的税收数量和范围越来越大,促使人们从更广泛的角度考虑国王和国家的需要以及自己的财政义务。在此基础上,必要理论才逐渐得以发展与成熟,公共需要与公共权威也从国王作为最大及最高领主的私人需要、私人权威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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