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婚姻家庭问题,“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川陕甘宁边区(以下简称“边区”)政权建立后,婚姻治理与土地改革,是边区着重解决的核心社会问题。然而,相比较于疾风骤雨般的革命斗争而言,让边区由来己久、相沿成习的婚姻习俗实现向新式婚俗的转变,不仅是民众认识、觉悟提高的过程,更是传统与现代、法律与习俗此消彼长、长期斗争的过程。如何在妇女解放、婚姻自由、发展生产、服务抗战等多元价值中进行取舍、平衡,考验着边区政府和边区法院的司法智,:,:。由于婚姻习俗中的父母代为订立婚约能够体现出传统婚姻习俗的本质,加之婚约制度往往又与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彩礼等婚姻习俗交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以“婚约”为中心的错综复杂的婚姻现象。基于此,本文以边区婚姻习俗中的婚约制度为中心,审视、梳理边区对婚约习俗进行治理的实践及历史经验,以期为当下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乃至基层社会治理提供镜鉴。
陕甘宁边区婚约习俗的历史概况
婚约是男女双力一以结婚为口的,就将来结婚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一般被称之为“订婚”。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素有注重婚约的文化传统,其源头可追溯至周代的“六礼”。及至后世,历代户律均对婚约有所规定。叫清末以降,中国社会转型实己开始。边区政府成立以前,陕北逐渐走出封闭,新式文明婚礼零星出现,但“封建宗法”仍具有较强的支配地位,加之边区地理位置偏僻、环境恶劣,经济、教育、卫生极端落后,因此,婚约等传统的封建婚姻习俗依然盛行,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审视边区的婚约形态,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婚约:重“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在封建伦理纲常体系严密的旧中国,“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是横旦在广大妇女面前的沉重大山。“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封建传统,使得广大青年的婚姻大事基本由其父母一手操纵。自由恋爱、婚姻自由在宗法观念繁复、地理环境闭塞的农村地区显然是罕有之事,边区亦然。男子长到十五六岁,由父母做主央媒求亲。通过媒人了解对力一的年龄、品性、“合相”,择亲讲究门当户对,主要看对力一家庭的经济条件,看女子是否缠脚。川男女的结合,不关乎双力一当事人的意愿和感情,而是全凭父母、媒人一手包办,由此也造成了许多婚姻悲剧,引起边区广大青年的不满和愤i。这可从陕北当地的民歌中可窥见一二:“从前的礼法太古董,男婚女嫁都由老人,实实难受得很,哎哟哟!实实难受得很。嫁女子再不说别个的话,只要财礼花的大,女娃许与他,哎哟哟,女娃许与他!全不管女儿愿情不愿情,只要合了老人的心,一定作成亲,哎哟哟,一定作成亲!”川此外,陕北民歌中也有咒骂媒人的大量篇章存在:“走的媒路害脚疮,吃了媒酒害嗓病,戴的媒帽生秃疮,穿了媒衣得病疮。”川青年男女们将这种由包办婚姻引起的对婚姻悲剧的不满大胆地以民歌、谚语的形式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在咒骂媒人的同时将矛头指向包办婚姻制度,显得既勇敢又无佘
(二)早婚:十三上订亲十四上迎
中国历代封建政权都提倡早婚。边区早婚的习惯亦很普遍,民歌里唱的“十三上订亲十四上迎”,其结婚年龄与其它地区女子婚龄基本上是吻合的。陕北通常将女子成人的年龄定在12岁;女子长到12岁才长全了。边区女子订婚和结婚的年龄,相关县志及边区政府有关档案均有反映:佳县男女结婚年龄一般在13-17岁之间,富家子弟还有年龄更小结婚者。川绥德县婚姻的年龄多为早婚,一般婚龄是男16或17虚岁,女14或15虚岁,也有12或13虚岁结婚的。叫以上情形表明,早婚现象是在边区成立前大量存在的。随着边区政府的建立及边区婚姻条例的颁布,早婚现象也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遏制。边区早婚现象十分严重,女子十四、五岁甚至十二、三岁,男子十五、六岁甚至十三、四岁就结婚。仁月据洛川专署调查,15岁以下结婚女为4500, 16岁以上结婚女为4900 ,20岁以上结婚女为600,而20岁以上者殆无初婚者。川吕11942年《解放日报》曾刊登:“延安县中区五乡76个己婚妇女……在她们当中,不满18岁就结婚的有63人,超过全体的8/10。这些妇女在结婚时,生理上并没有成熟,当时来月经的仅仅只有23人,其余的还都是未成年的娃娃。”①对此,有学者研究认为,造成边区早婚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因素:第一,经济因素,陕北经济落后,一个家庭要维持基本生存,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来从事生产,而早婚带来早育、多育,解决了劳动力不足这一问题。第二,传统观点认为多子多福,只有早婚,才有多子的希望。川吕早婚作为一种婚姻陋习,既伤及妇女身心健康,又妨碍民族元气,这是不争之事实。但经济、文化因素及边区抗战对人力资源的迫切需求,又在客观上助推了早婚、早育的陋习。
(三)彩礼:婚姻论财
我国传统婚约制度是与彩礼相伴相随的,彩礼往往被视为“婚约”的一种担保和信用。边区群众的婚姻习俗,仍然延续着中国传统的“六礼”程序,男力一在订婚时要向女力一交付一定数量的彩礼,作为婚约成立的标准。据边区高等法院调查显示,边区普遍存在婚姻论财的现象。例如,新宁县“交钱(彩礼)才有亲,无钱无亲事”,延安县“婚姻成立以交付彩礼为准”, I}}县“婚姻的成立条件是交付彩礼”。边区的彩礼数口,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并在短期内飞速飘涨的过程。边区政府公布婚姻条例曾明令禁止买卖,现在买卖婚姻的身价多以“彩礼”二字作为护身符,且近年来价格有增无减,根据最近的统计,身价价格,绥德分区十二到十六石米,布匹尚在外,陇东最高为法币一百四、五十万元,普通法币十九、二十万元,三边一带最高为边币二百万元,最低为二十万元,靖边一带有达到小米二十石,延属分区最高有银洋八百六十元,普通的为边币一百多万元。边区彩礼的飞速飘升,使得买卖婚姻更加地肆无忌惮、变本加厉,让边区广大贫苦家庭中的男性不堪重负,他们往往因娶妻而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与此同时,飘升的彩礼也引发了抢婚、“一女二嫁”以及贩卖妇女等诸多新的社会问题。
边区对婚约进行法律治理的实践
对旧有的婚姻习俗进行彻底的改造,是边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有别于其他社会改革,有着其自身的诸多传统和伦理特点,这就决定了这一社会变革的复杂性、反复性和长期性。作为边区婚姻习俗治理中的司法治理,既要坚持婚姻政策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还要根据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对革命情势、普世价值和乡村传统进行平衡和取舍,使之更加契合边区社会实际和服务抗战的需要。
(一)边区对“婚约”的法律治理
1.边区“婚约”制度的立法设计。婚约纠纷是边区婚姻纠纷中的重要类型。但是,对于婚约的性质、效力以及发生婚约纠纷时的处理原则和办法,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并未提及。随后,边区政府又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3年1月17日公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3月20日公布)。前者在第3条首次就抗属的婚约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即“抗日战士与女力一订立之婚约,如该战士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力一己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不能结婚者,经查明属实,女力一得以解除婚约,但须经由当地政府登记之。后者则在第n条沿用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中有关抗属婚约条款,同时在第7条就普通群众的婚约进行规定:“己订婚之男女,在结婚前如有一力一不同意者,可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约,并双力一退还互送之订婚礼物。该条则不仅从立法上明确了普通群众的婚约可以解除,而且就婚约解除后的彩礼处理等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
然而,1946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对此规定却显得极为简单:“男女预订婚约者,在未结婚前,如有一力一要求解除婚约,得向政府提出解除之。”该条不仅对普通群众婚约解除后财礼处理办法只字未提,更是删除了抗属婚约的有关条款。应该说,在婚约立法上,边区政府颁布的几个婚姻条例均规定的较为原则。尤其是在与其他革命根据地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婚约制度比较中,显得更为明显。
2.边区“婚约”习俗的司法治理。如果说,边区立法对“婚约”采取的是一种粗线条勾勒,司法审判则通过高等法院的批答及婚约纠纷个案的积累,使得有关婚约的立法规定得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如在1945年4月30日,边区高等法院土子宜代院长在给各分庭、司法处、地力一法院的《指示信》中,就婚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进行阐述:“关于前半段在婚前一力一不同意,可以提出解约一节,这是照顾了婚姻自由原则,但另一力一面,如果男女本人没有意见,不提出解约政府也不十涉……至于是否应当解除,政府或法院必须考查一番,看情形决定。如女力一确有自主能力,才能准她;如果女力一并无自主能力受人挑唆,借口婚姻自主,实要另外卖钱,当然不能准许。”“关于该条下半段‘双力一退还互送之礼物’一节,如是包办订的婚,批准解约时便应退还聘金彩礼,不使人财两空,这是对的,如是自由恋爱订的婚,一力一自愿赠送他力一之礼物,则要在解除婚姻时看情形决定:公家人与公家人之间的解约,则事前彼此送东西也不-定要还,不能机械执行法令而必须照顾实际情况,要做到‘法情兼顾’。7230 231显然,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的《指示信》,实质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就边区对婚约的态度、婚约解除的条件以及解除婚约后的彩礼返还等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