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所有权兴起的意识形态标签:“蛮族入侵”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封建所有权的产生和瓦解的过程,在近代政治哲学和历史学中笼罩着异教的、神学的迷雾。自然权利的传统和逐渐兴起的市民社会传统则混杂于充满了道德审判和战争暴力的封建时期。但是,如果将所有权放置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机制当中,封建所有权本身不过是分工、需求、交往和生产力所决定的特殊历史现象,而依附于这种现象的国家、法律和哲学只是这种历史现象本身所包括的上层建筑的内容。对封建所有权的考察,如果以资本主义阶段的所有权概念作为唯一的定义标准,将是无效的。但是,所有权概念只是客观的物质生产关系在制度和意识形态层面的表象,不同的历史阶段则有着不同的表象形式,并且蕴含着下一个历史阶段的表象形式的条件。研究封建社会的所有权现象,并不是将关于所有权的一般法权界定套用于封建社会,而是分析封建私有制产生、发展和自我扬弃的内在矛盾,同时追溯现代所有权现象及其观念在封建社会的根源。就封建社会所有权具有的依附性和等级性,以及维持这种等级性的政治权威的特点,封建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现象,亦即由政治权威及其意识形态主导的物的占有形态。    

封建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现象,并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所有者的权利”。因为在政治化的,而不是法典化的权利关系中,所有者对物的支配权受到了以等级为核心的政治权力的影响,同时还受到封建社会的宗教、道德的制度约束。在关于作为法权现象的所有权的一般哲学界定中不可缺少的“公正无私的第三方”,亦即支撑权利之法典化,并对权利关系进行裁决的国家,在封建财产所有关系中并不具有典型性。一方面,法成为了等级化的政治权力的补充,奴隶制国家最后残存的民主政治和协商的观念消饵于封建领主和国王的绝对权威当中。另一方面,等级性的法并不能称为真正的法,抽象法应具有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在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权利观念中尚未建立。在西方,基督教的正义观念成为保存抽象的平等观念和自然权利观念的重要载体,但是在东方,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之下的经济秩序和意识形态则等待着外部力量的介人而产生近代意义上的法和所有权。因此,正如在原始社会考察所有权现象只能以其原初形态,即以家庭和部落当中的占有关系和支配关系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原始生产关系和社会形态中私有制和家庭的演变历程,把握脱胎于原始共有制的私人占有权的权力维度和意识形态外观。    

奴隶制社会晚期,旧的国家及其法治在接连不断的战乱和动荡中土崩瓦解,作为自然经济生产关系的封建所有权在东西方被普遍地建立了起来。在欧洲,“蛮族”的人侵不仅终结了西罗马帝国,更使得日耳曼的经济制度与罗马的封建地权相融合,发展出了军事化、政治化的人身依附经济秩序。在东方,秦汉之交的大规模战乱,不仅瓦解了支撑井田制的最后政治残余,更使得以家族为单位的封建豪强大族在私人土地占有关系中建立了起来。拉法格认为封建主义有两个来源「9}}P.9s),一是从农村公社进化的必须条件中发展起来,即罗马帝国晚期出现于意大利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及战国晚期中国封建私有制的发展;二是从征服中发展起来,即“蛮族”人侵之后封建制度在西欧的普遍建立,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北方少数民族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封建化。东西方历史中关于这段内外因素所推动的封建化的记载不甚美好。不论是欧洲人对“蛮族”人侵和掠夺的恐怖记忆,儒家对于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的评论,还是后世史书对“五胡乱华”的血腥记载和“衣冠南渡”的悲壮叙述,都为奴隶社会危机和封建社会形成的历史贴上了黑暗的标签,乃至成为了不同文明区域的人民不堪回首的群体性记忆。    

奴隶社会晚期的危机及其终结的主要推手是否如同古代史书所述而归因于“蛮族人侵”,潜主和野心家所掀起的战争?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战争和人侵中,文明之毁灭和人口之锐减的确造成了人类历史的停滞乃至倒退,但这是全球性大生产建立之前古代社会所不可避免的历史矛盾运动的“副作用”。在奴隶社会晚期日趋成熟的文明中心,不论是罗马帝国还是秦汉帝国,都只是在“某一个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但是文明的传承“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而“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人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在交往还未普遍和深化的情况下,甚至相当的生产力“也难免遭到彻底的毁灭”—“胖尼基人的例子就可以说明”。罗马帝国的毁灭使得曾经发达的城市文明和商业交往不复往日,西汉败亡之后,东汉的商业活动凋敝、金属货币流通出现衰落。西汉时期,作为货币的黄金行用总数多达数百万斤以上,在新朝和战乱中,黄金货币流通随着商业交往收缩至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而凋敝,到了东汉中叶以后,黄金在流通领域几乎绝迹,物物交换的古老商业形式悖论式地重现。例如《三国志》卷二七中记载,作为荆州刺史的胡质赐予外出探亲的儿子胡威一匹绢,“以为道路之资”。可见,自然经济在战乱之后被普遍强化,奴隶社会由奴隶主为主体的有产者的商业交往被自给自足的封建生产单位所替代。这在同历史阶段的欧洲体现为作为商业交往中心的古代城市的衰落,旧贵族和新兴的有产者转移至自给自足、易于自卫的农村生产单位当中。但是,战争和人侵只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终表现形式,其背后更为深刻的物质因素,即是罗马人、哥特人、秦国人或匈奴人在当时并不能自觉反思和把握的,也是当下脱离物质生产关系的历史思考者无法理解的。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漫长而痛苦的转型,并不会因为没有“蛮族”窥伺而得以幸免。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良、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目的剧增,相比完全依附于人身支配关系的奴隶制所有关系,封建私有制有着极大的优越性。随着以封建地主为主体的新兴有产者与奴隶主阶级之间围绕劳动力和土地的争夺愈发剧烈,以军事和暴力为背书的绝对私有权和支配权将不再由奴隶制国家的首领所独享,而将在新的权力等级中成为封建私有制的普遍形式。佩里·安德森认为,“希腊/罗马文明的卓越成就是一小部分统治阶层的拥有物,完全与生产脱离”,并最终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层面无法抑制封建私有制所带来的毁灭性挑战。在经济上,奴隶制生产方式导致了技术的停滞,人的要素无法得到进一步解放;在文化上,奴隶制使得人与自然万物之间隐秘的和谐成为可能,人口增长则带来了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无法化解和掩盖的危机。在西方,基督教会的兴起成为奴隶制文明模式开始瓦解的“第一个信号”(l0((P.134);在东方,以商鞍变法为标志的土地私有化的政治变革则宣告了奴隶制文明的终结。当庄园所有制和封建城镇所滋养的同业公会所有制在新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兴起,依附于不同政治权威的分散的、自给自足的政治经济体,必然地在东西方掀起了封建社会早期无止尽的“私人战争”。统治阶级之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战争状态的开启,既是私人所有权在法律专政的近代国家制度建立之前的必然表现形式,也是现代资本主义剥削机制之下隐性“阶级战争”在封建社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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