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在1884年开展社区互助的社区睦邻运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世界性的社区建设运动,但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的真正兴起与繁荣是在二战后。美英日作为欧美发达国家的代表,其社区治理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至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中国社区建设自20世纪80年代历经三十年的发展,目前进入了社区治理的转折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社区治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十八大报告首次把社区治理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要求”。通过考察世界发达国家政府社区治理的历史过程,借鉴他山之石,以期对中国当前正在深入探索的社区治理带来有益的启发,更好地推进中国社区治理的发展。
美英日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其在社区治理方面也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模式。本文梳理与回顾了三个国家社区治理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其中一些基本的共性,这些共性或规律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社区治理具有较强的借鉴与启发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高度支持。在这些国家社区建设的历史上,尽管期间有个别历史时期,如美国在七八十年代、英国在八十年代,政府对社区的资助减少,社区一定程度上被置于边缘化的境地,但从历史发展的总体进程来看,这些国家的政府对社区治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美国20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新政开启了联邦政府支持社区发展的先河,九十年代时克林顿政府把社区建设作为实现其“再创政府”“复兴美国”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到小布什、奥巴马执政,都非常重视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作用;英国政府亦是如此,从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不同时期的不同困难,英国政府都是把社区建设作为主要的抓手,特别是布莱尔政府的“社区复兴运动”与卡梅伦政府的“大社会”计划尤其体现了政府对社区战略价值的重视。
(二)社区治理应充分重视与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元合作治理的格局。无论是美英的社区自治模式还是日本的混合模式,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都是一支不可或缺的主体性力量,致使这些国家社区治理的格局上,越来越显现出政府、非营利组织与市场化组织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这种多元主体合作治理局面的形成,与这些国家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重视与支持是密切相关的,它们积极创造条件从法律、政策及经济上支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美国1973年颁布的《国内志愿服务法案》及1990年签署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推进了美国社区的志愿参与及其组织化,根据2001年美国全国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全体公民中大约有2/3的人至少参加一个社团或组织。至于在城市里建立的社区协会(community associations撇量更是达到28万个。奥巴马政府创立的“社会创新基金”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支持。而1998年英国成为世界第一个与非营利组织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家,即所谓“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关系协定”(简称Compact协议),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制度化;日本1998年则制定了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性法律,即《特定非营利组织促进法》,为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事实上,日本非营利组织法律的制定促进了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勃兴,并将日本社区治理带入到了官民共治的社区治理新阶段。
(三)社区治理应以公民自主治理为价值依归,充分动员公民志愿参与。通过对美英日社区治理历史脉络的梳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无论是美国的《国家与社区服务法》《国家和社区服务信托法案》,还是英国“大社会”计划中的“社会行动”方案与“公民服务计划”,或是日本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公共性”,其共同的价值旨归都是充分动员居民参与,向公民自主治理的方向发展。正如博克斯所言:“公民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更是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是社区的治理者。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美英日在近一百年特别是二战以来的社区治理历史发展中,通过政府政策引导,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治理模式。当前中国社区治理正处于深水期与关键期,为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战略地位,从政策上积极引导与支持社区治理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且充分重视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从法律、资金与政策上给予非营利组织全方位支持,促进社区治理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方向发展;同时,通过政策积极引导社区居民的志愿参与,使社区治理向公民自主治理的价值回归。当然由于历史文化与政治制度、社会体制等存在巨大差异,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具体做法,而应根据我国的具体现实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治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