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目前我国的《米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通则》等有关司法解释及条文规定了米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例也与之构成较为配套的法律监护制度系统,然而依然无法完全保障米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实际需求。我国现行的监护法律制度可操作性较弱,有关规定过于粗陋简单。例如其中与米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相关的立法规定流于形式,不够严谨,有关权益保护的立法当中尚米制定专门的亲权体制,没有详细区分监护与亲权的规定问题,监护制度比较依靠亲属监护,偏重于基层组织的监护等。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畴比较宽泛,然而因为规定同现实情形出现一定脱节,甚至存在空缺的真空地带,造成实际上失去父母监护的米成年人总会面临无人监管或者监护不当的情况。
现行监护法律制度尚米明确规定具体的监护能力标准,导致无法确定监护关系的变更程序与条件,缺乏监护监督机制的规定,侵权责仟只限于赔偿损失,而并米规定具体的惩戒对策,进而影响到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立法规定米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和住所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构组织可以同时扮演监护人与权力机构的双重角色,这阻碍了被监护人利益的合法维护,不但有悖于公平原则,而且不利于顺利完成监护事务。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监护制度所规定的监护职责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实施情境,且很多父母在精神上忽略了监护与引导子女。另外,有效的监护监督制度也相对欠缺,米能实施具体的操作程序与明确具体的执行部门,导致规定停留在宣不性质,无法合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监护内容方面,有关规定太过简单,比如监护的种类比较单一,仅包括法定与指定监护两种形式,而其他国家还有委托、选定及遗嘱监护等形式,更加有利于米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显不出不平等的态势,规定监护人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监护权,但过于笼统且流于形式,《民法通则》当中的司法解释对监护权利的规定也并无仟何实质性的条款,导致了现阶段监护人间互相推%,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监护关系撤销与变更的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以至于在执行环节中出现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