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是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其予以规制,导致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发展受阻。因此,我们应当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为良好规制提供依据。
1.发展现状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首先,体育赛事的相关权利属性界定不明。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是有区别的,转播商在制作节目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因此,转播商对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应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或相关权,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缺乏对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定性及相关规制。其次,我国的广播组织权内容范围狭窄,不利于对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以有线方式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才能被认定是广播组织权。而当下,网络环境下的转播方式越来越多,内容狭窄的广播组织权并不能规制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再次,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将定时播放纳入其规制范围内团。相关人士对定时播放是否应该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一直争议不断。
(2)执法审查监督困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只要运用简单的技术就能在网上复制、转载和使用他人的作品,侵权变得越来越容易。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各种体育赛事都能上传到网上供人观看,无授权转播的网站数不胜数,服务器遍布世界各地。而我国相关技术手段落后,审查监督不严,在侵权行为执法审查监督过程中存在困难。
(3)各大视频网站垄断经营。在我国,中央电视台垄断承包了国际上重大的体育赛事,如奥运会、世界杯等的转播权,其他热门的如足球联赛、N BA等体育赛事也被各大视频网站买断,从而导致很多能力有限的视频网站、电视台无法购买体育赛事资源,为了争夺转播资源只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
2.原因分析
(1)国家立法保护缺位。我国对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空缺,导致合法转播商维权困难,合法经营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时出现诉讼困难。另外,网络转播盗版行为的成本很低,即使胜诉,最终赔偿金额也远远低于盗版所获得的收入,这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2)社会公众版权意识淡薄。网站工作者、社会公众乃至被侵权人都没有真正了解网络转播盗版行为的危害。网络转播盗版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合法网络转播商的利益,使合法经营者无法得到应有回报,而且可能导致合法经营者没有能力继续转播网络体育赛事,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3)盗版行为获利巨大。实施侵权行为的经营者只需要很小的投入,就可以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获得可观的回报。网络转播盗版行为的成本接近于零,这使得盗版商一次次地侵权并以此谋取巨大利益。对被侵权的转播商来说,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很快,打击网络转播盗版行为必须付出很高的代价,因此,很多被侵权的转播商不愿意付出巨大代价来维权,这也助长了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
(4)垄断经营导致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如前所述,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央电视台和各大视频网站可能会垄断经营,对很多没有购买能力的网站经营者以及电视台来说,要么选择转播冷门的体育赛事,要么选择侵权,否则就会失去发展机会。对比两者付出的成本和经济回报,他们往往会选择通过盗用合法转播商的体育赛事资源获取利益。这也是体育赛事非法网络转播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