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现象严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对数字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1.云服务提供商侵权
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第一,直接侵权。很多云服务提供商针对用户需求开发资源池,把海量资源和信息存储在服务器里,这种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具备任何免责条件,直接将作品发布到网上传播的行为,无疑构成直接侵权。第二,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量的。很多时候,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益,但其行为实质上仍是侵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侵权。数字时代,使用云计算服务的用户非常多,他们不关心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只图自己使用方便,而云服务提供商也未意识到要遵守著作权法,因此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囚。
2.作品出租权问题
在云计算环境下的作品出租权中,软件出租权是较具代表性的。软件出租权一般通过单机型软件销售模式和网络软件租用模式实现。单机型软件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是用户购买应用软件后,直接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既不需要访问服务器也不需要运行烦琐的程序即可使用。网络软件租用模式—这种模式是云服务提供商将各种应用软件存放在大容量的服务器上,通过技术手段给软件加密,用户必须付费才能获得这些应用软件的使用权。笔者认为,网络软件租用模式如何定性目前是一个难题,假如将软件临时租借的行为纳入出租权的管辖范围,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传统出租权必须通过载体转移才能实现,但在云计算环境下,载体不转移,占有权不变更,软件可以租赁给不同的人使用。第二,云计算环境下的网络软件租用模式中,用户并没有获得作品,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使用作品数据,并获取作品数据的处理结果。因此,目前著作权法中关于出租权的法律条例,不能很好地解决云计算环境下产生的新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3.数字版权临时性复制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们对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司空见惯。用户在网上查阅的资料会被计算机自动存储,就形成了临时性数据复制文件,这容易给盗版提供机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的临时性复制问题不但未得到解决,反而日益严峻。目前,云计算临时性复制问题是否应纳入复制权范畴,业界各持己见,还没有达成共识。与此同时,用户越来越多,对网络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临时性复制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制定法律的有关部门应该紧跟时代的需求,对云计算临时性复制问题做出合法界定,如果简单地将临时性复制权纳入复制权来进行司法解释,可能会阻碍云计算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