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级审转复核”等制度是错案得以发现并纠正的重要前提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案件一经产生就必然会经过一系列程序最后形成判决。我国现行的诉讼法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中国古代的诉讼中的表述是要做到“信”,即证据确凿的判决,具体表现为要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设使所有的案件均能如法律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信”,则错案又何以存在呢?可见“错案”在产生之初并非司法官所追求的结果,至少司法官在做出判决的当时认为自己己经做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现了“信”。及至后来,“错案”之所以被发现是“错案”,是因为一定原因的出现所致。

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度,以清代为例,“州县官初审之后,需要判处徒刑以上的重案,州县官必须将被告递解给上一审级知府或直隶厅的同知或通判,或直隶州知州;在案件重审并得到府级长官认可后,须详报上一审级按察司,提刑按察使再上报巡抚和总督,督抚然后报告给刑部。”在一级一级审转复核的过程中,上级司法机关的审查至少起着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对案件本身的作用,即在查出案件有一定疑问的时候进行纠正或提出疑问并要求解释;其二是对下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的威摄和警醒作用,也即是其在案件初审时己经预料到后续可能遇到的责难而不得不专心办案,尽量从开始时就把案件办得天衣无缝。“逐级审转复核”制对发现错案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录囚、会审等制度的设置也是错案能够被发现的重要原因。中国汉代时即开始实施录囚制度,即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制度。《汉书百官志》记载:汉武帝时规定,州官“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从上述记载可见,当时己经规定了官吏录囚的制度,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到东汉时,皇帝也亲自录囚。(汉)“明帝时,楚王英以谋逆死,帝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汉书寒郎传》)汉代以后,历代均保留了录囚制度,虽在做法上有所不同,但对于查勘冤狱起到了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还建立了会审制度以对地方上发生的大案要案进行审查,查诸明清时期冤案得以昭雪的情况,可以发现会审制度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古代是这样,今世亦是如此。赵作海案、呼格案、聂树斌案之所以最终被昭雪与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莫大关联。换句话说,制度的设置虽不能保证没有冤案,但冤案得以昭雪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制度设置才得以实现,否则即使发现了错误也可能会因为无法启动程序而难以翻转。因此,可以说制度设置越完备,出现冤案的几率就越小,纠正冤案的几率就越大。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制度的设置以符合错案纠正的需求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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