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吏在进行断案时必须依据一定的事实与情节,即使是在一些较为知名的冤案中也鲜有司法官吏故意追求并制造冤案的情况,当时处理案件的司法官吏相信了自己“所认定的事实”,并根据法律进行裁判。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所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在当时却没有发现这种错误。但随着事物的变化,有些事实逐渐浮出水面,受到世人的关注,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发展走向。这些影响案件发展走向的事实可称为逆转性事实。
《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向敏中任河南知府时曾遇到一个案件。有一僧人晚上路过某村求宿,未得主人允许,只好宿于门外车厢中。恰逢当夜有盗入该家,携妇人及囊衣逾墙逃走,僧人看到这一幕,担心第二天说不清,于是准备连夜离开,结果不想却误坠枯井,而妇人己被贼杀扔在井中,血污僧衣。于是主人报官将僧人拿获,僧人不堪拷打,自诬服。本案本来就可以结案了,但向敏中却认为这件案子中有疑点,于是密派吏员查访贼盗,真正的贼盗因听说“正犯”己拿,故而放松了警惕,结果误说出此事而被县吏缉拿归案。最终使僧人得以昭雪。本案中如果不是恰好因偶然事件查到了真凶,可能僧人就会被当做真凶而无法申辩了。
清光绪五年(1879)河南南阳府镇平县所发生的王树汉案因其发展一波三折,从案发直至最终给王树汉洗冤,历经五年之久,因此广泛被人关注。而究其案情,实际上又不甚复杂,是一起常见的劫盗案。光绪五年(1879年十月二十七日夜晚,胡体安、胡广得等纠结百余贼盗劫掠镇平县张肯堂家,卷走财物并打伤户主之后分路逃窜。王树汉本与胡体安并不相识,只是在案发前偶尔碰到胡广得并互通了名姓,劫掠之时被胡广得安排在远处看守衣物,甚至对劫掠情事并不清楚,但在官府搜捕盗贼时却正好拿住了王树汉。后因事主查知是胡体安干的,报告官府捉拿胡体安。而胡体安发现王树汉年幼可欺,于是诱骗其承认是“胡体安”,可保其无事。王树汉不明就里,稀里糊涂,连哄带吓,就承认了自己是“胡体安”。初审此案的县令马蠢未加详审,而确定了基本案情,以至在逐级报至刑部之后被核准处斩。但就在将被执行死刑之时,王树汉临刑喊冤,称自己并非是南阳县民胡体安,而是邓州县民王树汉。此番喊冤引起河南巡抚涂宗赢的重视,继而停止了执行死刑,而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事情发展这里实际上己经很清楚了,查明王树汉到底是不是胡体安即可确定其是否含冤了,虽然最后王树汉案仍然是一波三折,但最终得以洗冤。在这一冤案昭雪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个关键性的逆转性事实,即案犯王树汉并非是强盗“胡体安”,当这一逆转性事实被查清的时候基本上己经预示了该案的走向。
近年所发生的几起引人关注的冤案,如赵作海在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8年之后,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到了村中,使得赵作海的冤屈被人广为关注;聂树斌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等行为被判处死刑,其后2005年河南省荣阳市公安局抓获的王书金交代了其杀人强奸的经过,最终开启了聂树斌案重新审理的程序;呼格吉勒图于1996年因强奸、杀人等行为被判处并执行死刑,而2005年却发现了真凶赵志红,从而启动了呼格吉勒图的再审程序。
上述所提到的这些案例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即是偶然的逆转性事实的出现是冤案得以昭雪的非常重要的原因。而在此之前,当事人、当事人亲属以及其他人可能对案件产生了怀疑,但想要推翻之前的结论实际上仍然是非常艰难,而当这种逆转性事实出现的时候,案件的走向则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开始的难以推动逐渐转变为需要重新审查,直到最终为当事人平反。而这种逆转性的事实虽然至关重要,但却并不必然会出现,也不容易被发现或出现,文中所提到的这些事例当然都幸运地真相大白,但却又不知因没有出现这种逆转性事实而被冤枉的到底有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