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索乐”主要是指用弦乐器演奏的一种民间乐种形式,广泛流行于我国,由于其风格典雅,素有“雅乐”之称,又由于其历史悠久也被称为“古乐”。中原弦索乐作为弦索乐的一个代表形式,其艺术特征同样可以用“雅乐”与“古乐”涵盖之,所谓“雅”是指其艺术风格的典雅,而“古”则是指其艺术发展历程的悠远,前者强调艺术发展的共时性特征,后者则强调艺术发展历时性贯穿,“雅”是“古”的发展阶段的基本表征,而“古”是“雅”的艺术基本内涵。从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考察,有利于把握中原弦索乐的艺术特征,把握其发生、发展以及演变的基本规律。
本文意在通过对中原弦索乐乐器组合的历时与共时的结合考察,通过乐器这一作为音乐艺术的物质载体的发生、发展、演变历程,以及呈现出的鲜明阶段性风格特征,揭示背后承载的历史文化变迁、乐种的繁盛与兴衰,探究中原弦索乐的艺术特征、音乐风格以及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作为独奏乐器的中原弦索
中原弦索乐有文字记载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唐代的宫廷音乐,最初是对弦索乐器琵琶的指称。唐代元棋(779-831)在《连昌宫词》中有:“夜半月高弦索鸣,贺老琵琶定场屋”的诗句,从“弦索”出现的场域—“宫词”以及起压场、压轴的“定场”演奏来看,当时的“弦索”音乐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为很多民间俗乐所不能企及,且受到统治阶级的喜爱,出现了如贺怀智等杰出的演奏家。从“连昌宫”旧址位于河南宜阳县的事实可以推断当时的弦索音乐在中原一带有着高度的发展。
当时的弦索音乐是否有乐队的组合形式,其演奏的形式又是怎么样呢?我们可以从与元棋同时代的著名唐代诗人白居易的长诗《琵琶行》中找到一些踪迹,该诗历来被认为是描写当时琵琶演奏艺术的典范之作。其中关于琵琶演奏的场面描写,从“转轴拨弦”到“曲终收拨当心画”的整个过程都在刻画琵琶的独奏艺术,从各种技巧“轻拢慢捻抹复挑”到完整的乐曲“初为霓裳后六么”,可以看到负有弦索声名的琵琶演奏是一种独奏的、纯器乐的演奏形式。
由此可以认为,唐代的中原弦索(琵琶)音乐具有丰富的艺术表现能力,这成为其立足宫廷与达官贵人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涌现出的一批批杰出演奏家①及习学者②,也促进了弦索(琵琶)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从文献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弦索(琵琶)音乐已经可以演奏如《霓裳》《六么》等宫廷法曲的代表曲目,足见其艺术风格的“高雅”,弦索音乐已经具有了较之民间其他乐器或器乐“风雅”的社会和文化认同,这也奠定了弦索乐作为“雅乐”的坚实基础。
二、作为合奏的中原弦索
宋代是市民文化繁盛时期,与此相应的一系列市民音乐文化形式也相继出现,这些艺术形式大多以演唱为特色,内容多为具有情节性、戏剧性的民间传说、历史典故等,表现形式清新脱俗、深人大众的喜爱。其中曲艺的诸宫调、鼓子词、陶真、崖词等,戏曲的杂剧、南戏等以演唱为主要特征的艺术形式逐渐成为社会文艺的主流。
以宋代流传范围较广、艺术影响较大的诸宫调的伴奏乐器为例,杨荫浏先生考证其主要伴奏乐器为鼓、板、笛3种,鼓子词则更是因为用鼓伴奏演唱而得名。而作为戏曲形式的杂剧、南戏的主要伴奏乐器是笛,其演奏者被称为“把色”。由此可以看出,弦索乐器在代表市民文化的艺术形式中失去了其独占鳌头的位置。
而传统的以弦索为主的乐器演奏形式,一方面以宫廷雅乐的身份存在于教坊大乐之中,另一方面以文人雅士创作的艺术歌曲—曲子形式存在。据杨荫浏先生考证,北宋的教坊乐队中仍以有弦索乐器琵琶为主,但同时也出现了筝、笙摸琴等弦索乐器,吹管乐器以笛类、华案、笙箫作为补充,打击乐器的拍板和各类的鼓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杨先生统计出数据—琵琶50面、仗鼓20。面、拍板10串、笙摸 2座,由此可见,弦索类乐器和打击乐器占据着整个乐队的主要地位。在吹管乐器的统计中,杨先生的结论是“件数不详,但估计起来,部队中所使用的人数是不少的。”由杨先生的结论可以推断,吹管类乐器缺失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其一,吹管类乐器在教坊大乐中使用数量少、作用不突出,忽略不计;其二,文献缺失造成统计的困难。根据杨先生对军乐考察的推论结果,我们更倾向于前者的推断,认为此时吹管类乐器在宫廷音乐中的作用不如弦索乐器重要。
“曲子”作为宋代文人音乐的一个代表形式,其脱胎于民歌,是根据已有民歌的曲调进行填词创作出来的一种艺术歌曲。曲子创作的繁荣,直接推动了曲(词)牌的产生和发展,为后世音乐创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曲子的文辞雅致,伴奏乐器多以琵琶、鼓板为主,其创作和听赏成为当时有闲阶层的首选娱乐方式。
市民音乐的勃兴,直接推动了宋代社会其他民间乐器的繁荣,尤其是吹管乐器的笛箫、华案,拉弦乐器的稽琴,弹拨乐器的筝以及打击乐器的鼓板,这些乐器多出现在市民喜爱的新兴音乐形式中,特别是在各类曲艺、戏曲音乐的伴奏中充当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之前在宫廷或贵族音乐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弦索乐器琵琶,则依旧在统治阶级享用的宫廷音乐—教坊大曲中频繁使用,在文人阶层的把玩创作的曲子中担任重要的角色。这就是宋代音乐生活中乐器的发展情况,促成其格局变化的是代表市民音乐的俗乐器的作用日益凸显,逐渐在当时的社会音乐生活中承担起越来越重的地位。
这一时期,弦索乐器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琵琶为代表的弦索乐器仍然服务于宫廷和达官贵人的音乐生活,处于社会中间阶层的文人成了琵琶音乐传承和发展的另外一支新兴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时期的弦索乐仍然处于“高雅”的社会地位。其次,琵琶的演奏较前朝的独奏明显减少,逐渐形成与其他众多乐器的合奏形式,比较有代表的是教坊大曲,其出现了同为弦索乐器的筝、笙摸,打击乐器的拍板、鼓,以及吹管乐器的笛箫等。琵琶的功能从独奏走向了乐队合奏和领奏。再次,文人阶层作为贵族与新兴市民阶层的中间力量,其对于琵琶音乐的传承和发展贡献巨大。在广泛的曲子创作中,琵琶与鼓板的合奏形式逐渐出现定型,成为曲子演唱的典型伴奏组合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宋元时期拉弦乐器已经开始逐渐流行,并在社会音乐活动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据文献记载,拉弦乐器在唐代时期已经出现了,至宋代其形制逐渐定型。陈肠在《乐书》中也提到了一种名为奚琴的乐器,“奚琴,本胡乐也,出于弦豢,而形亦类焉。奚部所好之乐也。盖其制两弦间以竹片轧之,至今民间用焉。”从文献来看,其形制已与后世出现的二胡类乐器相似,只不过琴弓为竹片,属于拉弦类演奏乐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