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原理南宋袁采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盖欲以杜争端也。”如果不以西方民法理论的严格定义为限,把出自于中国历史,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民事规范,也视作是民法的话,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宋代规制田宅“典卖”与“倚当”的法典法令、习惯就是中国的民事法律,而且这个独具时代特色的法律逻辑体系,又有着宋代社会生活原理的支撑。
所谓生活原理,就是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在世界各个人类文明的历史中,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吃饭穿衣,行居有依,是普通民众生活之第一所需,这既是不言而喻的基本道理,也是生活原理的第一要义。仅以此为据,并不能反映出世界上各个历史阶段中的民族文化特色,更不能揭示出宋代社会生活原理的特质。问题在于人的生活原理,不光仅仅是物质需求,它还更应该包括一个社会的文化意义,而不同的文化意义又植根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中。人对衣食住行之需求,虽然是基于本能,但如何满足物质需求,怎样分配利益,以什么样的规则从事生产、规制流通、满足分配,处理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与诉讼,则必须从一个社会的规范与文化结构中去理解。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人的生活原理与一个民族的文化意义密切相关。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一个民族之所以区别于另一个民族,从而引起生活方式与风俗习惯,乃至法律的不同类型,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人之本质、人之生活意义的不同理解,当然也与一个社会的历史及其结构相关。就此而言,人的生活原理与一个民族的文化气质,是无法分开的。
就两宋而言,一方面,在儒家语境的主导下,重道德、尚人伦的文化精神,仍然是官方的文化意识形态,是人之交往的基本准则。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主流价值的向善精神,既是社会生活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田宅典卖活动中规制人们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房屋各种权能的分化,利益之争,既反映到凡人之间,也出现在亲邻之中,乃至父母子女、叔侄兄弟都会因田宅之争而诉诸公堂。即是说,儒家倡导的善良、国家法律、法令所规定的交易准则与程序,往往在社会生活中多次受到冲击,严重影响着社会生活的秩序与和谐。这样诚信不仅是社会生活中士大夫官员的主题诉求,同时也是平民百姓履行契约、从事田宅交易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基础。更进一步说,诚信既是宋代社会老百姓过日子的生活原理,也是宋代田宅典卖法令得以运行与建立的文化基础。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两宋时期经学领域出现的一个重大变化,能够向今人揭示出当时田宅典卖法令的理论基础与伦理基础,这对理解当时的法律逻辑与生活原理有着深刻意义。这一重大变化就是《孟子》人经部的“升格”运动。在唐代以前,《孟子》只具备儒家子部典籍的地位,自唐代有提升《孟子》地位的动议,宋太宗翻刻蜀石经中有《孟子》一经,至南宋朱熹创立“四书”学,正式将《孟子》在道统上升格为经部典籍。如果孤立地看待《孟子》升格这一事件,仅将其视为“故纸堆”中的一则记录,自然不足以发现蕴含其中的重大意义;如果深人探寻《孟子》升格事件以及两宋特定的时代背景,即探寻两宋时期特定的经济生活形态、伦理取向与法律精神,则能够发现《孟子》升格并不单纯是文本上的变动,更在于这一变动契合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并进一步塑造着当时人们的生活逻辑与法律观念。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孟子》升格运动恰恰是人们出于当时的生活原理对经典理论作出的主动选择。具体而言,《孟子》论政内容中的“恒产一恒心”论,正与两宋田宅典卖、倚当法令体系的理论基石与逻辑起点完全契合,是理解当时业已形成的生活原理与法律逻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