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农场(规模农业)……可以通过外部化它们的成本而获得利润。大型农场运行的害处都存在于大型农场的决策框架之外。垃圾处理、污染控制、给公共服务增加的负担、农村社会结构的破坏、损害税收基础以及经济权力集中所带来的政治后果,这些问题都没有被公司(大型农场)认为是规模扩大的成本。毫无疑问,它们是更大的社区成本。”
1996近十多年来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无论是小农生产经营从传统村落秩序中的脱嵌,还是演变为规模农业后的农业经营重嵌行为,以及其产生的社区成本问题,都不难溯因到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设计中的极端现代主义逻辑—农业只有单一经济功能,忽视农业与村落秩序因素的关联。农业经营的经济效应进入了政府部门的视野,而其他效应—不同形态的农业与村落社会的交互性—被有意无意地摒弃了。长期以来复杂多变、功能多样的土地制度被抽离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分置与经济追求,底层实践需求和政府“管道式视野”下的制度供给、实施理念产生了明显的错位。政策设计片面强调大规模农业的生产效率,试图消除农业的多功能性,直到今天该问题非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就在欧洲国家从专业化向多功能性转变的同时,中国的农业却正在从历史悠久的多功能性向专业化转变。”(文图拉,2016)这种“短视”行为一方面消除了农业生产的正向外部性,另一方面开启了资本藉由土地流转攫取村落资源的滥筋。
新中国成立后的数次改革中,土地产权始终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间重组,其他主体被排斥在外。根据历史经验,要最大化发挥土地的社会功能,就尽可能将土地分配局限在村落内部,以避免利益过度分化,而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是对以往改革路径的一次重大突破。下乡企业作为利润追求者,大规模、长时间转入土地意味着土地很大程度上从村落社会中“脱嵌”,将农业从“三农”一体格局中抽离出来。市场型农业又因难以独立于村落之外,必须借助社区资源,将自己融入到村落场域中,但其非人格化特征使市场型农业和村落之间缺乏足够的互惠,对所嵌入的村落呈多取少予的单向陛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秩序失范后果—这些村落社区成本既不属下乡企业的预算成本,也不在政府所虑范围,甚至二者均视村落文化为农业现代化的障碍。这一农业现代化对村落秩序的冲击,长远看不仅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也势必反噬农业发展自身,在土地改革中应谨慎应对。要保护农业经营的多功能性,克服土地改革政策中的逻辑简单化问题,既需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对策,又应遵循以下几点共同准则: 第一,“小步走”。这场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会产生何种效果,官方、民间和学界都处于观望或预期之中。这种条件下,土地制度改革应尽可能“小步走”和保护农业多功能性,注意在适当时机及时观察、评估,再计划下一小步行动,避免“欲速则不达”。
第二,“鼓励可逆性”。不少地方普遍存在单向思维,认为只有规模化是农业唯一出路,以行政手段推动大规模土地集中,对地方社会经济带来了很大的破坏。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鼓励可逆性”,消除规模农业先进和小农生产落后的二元认知,将后者纳入到现代农业建设的框架中来。
第三,“为意外结果做计划”。土地制度改革带来的意外后果远未完全出现,但显然,政府和社会对已有的意外后果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甚而还持着“使其生、任其亡”的旁观态度,这对改革构成致命性威肋、。这种局面下,制定对意外后果具有适应性、前瞻性并有足够改进空间的制度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