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一起注水牛肉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的探讨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牛肉注水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但立案查处较少,究其原因: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明确规定可依;二是调查取证难,如现场调查取证及牛肉水分限量标准之限制;三是具备水分限量检测双认证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少。重庆市农委2014年查处一起牛肉注水案,经复议诉讼两审终审重庆市农委胜诉。本文围绕该起牛肉注水案做重点剖析,以期为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1 案情概况    

2014年5月8日,重庆市农委执法人员对该市又牛羊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魏又租赁该公司场地,有向待宰牛注水的行为,现场有已宰杀并正在分割的牛1头、待宰牛17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至5月9日魏X私自安排工人共宰杀牛17头。执法人员随即对宰杀后的17头牛的肉及副产品和未宰杀的1头活牛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鉴证,魏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75 960.5元。2014年11月8日,重庆市农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魏又向待宰肉牛注水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犯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由此,参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魏又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魏又涉案未宰杀的1头牛和已宰杀的17头牛的肉及副产品予以没收,对魏又并处涉案货值金额7倍,共计1 231 72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魏又不服该行政处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两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魏又在屠宰环节向待宰牛注水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重庆市农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其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重庆市农委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农委向魏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7日,并根据魏X要求于公开举行听证;同日,重庆市农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对魏X重新作出涉案货值金额175 960.5元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X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29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魏又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7年5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重庆市农委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农业部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审终审,判决驳回魏又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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