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媒体与用户间的关系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在云南昭通地震救灾中,一组有关“震中食品医乏,救灾官兵用浑水泡面充饥”的图片报道因为两家媒体的“对掐”,而成为圈内人热议的话题。一方斥责为是“假新闻”,一方辩驳道是如实报道;一方从常识上推断其不合常理和情理,一方辩驳道是现场采访所得、是真实的新闻事实。最终网络上流传的“浑水泡面”的视频证明了该新闻不是假新闻,加上一方媒体的道歉,才最终平息了这场风波。

透过“浑水泡面”这一新闻事件,笔者认为,报道这一新闻事件的媒体与斥责其为“假新闻”的媒体(实质上也是消费该条新闻的媒体用户),二者因这一新闻事件构成了一对斥责与反斥责的关系。排除媒体借地震报道之机抢夺用户眼球的怀疑,双方的“对掐”,尽管缺乏一定的理性,但也可以认为是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一次主体间性的对话。而对于什么是主体间性,什么又是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主体间性,用户与媒体如何做到主体间性,本文试图对其展开哲学上的沉思。

一、主体间性理论概述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又译为“主体际性”、“交互主体性”、“共主体性”,它是西方现代哲学对坚持主客体二元对立、讲究效率和实用的传统哲学进行反思的产物,也是对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恶化和异化的批判的产物。主体间性理论最初由现象学大师胡塞尔提出,许茨、哈贝马斯等哲学家将其推向高峰。

主体间性理论认为世界是共享的世界,共在的世界,具有先在的规定性和独立性,个体在基于一定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理性和商谈理性而与他人达成一种交往行动上的合理性,这种交往行动是不同主体之间以语言等媒介符号为中介,以达成理解为目标,通过理解和交流,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合作、协调关系的那种行动,这种交往行动必然与客观世界相关联,追求交往目的的合理性;与社会世界相关联,奉行规范的正当性;与自我世界相关联,注重自我动机的真诚性。同时,交往合理性还是批判理性、程序的合理性、伦理理性的多重合理性的统一。

主体间性是一个关系范畴,从存在论而言,它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我”是具有主体性的个体,一是存在着同“我”一样具有自身主体性的个体,二者因某种关系而处于一种主体间性之中。主体间性理论的实质在于承认他人主体的存在,承认这个“他者”的存在并非普通的“他物”,而是一个与“自我”并存的“他者”。“我”与“他者”之间并非唯有“我”才是主体,“他者”也是主体,换言之,“我”与“他者”是互为主体的,二者通过交往理性共存于群体之中。从这个角度看,主体间性是主体性的伴生物,或者说是人的主体性在主体间的延伸,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主体性,标志着人作为主体的社会性。对于个体的人来说,存在着主体性的问题;而对于人与人之间来说,存在着主体间性问题。

二、“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主体间性

 “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即一方面,“用户”与“媒体”各自均为主体,具有自身的主体性一一用户是媒体内容的使用者,有着自己了解新闻事实真相的需求和渴望,有相信媒体或怀疑媒体报道内容真假、报道是否全面的权力;媒体是新闻事实的提供者,但媒体也有着自身的立场、态度和价值观,套用一句话,即是媒体是在“用事实说话”,媒体有提供新闻事实真相的义务,也有借助表达的技巧传达其观点、态度和价值观的权利。另一方面,“用户”与“媒体”又是互为主体性,“用户”要想得知新闻事实的真相必须要依靠媒体的提供,尽管在自媒体兴起的情况下,从媒体上获取对新闻的认知及对新闻事实的进一步求证依旧是绝大多数用户的阅读习惯;同时,媒体呈现出来的新闻事实只有为用户所认知所传播才能具有影响力,因此,用户与媒体的关系是既相对独立又绝对相依的主体间性关系。

 “用户”与“媒体”的这种主体间性关系使得无论哪一方的自我主体性既可能由于对方的自我主体性而加强,也可能由于对方的个体主体性而受到制约。因此,双方要想在这个共同体中实现各自的自我主体性,既要时时意识到自身作为主体的存在,又要处处顾及他人作为主体的存在,协调好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用户”与“媒体”如何做到主体间性

依据主体间性的理论内涵,“用户”与“媒体”要想做到主体间性,应该做到一下几点:

第一,以互相承认对方的自我主体性为前提。

承认对方的自我主体性的存在是进行理性交往的前提。“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表明,二者具有各自的主体性,用户既不是媒体报道效果实现的被动的“靶子”,也不是孤立的原子化的个体,而是围绕媒体、围绕不同的新闻事件集聚而成的用户的共同体,会用心去看、去听、去思考、去辨别、去比较、去求证各类媒体上不同的新闻报道是否真实、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明显的偏见。尤其是现在自媒体的发展,更是为用户求证新闻乃至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提供了便利通道。同时,媒体,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新媒体,也不能一味地唯用户的“马首”是瞻,一味地追求“腥、性、星”,一味地奉承用户,取悦用户,而是在坚持求真、求新、求实、求快、求异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媒体立场和报道特色,以特色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即便是传统媒体发展成为全媒体,也需要是有自身特色的全媒体,而不是“千媒一面”的全媒体。因此,现在时常提起的“互联网思维”未必适合传统媒体,而传统媒体思维也未必不适合互联网。

第二,以理解和对话为沟通的桥梁。

新闻是“明天的历史”,是人造的产物,因此对于媒体中报道的各类新闻是真是假,是全面还是片面,都需要媒体的使用者一一用户自身来理解。而对于己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或远或近的新闻事实,用户大多只能通过媒体报道的文字、图片、视频再经由自身的分析、推理、判断乃至想象、再现而成,受到用户自身的生活经验和自身视域的制约,具有一定的情境性。这种情境性决定了用户对新闻事实的理解的过程,其决定权并不是由用户单独决定,而是由处于不同情境之中的其他用户和不同媒体对新闻事实的不同呈现所决定。因此,新闻事实的呈现不是媒体单方面的“独白”,而是新闻用户和媒体两个主体之间展开“对话”的过程,用户与媒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主体与客体的从属关系,而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人际关系。这种对等关系要求用户和媒体都要相互尊重,彼此开放,一方面,“我”(即用户)要尊重“你”(即媒体)的劳动成果,要认真领会媒体报道出来的新闻事实,尊重其媒体立场和价值观;另一方面,“我”也不是无条件地听从“你”的报道和观点,“我”不是去充当媒体的“传声筒”,而是要用自己的思维来“说”。在互动中的对话与交流和批判性的思辨中实现对新闻事实的理解。

第三,以约定俗成的规范实现交往理性。

用户和媒体都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媒体有媒体的观点和立场,用户有用户的“先见”和局限,二者均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此,新闻事实并没有一个原初的封闭的意义整体,理解的意义也不是独立于用户或媒体任何一方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理解过程中不断生成的第三者。但是对新闻的呈现和理解也有自身的规则,因此,要坚持用户与媒体之间的主体间性除了对话和理解外,必要的规范也是实现理性交往的必要条件。这种必要的规范除了成文的法律条文、规则规定,也包括约定俗成的公序良俗。比如,作为媒体,求真、求实,避免虚假新闻、寻租新闻,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作为用户,对媒体上的报道保持语言和行动上理性,避免非理性行为也是做人的基本素质。这些规范是每个欲参与交往共同体活动的主体无法摆脱的先在前提,也是他们独立从事活动的先在条件。交往共同体内所共同认可的规范、准则对共同体内所有成员来说具有一种客观制约性。尤其是面对同一个新闻事件,当出现理解上的冲突时,主体间性理论告诉我们,不能只是根据自己的视域来理解新闻事实及其意义所呈现的世界,而是要尽可能从他者的视域来理解这个世界。因为毕竟新闻事实的发生是有情境性的,用户的理解是带有前见的,媒体的呈现是持有立场的。唯有在坚持一定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真正的对话与交流,也才能实现主体间性的理解。

综上所述,主体间性理论是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颠覆,对于处理用户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无论是媒体还是用户,都应该在承认对方主体性的前提下,以理解和对话作为互动沟通的桥梁,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来实现交往的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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