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发展核能既有助于保障我国的能源需求,也有利于应对不断深化的环境危机。通过构建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核安全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核电国家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核法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核能应用快速发展的步伐,难以为核能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亦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期待。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全国人大将起草《核安全法》纳入立法规划,与同期国务院起草的《原子能法》一道开启了我国依法治核的新篇章。
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与环保部和国家核安全局、工信部和国防科工局保持密切的立法合作,先后承担并参与了《原子能法草案》和《核安全法草案》的起草研究与论证工作。值201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核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我们邀请到参与《原子能法草案》和《核安全法草案》起草工作的部分研究人员,就中国核安全立法所面临的几个重大法律问题在此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我和张钮羚的论文《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主要针对《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界定法律调整对象范围面临的困难,提出正确确定《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键是,要在立法中处理好涉军核能利用行为与民用核能利用行为的关系、核安全行为与核安保行为的关系、广义核安全与狭义核安全的关系以及《核安全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四大基本关系。论文认为,分清民用核能利用行为的界限、明晰核安全与核安保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核安全法》在核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下一步修改《核安全法(草案)》有关条款的关键。
胡帮达的论文《论核安全法的基本原则》,通过考察国际核安全法律文件和各国的核安全立法实践,在梳理核安全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关于核安全基本原则规定的现状和问题。论文认为,我国《核安全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存在着规定不全面和原则虚置问题,应当在下一步修改时确立“全过程控制原则”和“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原则”,并通过整合分散的核安全监管职能和建立职能统一、组织地位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关来保障“核安全独立监管原则”确实得到贯彻。
耿保江的论文《我国乏燃料贮存管理立法研究》主要针对我国当前乏燃料管理及核能立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论文指出,我国乏燃料贮存管理相关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核安全法(草案)》在乏燃料贮存管理方面也仅有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的具体条款。论文比较分析了《乏燃料安全公约》确立的乏燃料贮存管理框架以及美国乏燃料贮存管理的实践,提出应当将核安全基本理念融入乏燃料贮存管理的立法中,下一步修改《核安全法(草案)》应当树立乏燃料管理的风险预防理念、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建构相关基金制度及其具体条款。
蔡先凤的论文《我国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分析和论述了我国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模式选择及主要内容。论文认为,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原子能法》和《核损害赔偿法》的情况下,应当在先行制定的《核安全法》中设专章全面规定核损害赔偿责任条款,而《核安全法(草案)》在核损害赔偿责任条文的处理上回避了实体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立法漏洞和空白。此外,核损害赔偿立法主要涉及赔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责任保险和财政保证、赔偿争议处理、诉讼管辖、诉讼时效、国家责任、跨境损害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也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一种最极端也是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