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出借方之间提供小额借贷撮合交易服务的网络平台,P2P网贷企业是指运营P2P网贷平台的企业与发达国家P2P网贷企业相比较,当前我国P2P企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运营主体与模式的多样化
当前参与P2P行业的运营主体多样化,这些运营主体通常以自建、控股收购、参股等形式加入P2P网贷行业。常见的运营主体有以小贷、典当、担保及资产管理等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机构、传统银行、电商巨头等。此外,布局P2P网贷的主体还包罗房地产业、制造业、信息技术业、批发业及商业服务业,这部分主体都是跨行进入P2P网贷,其中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是最为踊跃的跨行者,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在于资金流的繁琐,存在诸多融资难题的关联企业。
P2P网贷企业不仅在运营主体上存在多样化,在运营模式上同样也存在多样化。P2P网贷企业的运营模式在纯信息平台模式下逐渐发展形成了以下七大主要模式,P2P网贷企业可能只采用了其中某种模式,也可能多种模式并存运营:
①纯中介模式。纯中介是指获客、风险控制、交易实施等所有关联操作均在网络上完成,P2P网贷企业的职能定位于信息中介与居间撮合。
②线上+线下一一中国化模式。线上+线下模式在线上完成筹资,在线下寻觅借款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将P2P网贷企业的身份由本来的信息中介转向了信用中介。
③担保模式。P2P网贷企业在银监会的指导意见下去自身担保后,仍采用抵押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第三方担保、引入保险公司外包或转移风险等模式对经营的业务进行担保。
P2P+票据理财模式。互联网上的票据理财主要针对面额较小的票据,是传统方式的票据流通业务的补充。
P2P+供应链金融模式。P2P+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指依托供应链中中心企业的信誉,在P2P平台上为供应链中全体企业获取更多金融服务。
P2P+融资租赁模式。当前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的合作主要是收益权转让和债权转让模式。
P2P+股票配资。股票配资是指借款人向P2P网贷平台申请本金数倍杠杆的资金。
(2)经营高风险性
对本质是金融业务的P2P网贷企业而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成为信用风险泛滥的推手,再加上P2P网贷平台在追回违约贷款方面能力有限,缺乏专业化的违约贷款追回能力。P2P网贷平台对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抵御能力不足是行业危机频发的最重要原因。信用风险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简单的被定义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无法根据借款协议全部履约的风险。就本质来说,这种风险本应由投资人,也就是出借人一力承担。但是在信用监管、评级制度缺失的国内市场,P2P网贷的发展顺理成章的走向了担保、抵押等颇具本土特色的道路,于是这种风险被共担,甚至由平台或者担保公司全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异化为企业经营风险,因此P2P网贷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存在较高的风险。
(3)行业竞争的激烈性
P2P网贷平台数量有着跨越式的增加,但当前己开发的市场份额有限,平台的目标客户容易产生重叠。目标客户堆叠之后,极大增加了平台之间重复借贷、恶意竞价等无序竞争机率。
①重复借贷
随着P2P网贷平台之间的竞争程度显著加剧,一些没有掌握正规信贷的新平台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广泛开发客户,会采取简化审核程序、降低审核标准等短期行为来吸引客户。这极大地提高了借款人的重复借贷与违约几率,这种重复借贷的高危现象限制了P2P网贷行业良性发展。
②恶意竞价
一些P2P网贷服务平台为了抢占市场,一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借款人的利息,另一方面又要尽可能地提升资金出借者的投资收益,这种恶意竞价的行为极大地压缩了平台自身收益。为了弥补己压缩的收益缺口,平台会通过不断地扩展业务量来平衡,以维持基本的风险保障,满足经营成本的需求。然而,当业务量扩展过大,一旦资金能力满足不了庞大业务量的需求,企业风险随之而来。恶意竞价会致使P2P网贷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时甚至可能将企业推向灭亡。
(4)政策监管的被动性
监管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P2P网贷模式的监管细则一直未落地的不明确性,因而具有较大的被动性。监管政策落地后可能直接扭转P2P网贷企业的作业模式,甚至会让一些实力较弱的平台走向灭亡,因此P2P网贷企业在政策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被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