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氏族联盟的解体到封建分封制度的建立
1 蒙古氏族联盟的存在和发展
11-13世纪蒙古族实行的族外婚制规定本氏族的成年男子必须要和氏族外部的女子结婚,这其实是一种父系氏族制。蒙古族地区的父系氏族相当团结,在这样的氏族制度的社会中,经营个体经济即财产上的私有制度在社会中占有主体地位,是一种以复仇制和特殊的祭祀来维护父系氏族的血源亲族关系。其后的一段时间里这种氏族家庭发生了分化,有的从就有的氏族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了新的氏族集团的领导者,在长期的分化斗争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中,那些强有力的氏族领袖和富有的成员达成了一致组成了新的利益集团的结合体。
在这个新的社会阶级出现和形成的过程中,原有的新有的氏族家庭和有钱人产生了一个新的首领或者头目,他们显然是以最富有和最有实力的资格获取这种地位的。蒙古社会氏族联盟走向解体,这个过程是以巩固个体游牧经济为基础并以保障自己牧地免遭袭击为需要的,这一切在事实上推动了以汗为首领的部落联盟的形成与发展,蒙古族地区封建关系和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进程中建立起来的。
2 蒙古汗国封建制度的建立
1205年铁木真统一了蒙古各部,于次年即大汗位,即成吉思汗。他成为大汉后首先对旧制度进行了改革,按照统一的法律和军事行政组织建立了全蒙部落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政治运行体系,成立了统一的汗国,采用了分封制度。这种情况其实与氏族领袖拥有一定地域的同时有一定作为氏族属部的人的情况是非常相同的,也就是现在这个汗所代表的氏族成为了住在特定地域的人民一国家的领主。由此可以看出的是凡是属于蒙古汗国领地范围内部的所有的部落和人民都是成杰思汗的属臣。
成杰思汗按照中原封建制度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分封领地、设置官吏和赐予职衔,并且还规定封地和官职可以世袭。到了16世纪蒙古帝国分裂为了大大小小很多个独立的部分,蒙古汗也变为了万户中一个普通的首领,许多部落封建主纷纷自立为汗,此后事实上每一个蒙古部落都是一个独立的封建联合体,蒙古中央汗位的政治权力大大地削弱了,整个蒙古帝国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松散的封建分封制度的政治联盟。
3 蒙古原有制度为盟旗制度提供了法律渊源
蒙古帝国成为很多个独立的部分,与其是在氏族制度和分封制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是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权力的严重削弱和强烈要求实现帝国内部以汗权为中心统一的矛盾现象。从氏族联盟制度的解体到封建分封制度的联盟,在整体上反映了蒙古社会制度的变迁与沿革,这种时代的变迁是蒙古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蒙古上层贵族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集中体现。蒙古社会原有的部落氏族联盟与分封制的封建制度也成为蒙古盟旗制度重要的渊源之一,蒙古盟旗制度与上述旧有制度存在着颇为紧密的联系,为蒙古盟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以存在和发展的原始土壤,从后者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旧制的深深烙印。
二、蒙古八旗制度的建立
1 蒙古族八旗的历史渊源与现实的基础
早期满族八旗制度中己经出现了蒙古牛录,事实上早在汉朝的时候北方地区的游牧民族就采取了与其实际相符合的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的十进位军事制度。蒙元时代成吉思汗为了加强对蒙古汗国的统治,十分注重统治制度的因地制宜,在汲取历代少数民族政权统治经验的基础上,依然采用了十进制军事组织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因时制宜的改造,以户为单位设置各级官吏。这就为蒙古族八旗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
2 八旗制度在蒙古各部落的逐步推行和改造完善
1640年,皇太极在内蒙古全境实行八旗制度,对心悦诚服归附清朝的各部落首领,按照八旗原则,授予官职爵位,处理所属旗制内的军政事务,各旗长官均有清朝中央政府任命,服从于清朝的统治。自此,蒙古八旗制度成为清朝八旗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地位仅次于满族八旗制度,高于汉军八旗制度。蒙古八旗制度初步具有了会盟的性质,众多的蒙古八旗部落首领要定期向清朝进行述职会盟,众多的部落组成了活动较为稳固的联盟。清朝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蒙古八旗制度下的各部落首领参加军政问题的讨论,了解蒙古族各个部旗的军政发展动向情况,并及时做出决策。
3 蒙古族八旗的历史意义
八旗制度在蒙古地区的建立与发展推动了蒙古社会组织机构的进化,符合当时蒙古社会组织机构发展的潮流,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整体上带动了蒙古地区的进步。满蒙八旗制度的统一性为满蒙的联盟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政治基础,同时也加强了满蒙两大民族的团结,增强了满蒙联盟与没落的明王朝相抗衡的实力,为早日结束战乱,推翻腐朽的明朝,实现新生政权的建立和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石出。
满蒙之间的这种会盟,具有很明显的政治色彩,这也体现了清朝政府处理满蒙民族关系上的思维变化,从结盟联合建政到加强对蒙古族的统治与控制的变化,在这种变化情况的指引下,蒙古八旗制度己经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也表明八旗制度作为蒙古盟旗制度的重要渊源为蒙古盟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靠的政治前提和保障。
三、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主要特征
1 立足实际,因俗而治
1636年清朝建立以后,原有的蒙古社会政治核心己经彻底地崩溃了,清政府与蒙古族之间通过联姻、结盟、归附,通使等多种方式逐步使这一制度在该区域有了初具形式的发展。盟旗制度在建立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新政权在建立过程中的经验不足,加上政治上的急功近利,以及对蒙古族部落实际情况缺乏了解,使得在设旗建盟过程中发生很多冲突和对立。清当局在该地域践行的这一制度遇到了一些较大阻力。
为了尽快实现统一,减少这一体制存在的阻力,清政府吸取了经验教训改变了激进手法,在分析了蒙古地区部落众多、参差不齐、每个部落实际情况大小各异的基础上确立了因俗而治的原则,渐进推行的方针。这点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体现在对待土尔启特部回归的安置过程中。土尔启特部自从迁徙伏尔加河后世代驻牧在这片区域,回归以后清政府仍然将这片土地划归土尔启特部,供其生活驻牧。针对其部落民众信仰黄教这一风俗习惯,清政府均予以鼓励与扶持,以安其民。对土尔启特部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组织,允许其继续存在和保留,对其部落首领也给予优待。
2 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
自清政府实现统一以来,北方蒙古族与清政府的关系就十分微妙,这种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归附到反叛,平叛征服到再次叛乱这样的循坏往复,以准格尔部为例,双方从1690年到1760年长达70年的时间里战和不定,大小战争数十次,直到1760年清政府才完全统一了准葛尔,结束了战和不定的局面。这种不稳定的政治关系直接导致清政府国力耗损,长期战乱也威胁到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央集权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为了解决北部边疆少数民族问题,特别是蒙古族地区的威肋、,达到分化蒙古族、从而彻底控制蒙古地区的目得,清政府对蒙古族实行了分而治之、羁摩怀柔政策,将这种思想完全融入了盟旗制度中,实行以旗为单位的互相独立的扎萨克统治,严格限制各盟旗之间的直接联系。再给各个蒙古部落分配土地和人员时尽量分而治之,分解较为强大的部落的实力。如在编旗时并不是把原来整个部落作为一个旗来设置,一个部落往往被分为好几个旗,且各旗之间是不能够随意往来的。与此同时还对蒙古封建贵族采取了一系列怀柔手段,这些政策使得蒙古贵族们逐渐丧失了原有的民族意识,淡化了原本就很模糊的民族感情,起到了众建而分其势的政治目得。
3 依法治理,完善法制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不仅是一种军事政治组织制度,也是一种处理少数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清政府在统一蒙古族的过程中就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持这一地区的长久稳定。但是长期以来,这样地方的立法权实际上处于被蒙古贵族垄断地位,清政府要想在这一地区实行统一立法就必须把立法权从蒙古贵族手中取回,通过盟旗制度的建立,立法权被中央政府收回,为清政府依法治理蒙古地区提供了条件。在立法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蒙古族风俗习惯、传统法律制度,以保障颁布的法令法规能够适应这些地区的需要,同时也具有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当局政府经过多年实践,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
盟旗制度集中体现了依法治蒙的精神,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制基础,是法制在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中的有力保障。对于司法审判程序、审级制度都做了详细规定。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有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蒙古族地区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规范;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蒙古族地区婚姻继承和财产分配制度;司法方面,实行的是三级终审制,盟旗行政单位也是审判机关,并且较为详细说明了蒙古地区各项案件的诉讼程序,“越诉诬告”是被严格禁止的。在对有关案件的审理中,将“以罚代刑”“入誓”等传统法保留下来,也体现了因俗而治的特点。
四、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性质和历史作用
盟旗制度就是当局政府出于控制这一地区,进而削弱蒙古民族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长期统一,而采取的一种全新的地方行政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行政单位。
1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性质
(1)盟旗制度具有会盟性质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旗最初来源于满蒙八旗,是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在旗上设置的盟事实上是不同于满蒙八旗的,它的首领不是盟主,仅仅起到监督、稽查的作用。盟旗制度起始于会盟的形式,1632年太宗率大军往征察哈尔,蒙古诸贝勒率兵来会。从中可以知道,清政府通过征调师旅,来考察蒙古王公贵族对清廷的忠诚度,以此来和他们进行不定期的会盟,后来只要进行重大事宜协商,也会进行会盟。
(2)盟旗制度具有行政组织性质
由于会盟有利于加强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巩固边疆地区的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清政府便将这一活动形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理藩院则例》规定了会盟的时间和地点,为这一制度提供了法理支撑。以后在原来会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盟的组织制度,将原来的蒙古各部落改为盟,清廷在整个蒙古地区共设置了二十盟,各盟统一由理藩院来领导,盟以下又分为好多旗,让盟来集中管辖这些旗,由清政府来委派盟旗之中的一些重要的官职。
2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的作用
(1)政治作用
首先,从政治角度来看,蒙古盟旗制度实现了设立的最初目得,从根本上削弱了蒙古族的势力,使得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无力再与中央政府相抗衡,彻底解除了北部边境叛乱威肋、;盟旗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地方行政组织,为管控各民族与清廷的关系提供了好的借鉴与经验,促进了民族团结;盟旗制度依法治边的精神堪称历代处理民族关系的典范,促进了法制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统一。
(2)经济作用
其次,从经济角度来看,盟旗制度为蒙古地区开发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使得该地区在此后的百十年中资源得到开发、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牧民的生活大幅改善;盟旗制度为清廷与蒙古族地区边境贸易提供了便利,商路疏通、互通有无方便,促进了蒙古地区工商业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盟旗制度还保证了蒙古地区社会资源的流动,使近代化在蒙古地区得以萌芽和发展。
(3)文化作用
最后,从文化角度来看,以当时的社会生态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较为先进的制度文化,它能够使得蒙古族游牧文化与中原文化有力衔接,促进了民族间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及大地拓展了中华民族法律史、少数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盟旗制度的历史变迁同时也是民族文化的变迁,反映了民族文化在近代化浪潮中曲折发展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