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是欧盟与北约为实现组织间合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安排。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既涉及到国际组织间关系的制度化问题,又涉及到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问题。什么样的力量塑造了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什么因素催生了二者建立起合作关系?目前,既有的国际政治理论无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找出决定国际组织间关系演变发展的主要动力,并以此为基础采用理论折中的方法分析每一种动力的生成逻辑。本章通过理论的“演绎——解释——组合”建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并将其运用到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的分析中。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上个世纪 60、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在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时提出并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斯蒂芬·罗斯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委托代理的概念,也即是当事人双方,如果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后来这一理论被发展起来,用于研究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指行为主体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完成一定的任务,前者为委托人,后者为代理人。委托代理模型被广泛运用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以及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它主要解决代理收益与代理风险的平衡问题,也即委托人如何设计代理契约,建立控制机制,尽可能减少代理损耗,以便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也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国际关系领域当然也不例外。美国学者戴维·莱克发现,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也存在等级制,主导国向附属国提供政治秩序,而附属国则授予(或者叫委托)主导国权利与权威。这是一种国家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国家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与其它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甚至是非法的行为体之间也可能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丹尼尔·拜门与塞拉·克雷普斯认为国家与其支持的恐怖主义组织(state-sponsored terrorism)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比如印度与泰米尔猛虎组织。艾迪·塞利胡安发现,在某些国家冲突中,当事国有时并不直接出面攻击对手,而是授权对手国内的反叛组织攻击对手。比如美国在上个世纪 80年代对阿富汗塔利班的支持,巴基斯坦对印度克什米尔反叛组织的支持等等。这种授权或支持实际在国家和这些反叛组织之间建立起了委托代理的关系。由此可见,在国际关系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大量存在的。
将委托代理理论运用到国际组织的研究中,最初是为了解决国际制度的自主性问题。罗伯特·基欧汉最先提出可以将代理理论运用到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研究中。基欧汉指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当国家就某个问题的解决方案达不成一致而国际组织却可以选择一个优于现状的方案时,国家就会有将该议题委托于国际组织来处理的动力。在基欧汉看来,国际组织成为国家授权的代理人之后,国际组织就具有了代理人所必备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在理论上解释了国际组织自主性问题。基欧汉以此回应结构现实主义对国际制度具有内生性问题的批评。后来,在达伦·霍金斯、戴维·莱克、丹尼尔·尼尔森、迈克尔·蒂尔妮等人的推动下,国际组织的委托代理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委托代理视角出发,国际组织就是具有自主性的代理方,它们在国家的授权下完成特定任务,国际组织的章程就是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契约。
国家之所以同国际组织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其原因主要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为国家带来收益。达伦·霍金斯、戴维·莱克、丹尼尔·尼尔森、迈克尔·蒂尔妮等人将国家的委托收益分为六种:(1)国际组织的专业化知识或技能可以帮助国家完成某种任务,因而,国家倾向于将一些经常性与重复性的工作委托给国际组织来处理;(2)管理政策的外部性,某项政策外部性越大,国家将这种政策委托给国际组织来处理的意愿就越强;(3)促进集体决策,当国家就某项政策不能达成一致时,这些国家可以授权给具有议程设置权力的国际组织以寻找新的政策均衡点;(4)解决国家间纠纷,随着国际社会规则与法律效力的增强,利用第三方解决国家间纠纷的例子也越来越多;(5)增加国家承诺的可信度,由于时间不一致问题的存在,国家承诺的可信性问题就会一直存在,通过将决策权力授权给国际组织,增加了国家改变政策的成本继而增加了国家政策的可信度;(6) “锁定效应”,通过将某项政策授权于国际组织,即便国际社会权力分配发生了变化,这些政策也不容易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