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在借鉴发达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大的启示:一是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早,再加上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相对和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由此决定了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领域远远超于发展中国家;二是发达国家不仅注重国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而且也注重国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由此表明,发达国家在保证本国育种者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上拓展新品种保护范围;三是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大部分新品种授权,并控制着种子产业链条的源头优势;四是发达国家的观赏植物比例较高,谷类品种份额较小。

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针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相继制定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将其计入立法中,使其具有法律效应。法律保护制度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仅维护了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在较大程度上增强了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开发积极性、能动性。各国为了做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相继成立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而部分保护联盟成员国为保证自身农产品的贸易优势地位,发生一系列不合理性自私行为,如拒绝将自身的植物新品种出售给其他国家等,这样以来,使得其他非成员国家无法接受到优良的植物新品种。

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相比,专利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早,发展速度较快,现行专利权保护制度已经相对成熟与完善,各项规定条款也较细化。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制度受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该制度发展速度较慢,其内部仍然存在着一系列薄弱环节,我国更加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植物新品种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同时,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具有较大的笼统性。另外,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成立之前,专利权保护制度已经得到了发展的空间,由此可见,专利权保护制度给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提供了模版,应能够得到迅猛发展,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这一问题值得国内学者考虑和探究。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全面,在实践过程中其高效性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笔者认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需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及刑事等领域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文中将建议采取下述手段强化群众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具体手段:一是通过开展相关活动、举办相关项目的方式向群众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知识;二是定期对科研教学单位人员、品种保护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新品种知识培训,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感;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全面挖掘社会中存在着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依法对其严惩,为推进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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