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与我国法律生态化实践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9日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与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和任务多样的系统工程,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领域。“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除了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法这一部门法的发展与完善外,更为重要的是实现我国现已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态化。生态化是人类全面发展的诉求,是人们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实践中自觉“依据自然生态平衡的规律,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改造和完善人们的思维方式、伦理道德、制度建设、生产消费等方面的行为。法律的生态化是指“用生态文明的理念和生态学的原理方法指导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健全”,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到各部门法的立法、法律实施、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的各个方面,使各法律部门朝着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法律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律反映价值观念,观念变革为制度变革提供伦理基础,并最终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中。生态伦理是生态法治的基础和价值内核,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实现首要解决的是对为法律生态化提供价值导向的生态伦理思想的认识和选择。道德文化的发展,道德心理的演化具有继承性的特点。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念,只有在本民族的传统伦理中找到历史的“思想支撑点”,并加以适当的分析引导和提高,才能为本民族的人民大众普遍地认同和接受!51。中华文明的传统哲学历来重视对“天人之际’也就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探究,其基本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具有一致性。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根植于中国传统哲学的深厚土壤,体现了中华传统中从政治社会制度到文化哲学艺术的重要生态智慧,是人类生态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积极挖掘和继承中华民族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在与自然的交往中积累起来的生态伦理智慧,取其精华并赋予其新的现实意义,这对于丰富我国生态文明的内涵、促进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树立“天人合一”的法律生态化理念

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被看作经历了从“敬畏自然”到“征服自然”最后到寻求“人与自然和谐”的历史轨迹。农耕文明时期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现象认识不足,人类将自然“神化’,希望通过敬畏和祈求得到自然的眷顾。工业文明时期科技迅猛发展,人类对自然的探索和认识加深,自然在人类面前退去了‘神化”的外衣,人类渴望成为自然的主人,从自然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现代工业文明在它近400年的发展历史中,为人类创造了辉煌的物质成果,然而,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以西方“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工业文明依托高投人、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毁灭性的影响。自然对人类开始了报复。正如美国生物学家劳伦斯·w·麦克康门斯所指出的:“我们正接近一个空前未有的环境危机,一个物种威胁到生物圈的存在,这在地球历史上可能还是第一次。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无力支持工业文明的继续发展,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文明形态来延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就是生态文明。文明的转型以哲学价值理念的转变为基础,生态化的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面对西方工业文明所暴露出来的内在困境,中国的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为此提供了富有的、具有启发性的智慧成果。“天人合一”思想作为中国传统生态思想的基本理念,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1.人与自然相统一的整体生态系统观

生态伦理作为在处理人与自然实践关系中形成的思想观念,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追寻人与自然万物构成的本质及它们在宇宙世界中处于何种位置。与西方传统哲学二元主义和绝对主义下形成的“自然是与人主客二分的绝对外在世界”观念不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哲学的基本信念与主导思想的“天人合一”观念是一种有机论整体观,从一开始就是把人类的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有生命的、系统完备的整体来看待的。

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天人合一”思想起源于《易经》中对“天”作为八卦之首的界定。‘地”与“天”一阴一阳、相互呼应,在“天”、“地”的基础之上才生成了世间万物(包括人类),由此生成其余六卦。此后,儒家和道家继承和发展了‘夭”的概念,形成了各自的“天人合一”思想体系,极大的影响了中国古代哲人对宇宙世界的认识。

儒家认为“天地者,生之本也”(《礼记·书·礼书》),天地是宇宙万物的生生之源,天地与人是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宇宙万物之间相互感应、相互贯通。孔子以“仁”作为其思想基础。在天人关系上,孔子将自然与人的道德关联起来,赋予自然的“天”以权威性,认为“天道”即“人道”,强调“敬天法祖”、“人与天一”。孔子认为在“天”面前,人绝不仅仅是被动的顺应自然,应当是“人能弘道,非道弘大’(《论语·卫灵公》),人应当主动选择符合“天道”的行为来捍卫天道。孟子提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将人与天关联起来,是对孔子天人思想的发展。

道家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庄十六章),认为‘值’是宇宙的根本法则,u}>’与‘c   n都产生于‘道”。‘道”创生天地万物,并且生养和润化着万物,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所以人也应当遵循自然而有所行为。庄子在天人关系上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主张“天”与“人”的高度和谐。人与万物皆共存于一个生命之网内‘天网灰队、疏而不漏《老子》匕十三章),人只是其中的一条生命之线,不能离开万物而独立存在。人不要主动去改变宇宙万物的“理’,应当追求人与自然在精神上的自由交融,才能达到‘万物皆一也”(《庄子·德充符》)、“道通为一”(《庄子·齐物论》)。

西汉哲学家董仲舒也以“天人感应”为基础建立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系。董仲舒认为“天”是万物之源,是一个有意志和目的的精神实体,同时人自身就包含在“天”的内容之中,“天人并生”、“天与人一也”(《春秋繁露·阴阳义》),将人与宇宙万物视作是同源而生、不可分割的整体,认为万物相互依存,共生共荣,达到自然万物的和谐共生。他还指出“天地之性人为贵”,突出人在天人关系中的地位和负有的责任。宋明时代的“天人合一”思想已经发展的日趋成熟。张载首次明确的提出了“天人合一”的命题—‘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大’(《正蒙·乾坤》)。在此基础上他又提出了“民胞物与”(《西铭》)的观点,认为天地万物源于同一性,天地之性也为人之性,只有顺应自然的本性,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天人合一”,是以天、地、人“三才”之理作为自然法则,建立的有秩序的整体。‘夭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三者互为手足,不可一无也”(《春秋繁露·立元神》),“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荀子·天论孙,天、地、人“三才”并立而存,各有其道,天之道在于‘创生万物”,地之道在于“生养万物”,人之道在于‘成万物”,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需求,共同构成自然界的结构模式,维持整个宇宙世界“生生不息”的运作。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中关于天、地、人有机联系而又有着不同“位置”与“功能”的整体观用现代生态学的观点分析,可以看作是“人一社会一自然”的复核生态系统。人与自然互相协调的整体观念为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思维方式。

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价值观

生态价值是指人类主体在对生态环境客体满足其需要和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判断、人类在处理与生态环境主客体关系上的伦理判断,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独立于人类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系统功能判断。西方传统哲学认为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在对人与自然的价值评判中,西方生态伦理认为自然的价值在于对人的有用性即工具价值,只有人才能成为价值的主体,自然作为价值的客体并不具有内在价值。与西方存在论与价值论相分离的哲学认识不同,我国古代哲学自然价值论认为,存在就是有价值的,在这里存在命题与价值命题是相互联系的,它们不仅具有相关性,而且具有同时性。道家以“道”为最高价值,道是世间万物最普遍最终的价值源泉,世间万物千差万别的性质、形态、功能只是形式上的差异,“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万物以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实现“道”的整体价值,万物的价值对于“道”的整体价值而言,没有大小高低之分。同时,人与万物均同源于“道”,因而不能否认万物与人具有相同的价值尊严,应当摒弃人仅仅从自身的立场出发看待万物的“成心”—“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庄子·秋水》),以“道”为出发点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秋水》)。儒家认为“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师,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经学理窟·义理》),人与万物均为天地自然界所生,虽然具有‘类”的不同,但是人类不应该高踞万物之上,应当持有万物平等的价值观。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这种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契合的生态价值观,是对西方工业社会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的修正,人与自然的内在价值是道德价值的显现,它是人类社会将道德关怀推及自然的价值基础,其中存在着保护与人类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的逻辑必然。

二、确立“参赞化育”的法律生态化目标

传统法律以“个人”作为法律的基点,这里的“个火’存在于人类社会关系之中,可以被称为“经济人”或“主体人”。法律直接调整和处理的是人类社会内部各种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人与人的关系,由于人类的行为无法违背自然的客观规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会对自然产生或有益或有害的作用,这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势必会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样人与自然关系的状况也会对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然中物与物的关系产生影响。法律生态化的目标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伦理理念融入到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法律制定、修改和健全的过程中,以尊重自然规律和维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消费方式为内容、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的宗旨。法律生态化强调“以人为主导,以自然为根本”的基本思想,是对“以人为本”观念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生态化目标实现的根本就在于承认“个人”既与社会中的他人发生关系,也与自然环境发生关系,具有生态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是“社会性,,和“自然性”统一的“生态人”。“生态人”是对传统法律的“个人”模式的生态化完善,包括实现人内在精神的生态化完善和实现人外在行为对环境关切的生态化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传统生态伦理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基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求的角度来审视我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尽心一知性一知天”的人内在省察路线和“中和位育”的外行动路线对实现我国法律生态化的目标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实现人内在精神的生态化完善

工业文明激发了人类畸增的物质欲望,人类忽视自然界存在的基本生态规律,企图超越自然的承载能力无止境的向大自然索取,最终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威胁人类生存和生产的生态危机。环境问题是由人类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人类也应当承担起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人类对自然的看法和态度是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所在,生态文明要解决人与环境无法协同发展的问题,首要是对人内在精神进行生态化完善。人的生态化过程,是人的意识形态和行为修养的提升过程,关注人的生态化人格塑造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使人能够在观念上而且在实践中全面把握和实现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人的生态化具体而言就是将只关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提升为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同进化的“生态人”。“生态人”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友好理念等生态文明因素内化到人类的价值取向之中,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将生态正负效应作为行为的考量标准,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双赢。“生态人”作为生态文明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形成对法律生态化的实现至关重要。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在自然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参赞化育”,“唯天下之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参天地之化育;可以参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中庸》二十二章)。人类只有坚持以“诚”作为处理人与自然万物关系的根本态度,才能充分发挥人自己内在的“善”,由而感化他人激发他人的善良天性,共同尊重、爱护万物并促进万物的生长发育,而不是简单的将万物作为与己无关的外在客体去使用、控制和破坏。在这一“与天地参”、‘化育万物”的过程中,“诚”是作为对人的道德准则提出的,“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孟子指出:“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尽心上》),这是一个“尽心一知性一知天”的人内省察路线。“万物皆备于我”(《孟子·尽心上》),世间万物的根本原理都存在于人的天性之中,人只有通过自我努力,提升道德修养、人性修养,才能把它们发挥出来,达到至诚的境界,完成化育之功,实现人与天的和谐统一。“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中庸)>}二十三章)从“致曲”到“能化’既是人道德修养的提升过程,又是“参赞化育”的过程。达到“至诚”的境界,人就能与创生和养育万物的天地一样实现成就万物的责任,助天地实现化育之功,即所谓的“参赞化育”(《中庸)>}二十三章),这也正是人性的伟大之处。

2.实现人外在行为对环境关切的生态化

人类精神的生态化完善,在内心体会与培育的‘参赞化育”的生态伦理思想,都要外化为外在的行为,也就是在生态文明法律调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处理上,体现出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关切。实现人外在行为对环境关切的生态化是生态文明法律生态化实现的基本途径和终极目标。

 “中和位育”是儒家伦理的深层本质,其含义博大精深,可以看作是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处理上的基本精神。《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后世儒家思想家从中提出了“中和位育”之说。不偏不倚恰到好处就是“中”,“中”主要是表征人的行为质量的形容词,即中正、正确、恰当、适度的意思;对事物的处理有节有度,没有过或不及谓之“和”,“和”可以看作是处理客观事物矛盾的一条规律,是矛盾对立各方的有机统一。“位者,安其所也。育者,遂其生也”(朱熹注《中庸》),“中是天下万事万物的大本,和是天下共行的大道,人心如果能把中和的道理推而行之,那么天地一切各得其所,万物也各随其生了”。从中国传统生态伦理的宇宙模式看,天在上、地在下、人位居其中,“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庸》第二十章)天地人和谐相处于一个有机的宇宙中,只有使万物处在其应当的位置上,发挥适当的作用,才能实现万物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

人与自然、社会共同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生生不息的生命循环系统,人与万物平等共生,不存在对立和超越的情况,人的“位育”需求的实现不能以自然万物的“位育”需求为代价,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是宇宙万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先天而弗为,后天而奉时’(《周易·大传》),所以,人的行为绝对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追求人与自然万物协同进化的“和合”境界,才能实现生态文明社会人、自然、社会生态良胜循环的目标。

三、促进“制天地而用”的法律生态化实践

20世纪70年代开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开始逐渐渗透到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当中,我国环境法的兴起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开端。然而,我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在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以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其效益目标,在日益凸显的环境危机面前,传统法律既不能满足人类对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自然生存环境的需求,同时继续保障人类的社会需求的能力也受到威胁。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生态化实践,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宏大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传统生态伦理虽然认为天地与人同生同源、万物平等、但是并没有否认人在自然面前的主观能动性,它承认人与天地之间存在不同,提出“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的思想。“明天人之分’绝不是让人与自然相分离,“分”在这里代表职分,是指天地人虽然共存于宇宙之中,但不是混沌一体的,它们有着各自的形态,也具有不同的功能。人既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思想的功能,因而脱离了纯自然的状态,具有主观能动性,应该“制天命而用之”。荀子在《天论》中提出了“万物生于天而成于人”的思想:“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聘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对待天地自然万物,人首先应当识“天行有常”,认识自然界运行的规律,做到“知天;,然后人应当合理的利用,进一步完成天地的职责,而不是盲目的崇尚自然消极无为,“那就失去了万物的本质,也失去了人为人的本质”。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化改造就体现着人类“制天命而用之”的主观能动性。

1.实现立法理念与立法目的的生态化

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中与生态文明建设直接相关的环境资源法为我国法律的生态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现行法律体系中大多数的部门法律没能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立法理念,没有反映出生态文明文化的先进性。我们已经进人生态文明的建设阶段,只有蕴涵与时俱进生态伦理精神的法律才能被称之为“良法”,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以“天人和谐”为根本价值理念的我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渗透着环境整体论的价值观,仍然值得我们借鉴。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与意图的出发点,是对法要追求的价值直接而明确的表述!14]( P64b5 )。在我国法律生态化的实践中,必须将“以人为本,以自然规律为基本准则,在生产、生活中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相结合”作为立法目的,弥补现有法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缺失,才能最终实现我国法律体系的全面生态化,建立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通过法律制度的生态化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为的实施

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是我国法律生态化的重要内容和落脚点。法律制度是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一利益”调节机制的确认,法律制度的生态化无疑为环境友好型的行为提供保障,同时也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为的实施。在工业文明时代,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日益强大,人类极力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掠夺自然资源来满足自己的欲望。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要求我们重拾具有持久文化根基的对物质享受的节制和对自然资源的珍惜与爱护的良好行为,达到对生态环境的友好保护与使用。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中,道家提倡‘知足”的对物态度,“量腹而食,度形而衣”(《淮南子·精神训》)、“食足以接气,衣足以盖形,适情不求余’(《淮南子·精神训》)、“少思寡欲”(《老子仁十五章),认为追求过多的物质欲念不利于人的身心健康,“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老子》二十九章)。儒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遵循“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孟子集注》)原则,“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论语·述而》),“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孟子集注》),只有珍惜、爱护自然资源,才能保证自然界的生机勃勃,保证人的永续利用和生存之本。这些节用、爱物等朴素的生态实践观对现代人类的生活态度、生活方式以及生产方式仍然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节约生活、绿色消费、适度生产、循环利用自然资源这些环境友好型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我国法律制度生态化来促进和保障。

3.加强生态化法律宣传和公民生态伦理教育

公众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对生态环境保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是我国生态化的法律制度实施的根基,否则法律的生态化只能看作是徒有生态化的外壳,没有相应的社会基础,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公民的生态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关键是公民生态伦理观念的加强,公民生态伦理意识的缺乏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大障碍。在生态文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逐步完善法律的生态化,同时也要加强我国公民的生态伦理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及当前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生态环境对人类绝不仅仅是生产生活所需资源的供给者,生态环境的安全与稳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必须要改革人们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使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大众化。以“天人和谐”为代表的我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较之西方环境伦理观念更具有本土伦理道德思想的传承优势,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认识自然的内在价值,建立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生态伦理观念,让公众以良好的生态道德约束自己的环境行为,从而为我国法律的生态化奠定坚实的生态伦理基础,并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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