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后,我国在借鉴各国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也应当结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来完善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本章通过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策略。
1 进一步提高我国公众的产权意识
纵观世界各国,科技水平较高的国家的公众对于产权意识要高于科技水平较低国家的产权意识,与德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这两方面的保护是一个新的领域,起步比较晚,农业科研人员对这方面的认识还比较不足,申请意识还不强。而一个国家农业知识产权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实践离不开公众的产权意识,因此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是很有必要的。要提高公众产权意识,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让申请和测试以及诉讼能力在大部分育种者都可以承担;第二。应当完善立法和执法,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逐步树立我国公众对产权保护的信心;第三,相关机构应加大宣传,使公众对产权的认识提高,明白其重要性,从而逐步提高公众的产权意识。
2 积极构建新品种权交易制度
首先需要增强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强度,构建完整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体系。受种子产业发展不规范、种子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不仅植物新新品种权的正常有序实施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还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种子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加大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力度需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统一新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推进品种审定测试活动与新品种权测试活动合并开展,以保证植物新品种顺利上市;二是规范全国统一的种子生产程序,落实好对种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是建立完善的种子认证制度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并加大两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四是推进种子管理机制改革,规避品种管理机构与种子产业挂钩现象,保证种子产业的独立自主性。构建完善的新品种权交易制度也应着手于四个方面:一是营造信息发布平台,防范新品种权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保证新品种权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对称性、可靠性;二是建立和执行新品种权代理机构认证制度,加大对植物新品种代理人及其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培训;三是增设新品种权评估机构,做好对新品种权价值评价和估量工作,为新品种交易活动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市场环境;四是规范新品种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新品种权交易合同相关条款,从根本上规避不合理、不公平交易活动的发生。
3 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并推进专利制度加以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但实际上被纳入该范畴的很少,我国需要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和数量远远不止这些,对于不在保护目录中的,新品种权就没办法加以保护了,即便已经培育出来了也不受到保护,这显然不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利益。所以应该加强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范围,使更多的植物品种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目前我国经济实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有了不同的方式,要求比以往更高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用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权采取保护的方式是可行的。除了专利法还有专门法,对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专门法显得更全面和具体,但因为专门法对于农民留种特权的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育种者的品种权造成了一定潜在的侵权危险。对比专门法,专利法就没有这些规定了,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就会显得更彻底。
目前我们没有通过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权给予保护,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专利法没有农民留种特权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有六亿多的人口主要从事农作物的种植为生[27],如果农民采用植物新品种种植就要缴纳专利费,那这样就会给农民很大的负担,也会影响其种植的积极性,这样对新品种的推广也是不利的。二是我国的育种技术对比发达国家还比较落后,如果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他们先进的育种技术申请了植物新品种专利,那对我们农业的发展会带来很大的阻碍。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健全的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机制,构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制定和实施新品种权申请及保护机制有助于强化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充分激发育种者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能动性,规避新品种权侵犯行为的发展,塑造公平有序的种子交易市场。同时,相关行政部门需成立执法机构,组建高素质、高质量执法队伍,由其承担挖掘和处理品种侵权行为职责,以此来维护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