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违约建议由法院判决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7日


针对协调无效的违约纠纷,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经由法院进行责任的判决,在运用法律数段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纠纷便是预订书合同的纠纷,在进行房屋买卖时,买卖双方自正式合同签订之前,通常先会进行一份预订书的签订,在预订书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特定房产进行约定价格、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房产手续等,同时由购房者预付定金给卖房者,来保证双方能够对此预订书进行履行。当国家出台有关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后,购房者通常会因此拒绝对预订书进行履行,拒签正式的买卖房屋合同。在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买卖双方,面对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所颁发的一系列调控政策中,能否判定为不可抗力一直是纠纷中所争论的焦点,在目前的法律中对其的界定还没有定论,虽然无法对其属于不可抗力进行支持,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条款对其进行驳斥,在实践中,对此类纠纷有法院依照情势变更进行了解除合同的判定的例子。

对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违约通过法院进行判决的解决途径是比较有效果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存在的,其区别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在表现形式上两者的不同,通常不可抗力的表现形式为两个方面,自然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洪水、火灾、雪灾、旱灾、地震、海啸、山崩、泥石流等等;社会现象,比如发生战争、市场动荡、政府干涉、暴乱、禁运、罢工等等。而情势变更的表现为因支持合同成立的基础被动摇引起的变化。二、在功能方面两者有所不同。首先不可抗力是归属在法律免责范围内的事由, 当不可抗力出现后,合同的责任承担人依法是可以免于民事责任承担的,也可以据此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则是在合同履行范畴内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根仍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做法,是与合同诚信原则相悖的,因此应该允许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三、在使用程序方面二者有所不同。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只要当事人能够取得确切的合法证据,并依法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就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通知,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而对于情势变更来说,若当事人提出适用于情势变更的主张,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裁决,无法自主的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另外,情势变更也不同于商业风险,当然不能以风险承担来进行判断,商业风险指的是可能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正常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损失。二者之间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在性质上二者的区别,对于商业风险来说,产生决定性因素的是商品自身的价值规律,属于经济活动中正常的一种风险,但是情势变更属于意外风险的一种。二、在可预见性上二者的区别。房屋买卖双方在进行订立合同时,对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但是情势变更是无法在订立合同时进行预见的。三、在法律后果上二者的区别,产生商业风险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事态的错误认识,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有当事人进行承担。发生情势变更则属于意外情况,这种情况的产生会导致合同履行失去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的诚信原则以及公共性原则,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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