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纳税筹划的会计政策选择的方法及运用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及加权平均法是企业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时最常用的方法,其中先进先出法是指依据先入库先发出的原则,对发出的存货以先入库存货的单价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个别计价法是指按照存货购入或生产时间,对其进行计算存货成本的方法;加权平均法是指依据本期期初结存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本期存入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于期末计算本期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并将其作为本期发出存货和期末结存存货的价格,之后一次性计算本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当计算性质和用途相似存货的成本时,必须采用相同的存货计价方法。根据税法之规定,企业计算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无论是选择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还是个别计价法,其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纳税人执意更改存货计价方法时,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报表中说明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要更改为哪种存货计价方法,之后将报表提交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审批;如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纳税人更改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可自行变更;如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同意纳税人更改存货计价方法,则纳税人仍要采用原来的存货计价方法。从税法和会计准则角度看,只要企业的行为科学合理,则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纳税筹划便有效。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则企业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将导致企业所得税负不同。通常情况下,个别计价法最适用于存货物价变动幅度较大的企业,即无论存货物价快速上涨,还是显著下降,只要采取个别计价法均能够达到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降低当期利润,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目标。从企业的实际操作成本角度看,由于个别计价成本操作成本较高,操作过程繁杂,因此该方法仅适用于存货种类少、收发次数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多、收发次数多的企业而言,其不易采用个别计价成本,其适用于怎样的存货计价方法,需依据该企业的具体实际状况而定,即若企业存货预计物价持续上涨,则可选用加权平均法,将企业各期发出存货成本各期税负予以平均;若企业存货预计物价持续下降,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对先购进、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

在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列在第四条当中:在企业获取了资产以及的负债的时候,就应对资产以及负债进行计税基础的确定。若得出结果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则需要依据准则当中的规定进行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会计实务中进行核算所得税时,大部分单位进行核算时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付税款。在该准则被执行后,进行核算所得税时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践中都能够出现暂时性可抵减差异的情况,将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会在本期的数额,减少费用,最终将会增加本期利润。

准则同时又列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十五条当中:有关企业可以对后面年度能抵扣的亏损以及可抵减税款进行结转,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须依据很可能产生的,用以对可抵扣亏损或者抵减税款进行抵扣的所得税未来应缴纳额度作为限制。

在所得税利益当中,应为亏损而出现的不能将其当做资产。根据准则中所规定的,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须依据很可能产生的,用以对可抵扣亏损或者抵减税款进行抵扣的所得税未来应缴纳额度作为限制。其结果会导致增加本期资产,并且增加本期利润。

准则适用的主要范围有无形与固定资产以及商誉,若被计提减值准备的此类资产价值产生了回升,也不能进行转回。此点对原制度中允许转回这种核算方法进行了改变,某种程度内使得部分企业对利得操纵的路子被堵死,因此使得利润波动得以减少。

(三)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选择

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39个包含基本会计准则在内的会计相关准则文本,此次发布的会计准则中,有23个是全新制定的准则,有16个会计准则是修订自原准则并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的。在这里,笔者对新旧准则在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价值确定分摊方法上作出了比较,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

在旧准则中所用确定方法与存货发出成本相同,其中所提到的“企业须采取使用合理系统的方法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成本费用计入。可选择使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属于不完全列举方法;这说明了对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价值分摊方法来说,五五摊销以及一次转销方法只不过是旧准则下众多方法中的两种选择,其他摊销方法可以被选择的有像分次、净值、分期、定额、产量等摊销法,是有着比较广泛的选择余地与适用范围的。

在新准则中,作出了“企业须采取使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要使用这两种摊销法,并非旧准则中的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所以,国内企业在将来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价值进行分摊的时候则需要按照全新的框架来进行组织了。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国际会计准则里面未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在新准则中我们明确规定了要使用特定的两种摊销法进行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其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摊销方法职能选择新准则中规定的两者之一,并且由于减少了摊销方法而使得其针对度相对来说有所降低,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未来将会影响到其经营生产成果、财务情形以及现金流量使其产生新的变化,但是影响面的大小与程度与周期性等方面,还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阐述其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以及其影响程度的大小。

(四)销售方式的选择

有很多种进行结算企业销售货物的方式,因为结算方式的差别,将会产生不同的确认收入的时间,同时也将会存在差异化的纳税期限。在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销售为直接收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标准为货款或者取款凭证已收,同时买房收到提货单的当天;货物销售的收款方式是委托银行或者托收承付的,确认收入时间是委托手续办好并发货的当天;货物销售采取委托代销的,确认收入时间是代销清单回收的当天;货物销售采取货款分期到账人或者赊账的,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合约收款日截止当天;货物销售方式为预售的确认收入时间为交付货物的当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进行控制确认收入的条件来达到对确认收入时间的目的。在企业纳税筹划的时候,在接近年底时尤其要重视对销售相关的业务的确认收入时间方面的筹划,此时企业若想取得延迟纳税则需要对销售进行推迟其确认收入时间,以此来获取税收利益。

(五)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一个企业,进行费用摊销方法选择时有几条原则可以作为依据:首先,进行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入账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比如在企业经营当中,库存货物的损毁盘亏这种常规损耗需在费用中被及时列入。其次,在企业中,需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或者损失进行预计,然后经预提将费用提前进行计入。比如说对根据经验预计较可能出现的售后支出、诉讼费用之类的合理的进行预提;还有一些可能在将来出现的坏账就要预先做好坏账提取的准备金。再者,摊销期在有关损失以及费用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弹性的,企业可以通过在摊销年限上进行最短年限的选择来进行递延纳税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在进行选择低值易耗品摊销期的时候就可以选择最短年限也就是五年。最后,对于如捐款、公益活动以及业务招待等产生有关限额列支方面的费用,则需要对限额进行准确掌握来进行争取最高限额的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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