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应对。从政府的角度说,应当在完善本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做好海外投资信息情报服务的同时,用好现存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性以及双多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从企业的角度说,应当加强“走出去”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转变思维,实现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本土化。
(一)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5世界投资报告》,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已位居世界第3位,存量位居世界第8位。然而与对外投资流量较高的其他经济体相比,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最为薄弱,对海外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层级较低。以美、日为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在二战后,美国制订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一系列的单行法,对海外投资的主体、投资方式、税收征管等进行协调,以扩大美国海外投资,保护其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6];日本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即积极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出台了《外资法》、《外汇法》、《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境外拓展对策资金贷款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明确对外投资的财税和金融服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争端解决等政策,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和保护日本企业海外投资。
中国当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海外投资法,对海外投资的规制法律层级较低,主要体现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务部、外汇局,200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 2009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海关、外汇局,1999)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从上述规章和法律文件来看,我国对海外投资采取了鼓励和管理措施,如简化了审批程序,将一般性境外项目由审核制改为了备案制,但就境外投资的保护措施而言,在制度设计方面多有不足,存在立法滞后现象,对境外中资的保护力度远远小于对境内外资的保护力度。
鉴于此,应当加快中国的对外投资立法,迅速将对外投资立法纳入到全国人大立法日程中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遵循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并辅之以数个专门的对外投资法规,形成一套完整的集对外投资管理、境外融资、投资保险、公共信息服务、安全救助、税收制度、争端解决于一体的对外投资法群,规范政府、企业及中介机构在“走出去”过程中的管理、服务与经营行为,使我国海外投资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中国企业按照国际法准则进行跨国投资运营,减少投资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二)充分利用当前现有的全球性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当前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由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其中全球性规则的效力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认,用好其中一些机制可以有效规避和解决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经济法律风险。一是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建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公约缔约国与公约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来看,现有的双多边及地区性投资协定大多选择该中心作为主要争端解决机构,该中心已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重要机构之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华盛顿公约》本身对什么是合格“投资者”并未作明确规定,当国有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时,如果和东道国发生投资争议,是否可以将争端提交ICSID,首先取决于该国有企业是否符合中国与东道国间双边投资协议中“投资者”的定义。二是根据WTO协定建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CTRIMs)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WTO成员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有较为明确的争端解决期限,其确立的“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能够较为容易达成一致,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同时其上诉机制,能够较好地控制和纠正争议解决中的错误或偏颇,相较于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一裁终局”制,更加灵活、更易为争端当事方所接受。当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争端的解决也具有局限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不适用于私人投资者和他国间的投资争端,除非该国政府代表本国投资者的利益并采用调节国家间争端的方法将争议提交WT0lunwenbox.com 。
(三)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区域国际法律体系建设
当前,“一带一路”主要是以项目建设等方式来推动,缺乏稳定的法律保障。因此,今后应当加强“一带一路”区域国际法律体系建设。为此,一是加快推进双多边投资条约或协定的签订,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条约或协定法定化、制度化,并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二是推进“一带一路”区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加强与东盟、欧盟、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经济联盟之间的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通过对行政程序和办事流程的精简、政策稳定性和透明度的提高、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和改善等,为国际贸易和投资创造一个协调、公开和可预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加快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或完善双多边贸易协定,以贸易便利化为核心,增加新内容、新举措,积极推动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间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形成市场激励,通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需要指出的是,“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应特别关注货物通关、商品的检验和检疫、电子商务规则、产品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人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lunwenbox.com。
(四)加强“走出去”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很多时候是因为前期工作没有做到位。为此,企业在“走出去”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加强对投资国法律政策及投资环境的前期研究,对被投资主体或目标资产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针对项目风险提前做好国别评估工作,并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减少海外投资力度的盲从性和无目的性。在“走出后”应当加强管理,并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重视合规性审查,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变动、项目信息及市场情况的收集、处理和反馈能力,强化企业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函需提高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水平,为“走出去”企业风险管理做好信息服务。当前商务部已在网站上建立“走出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自2008年开始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这些信息对于“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法律、文化及政治环境有很大的帮助,但在时效性及针对性方面仍有欠缺。建议中国政府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情报服务,建立完整的“一带一路”数据库,系统搜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信息,包括法律的稳定性和连贯性、经济基本面及当前政治环境等,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和有效;完善领事保护机制,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解决,重新树立“走出去”企业信心,同时加强对“走出去”企业和“走出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激励,引导和鼓励“走出去”企业合规经营、尊重当地风俗和法律lunwenbox.com。
(五)引导“走出去”企业实施“本土化”经营策略
防范法律风险,“走出去”企业除了做到合规经营,还应借鉴国外跨国公司成功经验,加速实行“本土化”经营策略,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本土化”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新策略,是跨国公司“无国籍化”战略的发展和延伸,其基本含义是跨国公司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为迅速适应东道国的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环境,淡化企业的母国色彩,在人员、资金、产品、零部件的来源、技术开发、管理等方面都实施当地化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公司。
我国企业要想成功“走出去”,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把企业做大做强,就需要借鉴大型跨国公司实施“本土化”策略的经验,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相融合,走本土化发展路线,一方面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社会风俗,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重视对当地人才的使用,尤其是法律和公关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充分融入当地社会,积极主动履行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如采取措施缓解当地贫困问题,致力于当地环境问题等,以获得当地政府及居民对企业的接纳和认同,逐步实现海外投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本土化”方面,安信伟光具有代表性。该企业2004年在巴西收购森林后,对森林进行测绘,并制定了详细的森林环保计划,得到了巴西环保局的赞扬和巴西总统的接见,成为巴西当地受欢迎的企业。巴西是个注重享受的国家,如果公司因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周六加班,即使出两倍工资,也很难让员工答应。对此,安信伟光采用本土化决策,由雇佣的当地经理处理,巴西经理拥有本土化思维,预先在周五为员工安排一场球赛,第二天员工就比较乐意加班,很好地化解了劳资矛盾“一带一路”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中国企业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微观主体,在抓住政策利好大步“走出去”的同时,也要脚踏实地,避免盲从,做好前期评估和风险管理;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要正确定位,将海外投资看成是“商业行为”,而非“政治行动”,遵守当地法律,融入当地社会,把推进当地社会发展纳入到自身经营理念中来,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政府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推动签订和进一步完善双多边投资协定,将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双多边机制,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本文由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redlw.com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