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标准建设的行动策略——论文平台网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一)多方努力,共建多层次标准体系   

 1.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目前,民办培训教育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健全。优秀的机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以将其作为办学的依据,提升办学质量。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进行规范。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企业)来说,课程其实就是产品,因此要制定课程标准。每开发一个新课程,要先制定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就是制定各个部门的员工的工作内容、方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标准,比如教师(培训师)工作标准、课程顾问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对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来说,就是制定机构内部管理标准,比如财务管理规范、人事管理规范。  

  2.行业协会应组织研制行业标准    

一些教育培训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德国等)已经建立起比较成熟的行业规范。日本与我国在文化背景等方面比较相似,其国内类似于我国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管理。一方面,经济产业省通过制定与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学习塾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经济产业省还委托学习塾的行业性组织—全国学习塾协会(法人组织)管理全国的学习塾,主要是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包括制定行业准人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应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各个机构应主动参与,优先建设课程标准、教师从业标准和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

当前,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课程涵盖校外教育、职业教育等几大类,大类下的小类多达数十种,具体课程就更多了。关于课程的名称、内容、培训的要求等尚无统一的行业规范,导致课程名称五花八门,课程内容、培训(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课程是否具备培训性质还有待商榷。因此,应抓紧研究制订行业统一的课程基本标准。为此,应梳理现有的课程,首先认定哪些课程属于培训课程,然后依据其主要内容将这些课程分为相应的大类、小类和具体课程,规范课程类别和具体课程的名称,并对课程的目标、对象、具体内容、课时、场地和设备、形式、方法与手段、教材使用、考核与评价等方面做出基本规范与质量要求。机构开设新课程前应先制订课程标准,并向行业协会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教师队伍的流动性较大、不稳定,导致其师资水平整体不高,这显然不利于持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其原因可能是民办培训教育行业教师的平均薪酬偏低、职业发展前景不够清晰以及社会保障待遇较低。因此,教师从业标准既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任教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做出基本要求,又要对教师的薪资、职业发展和社会保障待遇等做出基本规定。考虑到不同类型课程对培训教师的要求不尽相同,教师从业标准也应分类制定,类别应与上述课程大类相一致。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指标体系)可以考虑设立定位与目标、资源与设置、组织与管理、培训与服务、行业影响与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认证结果不仅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还应包括优秀等级,这样可以鼓励机构做优、做强、做大。当然,认证标准的制订也要考虑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

 3.地方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监管标准   

 第一,修改、完善非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机构的共性与个性修订、完善准人(设置)和评估(年检)标准。   

 第二,健全经营性机构的监管标准。由于国务院尚未出台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标准。对这类机构,这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按内资公司注册,只要有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注册,对师资、设备、场地等没有具体准人要求,准人门槛较低。此外,根据“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这类机构不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因此,一些机构的办学条件较差,有些甚至是先招来学生再招聘培训教师和租赁培训场地,培训服务质量较低。河南省民办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曹占武(2013)指出,河南省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乱象丛生,良秀不齐的原因之一就是还没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准则,造成行业难以监管的现状。可见,经营性培训教育机构的监管标准缺失与其培训质量较低不无关系。在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制订监管的地方标准。  

4.国务院组成部门应研究制订国家标准    

2016年1月8日一2月6日,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案提出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力、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可见,我国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政府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为此,国务院应出台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监管的国家标准,就地方政府对其设置准人门槛和实施评估做出全国统一的基本(最低)要求。可以设置与非营利性机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监管标准,给这两大类机构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以更好地促进行业办学质量的提升。

此外,鉴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服务尚无国家标准,我国又有很多主要以未成年人(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该考虑制订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    

(二)分类、分步制订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的类型较多,标准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短时间内不可能为所有类型的机构研制标准。为此,可以考虑分步制订,先选择数量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影响较大的机构类型。中国民力、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2014年谈到,我们的培训教育不完全是课外辅导,但是课外辅导是我们培训教育里面占的比例相当大的部分。课外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补习)机构,社会各界的关注度也较高。2012年10月,《中国教育报》连续刊登了10篇关于此类机构的报道,质疑多于肯定。此外,中小学生(未成年人)校外辅导机构标准建设更有利于健全教育培训服务国家标准体系。因此,可以先行推进中小学生校外辅导类机构的标准建设工作。(本文由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redlw.com 咨询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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