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禁止的宗教活动及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责任。哈萨克斯坦《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规定宗教团体禁止进行以下宗教活动:禁止煽动宗教仇恨、进行暴力或煽动暴力等非法活动;未依法注册,不得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强迫任何人的宗教关系;禁止强迫任何人选择是否参加宗教活动、宗教仪式以及接受宗教教育;禁止宗教活动暴力破坏该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身体健康、婚姻及家庭关系、社会道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教唆公民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禁止借慈善的名义组织宗教活动,也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宗教慈善活动;禁止用欺骗、勒索、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拦信徒退出宗教团体;外国宗教团体领导人未经该国授权机关同意,不允许进行活动,如其活动可能威胁该国国家安全及利益,该国有权予以辞退或解雇;不得违反该国法律法规的其他活动。根据《就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违反该国法律规定举行宗教典礼、仪式、集会,将责令暂停宗教活动三个月;处自然人50个月工资收入数额的处罚;处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和领导人100个月工资收入数额的处罚;处法人200个月工资收入数额的罚款redlw.com。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该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允许”、“禁止”和“限制”三种标准。第一,根据该法第7条的规定,专门用于礼拜、祈祷、集会、朝圣的地方,如宗教团体的办公场所、墓地、火葬场等,属于允许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之列。第二,对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部队、司法及执法机构和其他与公共安全服务相关、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的机构、除宗教教育之外的教育机构均属于禁止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之列。[90]另外,该国《就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问题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法律进行的修改和补充》中对禁止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进行了补充规定,即不得在儿童医疗机构、体育运动、创作以及任何课余组织、夏令营和疗养院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包括礼拜、集会、宗教仪式和典礼。并且,不允许在上述场所传授教义。第三,特定情形下公共空间内的宗教活动则属于限制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之列。即如果需要在社会公共餐饮设施处进行宗教活动,应当以维护附近公民的安全和利益为前提条件。在必要情况下,在该国依法注册登记的神职人员可以针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宗教仪式或礼仪,包括被监控、服刑完毕的人员以及医院的病人、养老院的老人和残疾人。但应当以受到上述人员亲友的邀请为前提,并且不得影响上述场所的正常活动,不得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合法权益。
(3)涉外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该国《宪法》第5条规定,外国宗教团体在境内的活动以及外国宗教中心对境内宗教团体领导人的任命,需经有关国家机关同意。该国《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第19条第1款重申了该规定,并规定外国宗教中心应向国家机关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宗教团体领导人候选人的信息及其在外国宗教中心的历史活动资料、指定该候选人作为在该国境内宗教团体领导人的决议文件、候选人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另外,如果该活动或该任命可能对宪法秩序、公共秩序、人权和自由、健康和道德构成威胁,授权机构应当拒绝。该法第11条规定,该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宗教团体都有权建立和维护对外关系和个人对外联系,包括出国朝勤,参加会议和其他宗教活动。另外,宗教团体可以送该国的公民到国外的宗教教育机构留学,并接受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该国境内的宗教教育机构学习redlw.com。
(4)宗教慈善活动管理规定。该法第10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有权开展慈善活动,建立慈善组织。同时规定,进行宗教慈善活动不允许以吸收教徒、传播宗教为目的。该法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可以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他们建立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但为了避免宗教团体利用开展慈善活动发展信徒、进行交易,也对其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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