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规定,对利用宗教进行以下活动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对上述犯罪则可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罪名进行认定和追究。第二,《宗教事务条例》第42条规定了出版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出版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犯罪可以按照《刑法》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来认定和追究。第三,《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规定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刑法没有规定确切的罪名,可根据其具体的行为按照刑法的相关罪名进行认定和追究redlw.com。
(2)除《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的上述犯罪行为之外,利用宗教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利用宗教进行的恐怖主义犯罪等。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开创了中国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的先河。另外,第300条还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及其刑罚。2001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第120条,提高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对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对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列入特殊累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对利用宗教实施的犯罪规定主要有三项重要的突破。第一,修改“资助恐怖活动罪”,将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列为该罪的客观方面。第二,修改“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第三,增设了以下几种新罪名:“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罪以及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强制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redlw.com。
(3) 2015年7月修改《国家安全法》,该法第27条将利用宗教实施威胁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列入了国家必须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的范畴。该法明确指出,反对国外势力干预国家宗教事务,对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应当严加防范、打击和消灭。]另外,根据该法第28条的规定,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增强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坚决取缔恐怖组织,惩处和打击暴力恐‘饰活动。
(4) 2015年12月通过《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4条明确指出,国家依法打击任何形式的极端主义,包括以歪曲宗教教义等方法煽动仇恨和歧视、宣扬暴力等。为加强网络安全防范,该法第19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按照法律法规,将网络安全维护、信息内容监控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等措施予以有效落实,从而避免包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传播。一旦发现包含相关内容的信息在网络中传播,必须即刻停止传播输送,将有关记录进行保存,并删除包含相关内容的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上报。该条还明确提出,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信息方面,需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及时要求相关单位迅速停止传播输送并删除信息,或责令其停止网站的运营、停止服务。相关单位也应当积极配合,立即依照执行。(本文由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redlw.com 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