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97年7月,哈萨克斯坦颁布《刑法》,该法经过了多次修改。该法对利用宗教实施的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有以下几项:第一,该法第9章危害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罪第233条对恐怖主义进行了定义,即爆炸、放火,或其他造成他人死亡、巨大财产损失或者对公众造成其他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目的是破坏公共安全、威胁公众或强迫政府接受他们的主张。第二,该条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罚进行了规定,即对恐怖主义犯罪一般处4到10年的有期徒刑;如其多次使用武器、爆炸物或爆炸装置真正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的,将处罚7到12年有期徒刑;如果恐怖主义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放射性武器、流行病传播等,可能导致大规模杀伤的,造成死亡人数一人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三,该法涉及的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犯罪的具体罪名。该法第233条第1款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和鼓动群众进行恐J饰主义行为罪,该条第2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罪,该条第3款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活动罪,该条第4款规定了为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招募、培训人员或供应武器罪。该法第242条规定了故意传播与恐怖主义信息罪。该法第332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红新月和红十字标志罪。该法第337条规定了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活动罪,其中,该条第1款规定这种非法团体活动包括因煽动极端主义经法院判决禁止活动或解散的宗教团体redlw.com。
(2)颁布《反极端主义活动法》。2005年2月,该国议会通过《反极端主义活动法》,严厉打击包括宗教极端主义在内的极端主义活动。该法明确了“极端主义活动”的概念,并规定,暴力改变宪法制度、破坏哈萨克斯坦的主权,将追究从事极端主义活动的该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与组织的责任。另外,该法设置了国家机关的管辖权,进一步明确了该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极端主义活动中的职权范围。[103]该法规定了对极端组织的认定,并规定极端组织活动的中止和禁止,须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办理。该国检察、内务机关、及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极端组织的认定意见。该法第4条规定了该国可以依法认定将在该国从事极端主义活动的外国和跨国组织。该法第12条规定,应当限制极端组织的成员以及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的任何人在国家机关、军事、执法部门就职,并且应当禁止其从事安全保障和教育工作。该法为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颁布《大众传媒法》、《信息与通信网络法》修正案。1999年,哈萨克斯坦颁布《大众传媒法》,规定禁止通过传媒宣传鼓动极端主义(包括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另外,2009年,该国还出台了《信息与通信网络法》修正案,该法将互联网等同于大众传媒,意味着包括博客、论坛、聊天室等所有网络资源都属于大众传媒,因此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能因违反传媒法、民法、刑法中的规定而受到政府监控并承担法律责任,该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等在互联网中传播非法信息的行为。
(4)颁布《国家安全法》。2012年1月5口,哈萨克斯坦的《国家安全法》正式生效。该法中列举了威胁国家安全的名单,其中,各种形式(包括宗教极端)的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分离主义也被列入redlw.com。
(5)发布《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2013年9月,该国总统签署《2013一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该纲要分析了该国宗教极端与恐怖主义活动产生的原因、传播途径,并指出了预防和应对危机的举措。该纲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消除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威胁的方式保障公民、社会、国家的安全,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公民受到宗教极端、恐怖主义思想的影响,在预防、打击和消除宗教极端与恐怖主义活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