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宗教管理立法政教关系方面的思路与建议——论文平台网
论文作者:草根论文网 论文来源:www.lw360.net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一国的政教关系决定了宪法对宗教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在政权与教权实际分离的环境下,政教关系入宪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这是宪法不能回避的内容。yon]政教分离原则作为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及政治道德基础,其禁止国家将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政教之间应坚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界限。宪法规定政教分离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实际上,政教分离原则就是要求国家的非宗教性或者对宗教的中立性,禁止“政治的宗教化”及“宗教的政治化载入宪法的政教关系应从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目的出发,宗教对国家的影响应仅限于意识形态,国家对宗教的管理也仅能出于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

   中国宪法未对政教分离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仅在具体条款的内容里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基本立场。但是,政教关系是妥善处理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根本性问题,对其应当予以明文规定。强调政教分离的基本立场,不仅仅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保证宗教的世俗化属性,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国家的各项职能不受宗教的干预和破坏。因此,笔者建议,为避免宗教问题被肆意曲解和利用,防止政府机关不恰当地干预、限制宗教信仰自由,应在宪法中将政教分离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并规定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文化、医疗等制度与宗教相分离,不得互相干涉redlw.com

2.在法律法规中将政教分离的原则具体化   

 将政教分离原则具体化,意味着不仅要在宪法中明确“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还要在法律法规中将与政教分离相违背的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笔者提出建议如下:     

 (1)贯彻基本立法理念,调整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宗教管理的规定中,应当将政教分离作为基本原则,从保障宗教自治、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平等发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具体条款。如《宗教事务条例》第11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勤,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该条例未对其他宗教作类似限制性规定,而仅对伊斯兰教作出上述特殊规定,违反了各宗教平等发展的基本理念。为促进各宗教团体平等发展,建议对该条款进行调整,对各宗教作出一致的规定。    

  (2)明确国家行为不得干预宗教及其法律责任。根据政教分离原则,国家不应随意干预宗教,不得利用公权力支持、压制或敌对某种宗教,不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国家管理宗教必须有正当理由,并受法律限制。国家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才不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第一,国家行为必须出于世俗目的;第二,该行为既非以助长宗教或压制某宗教为主要目的,也不会因此达到上述效果;第三,国家行为与宗教之间本质上相互分离,非法律规定不互相干涉。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该规定强调了国家的保护人角色,即国家保护宗教活动不受国家以外的主体侵犯,但并未包括国家本身的侵犯。并且,国家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责任承担并未明确。因此,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干涉合法的宗教活动、侮辱信徒的宗教情感,损坏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建筑、设施以及其他宗教物品等行为,确保国家行为不违反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应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国家有关机关发生以上行为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dlw.com。    

  (3)设定宗教界干预教育的法律责任。目前,在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基层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宗教干预教育的现象。如在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宗教教职人员去学校念经、做礼拜,让在校的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向其灌输宗教思想的现象;一些宗教界人士未经批准非法开办宗教学校,诱使一些青少年学生弃学念经,影响国民教育的普及;境内外一些不法势力,向境内一些学校的大学生宣传极端主义、分裂主义、恐怖主义,向其灌输不良思想,蛊惑其辍学、退学,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对宗教教职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学校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针对上述发生的问题,中国应当在宗教管理法律法规中加强对上述宗教干预教育行为的管理,在己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以及学校教师的职责和义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以及学校主管人员、教师等发生上述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如其属于主观恶意或造成严重后果,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文由论文平台网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http://www.redlw.com 咨询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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