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法伦理思想的核心在于“法”,与传统儒家崇尚德治、为政以德的理念相比,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否定了道德的现实性而主张法治,提出了“不务德而务法”的思想主张,从而将其重法理念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一)非道德政治观
韩非的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将人性之利己与利他截然对立起来,并且将这种利己性推向极致,由此否定了道德的真实性存在,提出唯利无义的非道德主义政治观念。
德(德治)法(法治)关系问题作为先秦百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始终被人们所关注,特别是成为儒法之争的核心。儒家以仁政作为其思想核心,就整体而言,尽管其并未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但对于道德的作用却不无夸大之处,甚至某种意义上具有“道德决定论”倾向,即使主张性恶论的荀子也同样把礼义忠信作为治理天下的关键,主张“本义务信”。与之相对立,韩非提出“治民无常,惟法为治”,圣人治国“不务德而务法”,由此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具体来讲,在韩非那里的道德教化对于治国而言是毫无意义的,犹如“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刑者,民固骄于爱,听于威矣”。韩非在这里的表达是非常清楚的,父母只有爱是不能教育好子女的,只有严师才能出高徒,君主只有依靠严刑重罚(暴力手段)才能有效地维护其统治。为此,韩非举了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一一“刑弃灰于街者”。对于将杂物(灰)仍于大街者,其本身只是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本应交给道德去解决;但是放在了韩非这里,对于像随地吐痰这样的行为都要施以严刑,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结果无疑将是非常可怕的。进一步讲,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问题,法律不应介入本应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同理道德也无法解决属于法律领域的问题。然而,韩非极端的法治论思想却严重混淆了德法之间的界限,轻罪重罚甚至小过重罚,虽然韩非有其充足的理由来进行论证,但其中的弊端亦是显而易见的。
谈到韩非的非道德政治观,其集中表现为法、术、势三者的有机结合,它们共同构成了韩非独特的政治伦理思想。综观法家内部各思想家主要观点,商靴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而韩非将三者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其法治思想。强调法、术、势的统一,即强调在国家治理中应将法律(规则)、权术(手段)、权势(资格)相结合,才能有效地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统一。首先,君主统治国家需要拥有“势”作为前提,不是任何一个人都能掌握权力和运用权力的,反过来,权力也不会是适用于每一个人的;其次,维护并巩固其权势需要依靠“法”(制度保障)和“术”(方式手段)作为实现的途径,这里的“术”又包括正当的权术方法和非正当的(所谓阴谋)手段,在韩非看来,两种方式对于统治者而言都是必要的;第三,法的推行同样需要权威的认可与具体实施。基于三方面的考量,君主的权力和利益只有依靠法、术、势的紧密结合才能得到保障,由此韩非提出了一系列诸如尊君、尚法、重刑轻罪等治国理念,并将道德实现法律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韩非强调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是通向法治秩序的必然之路,但却并非是最好之路,最高的秩序应该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的认同与遵守。也就是说,法治的最终目的还是使法理念能够走进人们心中而对其产生畏惧,由此不敢也不会肆意妄为,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君主用术,潜御群臣;群臣守法,教导百姓一一这就是韩非所设计的理想的法律道德化图景,也是法、术、势结合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非道德主义否定了道德的作用,同时也否定了道德自身(价值),韩非极端的人性论(极端利己主义)推演到极致必然会导致这种非道德主义倾向(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的),这种非道德主义政治观构成了韩非法伦理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为其法治理念做出了理论准备和铺垫。
(二)君主专制思想的严刑
上述我们讲到了韩非的人性论、功利论及其政治主张,从其根本上而言,或者说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主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换句话说,韩非一整套法伦理思想体系的提出及其论证,最终所紧密围绕着的还是在为君主专制做辩护。
综观法家伦理思想之核心要以,其最主要的还是集中体现于政治伦理和法伦理两个领域之内,更准确地讲,至少他们总是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政治领域和法学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概括而言之,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伦理还是围绕着治国与君道问题展开的,如果说提倡法、术、势相结合是其重要的治国之道,那么主张君主专制、国家主权则是其主要的为君之道。毫无疑问,君主作为一国之主所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从此意义上讲,君权似乎可以等同于国家主权,这是韩非对法家政治伦理正当性论证的理论出发点。在韩非法伦理思想中,“国”与“君”被视为同一范畴,亦可被理解为相同的含义,治国之道也就是国家治理所应遵循的“道”(道德),而为君之道同样是指统治国家、治理国家的“道”(道德)。“治国”与“为君”都体现了其“道”之思想,亦可谓是法家所认为的最大的道德之体现。“母者,道也,道也者生于所以有国之术,所以有国之术,故谓之有国之母”;这就是说,“道”直接孕育治国之术(方式),也就是治理国家的道德。由于“国”被赋予了“道”的道德正当性,那么与“国”直接紧密相连的“君”亦将因此而具有道德正当性;简言之,通过“国”之(道德)正当性可以推出“君”之(道德)正当性,并由此将治国之道转化为为君之道一一这就是韩非之所以提出君主专制思想的重要理论支撑(思维推演过程),也为实现其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统治找到了正当性论证依据。
因此,君主专制(君道)的正当性来源于“君”自身,即处于“君”这一位置的“势”(资格)所赋予的。在韩非那里的“君”应该也能够凭借“术”和“势”以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应该也能够支配国家的所有(包括人和事),由此确认了韩非法伦理思想中对于君主权力的绝对性和确定性,即君主专制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